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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户一对多延产 修改方案或本周完成

2009年08月26日 09:00
来源:南都网-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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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纸修改令,使得银行想介入基金“一对多”专户业务的业绩提成的愿望落空。面对银行强大的渠道优势,基金公司在“一对多”专户业务上只能尽量满足银行的胃口。但监管层认为基金公司会因此赔本赚吆喝,所以原定于上周末亮相的基金一对多专户产品齐齐被退货修改,银行不能参与基金一对多业绩提成。而记者从基金公司、银行处获悉,目前基金公司正在与银行协商关于其他费率的事宜,预计本周修改完相关协议后会得到监管层的放行。

“一对多”让基金公司“赔本赚吆喝”

所谓专户“一对多”,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其中,商业银行可担任资产托管人和代销角色。

在高端客户市场这块,基金公司一直摩拳擦掌想进入。基金专户资金门槛从“一对一”专户的5000万降至100万,这对于基金公司争取中高端个人客户不失为大好契机。之前基金“一对一”专户更多服务于企业的富余资金。因此,在上周二证监会正式接收基金公司“一对多”业务报备的首个工作日,约有30家基金公司排队报备。

不少基金公司当时乐观预计,“一对多”产品最快也能在上周末亮相。但证监会却在上周末将报备产品统统退回修改,原因在于监管层认为银行不能参与“一对多”产品业绩的提成。

根据“一对多”业务有关规定,银行可不收取申购、赎回费,但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应不得低于同类型公募基金的60%,并可提取不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的业绩报酬。

但在普通基金产品发行之时,银行包揽了基金发行的申赎费,而且基金公司每年还得给银行渠道维护费等。工行广东某分行高层曾表示,银行也是花了大量人力物力来扩张网点,基金公司这点费用其实还是捡了银行的渠道便宜。

因此对于“一对多”业务,基金公司与银行达成协议,不仅大部分管理费归银行所有,且一旦盈利,不少基金公司取得的20%业绩提成中,5%归银行所有,有些则给到银行10%,即提成对半分。这就意味着,1亿元规模的基金“一对多”专户,如合同期满有50%的收益,即盈利5000万元,则基金公司按照约定,可获得5000万×20%=1000万元的业绩提成,其中500万元归银行,至少250万元归基金公司。

国内一家第三方理财机构表示,这样的分成收益只能导致基金公司在业务开展之初赔本赚吆喝。监管层看到此间利害,让基金公司重新修改协议。

银行系基金公司或不受影响

渠道为王的现实再一次在一对多产品上应验。有消息称,本周一四大行基金托管负责人赶赴证监会开会商量修改事宜。据消息人士透露,此次参与协商的四大行将会有统一出口,而且“都在看工行”。如果工行能率先与监管层达成妥协,那么其余大行也将会很快与各基金公司在业绩报酬分成上达成修改意见。而反之,如果工行不肯轻易松口,各家银行也将继续谈判。一对多产品集中在四大行的基金公司申报进程将受此影响。

而银行系基金公司的优势开始发挥。位于上海的交银施罗德已经赶在上周末将协议修改完毕,周一就送呈至证监会。这也成为业绩报酬分成问题出现后,首家向证监会提交最后定稿的基金公司。

据悉,在上周五8月21日,一对多产品开闸上报的第四天,交银施罗德与其他公司同时接到了要求对业绩报酬分成部分修改删除的反馈。交银施罗德在周末便加紧与大股东交通银行进行协调。协调的结果是,顺应了证监会的意思,交行对交银施罗德一对多产品的业绩报酬分成一项删除,代价是管理费分成提高。但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拒绝透露管理费上浮比例。

而中银基金内部人士也表示,中行将全力支持中银基金一对多产品的发行。在接下来的专户理财“一对多”业务的推进中,中银基金将继续与大股东中国银行通力合作,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作战优势。中银基金将与中国银行私人银行部强强联合,建立交叉营销机制,共同满足客户的个性化理财需求。

其他基金公司转向中小银行

但是那些没有银行系背景的基金公司就显得弱势。上海一家合资基金公司本来想争取列入首批产品公司名单,但在大行未松口之下,只能转向中小银行。据该基金公司人士表示,中小银行已经松动了,表示业绩可以不分成,但管理费要多分一点。“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其无奈表示。

因此部分基金公司开始转战中小银行,以期快速修改协议,拿到产品批文。业内表示,银行最终还是会松口,毕竟客户有这方面的需求,只是未来基金公司要多上缴些管理费。

而另外一些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认为,放行专业的基金销售机构才能改变目前“渠道难求”窘境、遏制银行获取渠道垄断收益。此外,增强基金公司自身实力也是提高同银行的议价能力的不二法门。

此外,监管部门为了防止基金“一对多”出现违规风险,已于日前正式通知各基金公司,对“一对多”产品的客户身份做出进一步限定,有两类资金不得购买“一对多”产品:一是基金公司自有资金不得购买“一对多”产品;二是基金从业人员不得购买“一对多”产品。 (王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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