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和利益 考验一对多
□中国银河证券研究所 王群航
“一对多”终于可以募集运作了。不过,笔者担心,由于过去与现在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一对多”恐怕也在劫难逃。
首先是信息披露难透明,缺乏真实性。
虽然基金公司反复强调“一对多”是属于私募性质的基金,按照国际惯例,不必对外进行信息披露,但是,从目前部分基金公司的所作所为来看,很多基金公司并不是这么做的。还有,以前的阳光私募们都绝少进行各种宣传,为什么本该更加规范的公募类公司却在这样做呢?
现在的市场情况是:从获批前基金公司大规模的形象品牌广告宣传,到“一对多”获批软文的投放,到募集成功的消息发布,以及一些基金公司高调宣传自己的“一对多”投资团队,以及他们的过往投资业绩,等等,基金公司热衷于“一对多”,一个很诱惑的原因大概就在于可以避免信息披露,进而避免被监督。避免被监督,这是多么可怕的一个问题。让基金公司自律?如果可以自律,何必要制订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呢?在利益面前,它们根本不可能做到自律,这是由于公司的体制使然,这个方面可以列举出很多实例。
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来看待“一对多”的信息披露问题。如果不披露,其实也没有多大的关系,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基金公司是否可以绝对做到什么都不说呢?长期以来,在对于非公募产品的信息管理方面,很多基金公司的做法是有选择地披露了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归纳为三类:(1)好的信息;(2)与业绩无关的信息;(3)可以忽悠新资金的信息。这种做法,其实就是对市场的欺骗和误导。
作为中国专业研究基金的人,有的时候也能够感觉到业绩排名与评价对于基金经理的压力。可我们每一个人从小到大,哪一个不是在排名的过程中不断地被挑选出来的呢?上大学、考研、读博,没有排名,就选不出好人。因此说,为公众理财,就应该有接受公众监督的心理准备。未来,如果“一对多”不进行信息披露,好坏都由基金公司自己说了算,这个行业还会有公信力吗?为了市场的公正,相关基金公司是否可以停止当前这种不全面的、有特定企图的信息披露呢?
其次是利益界定面临两难抉择。
无论公募、私募的投资者,业绩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其目的有两个:我的收益如何?与其他人相比如何?但是,按照现在的状况,这个可能是秘密。每一个“一对多”的投资者都会被基金公司告知:您获得了最好的收益。
从公募基金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大家普遍担心一个问题,就是在信息披露不公平的情况下,大家自身的利益是否会受到伤害呢?其实,这个问题不难解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基金)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公司应就此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
这是一条很好的规定。但是,“投资风格相似”这六个大字该如何理解呢?有关方面是否可以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呢?“一对多”是否就是属于一种很另类的投资风格呢?如果另类,就可以有效规避《指导意见》的监管了吗?如果不是,那“5%”可是一条很严格的红线,“一对多”的业绩“拓展”空间有限,将不再有存在的价值。
就现在的市场情况来看,基金公司可能会作茧自缚,把自己逼到一个两难的境地。未来,如果“一对多”没有能够做出良好的业绩,那将是他们的失职;反过来,如果他们做出了良好的业绩,而且是比公募基金优异很多,超过了“5%”这条红线,那么,“一对多”就有利益被输送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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