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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令”恐将流于一纸空文

2009年10月15日 13:08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张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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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兮兮(辽宁媒体从业者)

《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在机关办事大厅、中小学校等公共场所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可处1000元罚款(本报昨日07版报道)。

有市民担心禁烟条例会成为一纸空文,其实一点都不多余。因为这个控烟条例(草案)本身并不足够完善。如果就此审议通过,恐怕会成立法随意性的一个典型案例。

首先,一些条文不具操作性。比如“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未成年人和孕妇生活流动的随意性以及卖烟的微小性和随意性,必然会带来如何监督,谁来监督的尴尬。难道要委派执法人员在每个小卖店或烟摊蹲点不成?“‘世界无烟日’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停止售烟一天”,也同样存在无法监督的尴尬。这两条条文的履施,只能做到偶然性抽查,而抽查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难免造成被执法者的公平忧患。

其次,立法之前理应先确立执法主体。当前关于控烟执法究竟由谁来执行,却陷入了无人领令的境地。卫生部门没有队伍来执行,委托给城管又师出无名。因为本身城管的身份性质就一直备受公众质疑,况且城管也不愿担当这个责任。而一个缺乏执法主体的法规匆忙出台,必然遭遇被架空的命运,失却法规落地的贴近性和实用性。如果单纯为了控烟,卫生部门再专门成立一个执法队伍也不现实。

第三,这个条例(草案)犯了脱离群众的毛病。尽管草案中明确将多个公共场所列为禁烟区域,然而却忽略了公务活动的场所也同样具有“公共性”。就像报道中所谈到的“现在公务活动中,很多领导干部带头吸烟,谁敢去会议室给领导开罚单呢?”

归结起来,此则条例(草案)欠缺考虑的地方实在太多,根本不具备立法的必要条件。如果现在强行审议立法,就落入了为了立法而立法的形而上窠臼,过于儿戏也过于草率,一方面有损法规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极易流于一纸空文。将本意为善的立法规划,做成夹生饭也有忽悠公众的嫌疑。

[责任编辑:wangkt] 标签:草案 孕妇 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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