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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税税率调整结果:税已收 烟难控

  • 香港烟草商:加烟税导致走私烟草猖獗
  • 合肥烟草局任人唯亲 岗位成领导福利

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于1991年6月29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主要规范是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详细]
国家烟草专卖局总机:010-63605000

2009年烟草税调整前后对比

调整前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率表
税目 调整前 调整后 征收环节
甲类卷烟 45% 56% 生产环节
乙类卷烟 30% 36% 生产环节
商业批发 5% 批发环节
雪茄 25% 36% 生产环节

烟草专卖存废引争议:烟草专卖制度是否要废除

控烟不力 烟草专卖制度是否要废除

正方 反方

应该废除烟草专卖制度,专卖使烟草公司获得巨大垄断暴利,并会因此顶住控烟压力,使低价烟价格维持稳定,保持烟民数量。

不应废除烟草专卖制度,没了烟草公司这个专卖制度最大受益集团抵抗,卷烟价格会因烟草税上调而大涨,损害普通烟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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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争议

烟草专卖许可证竟成赚钱工具
部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零售商钻起了空子,他们往往上午从烟草局批烟,下午加价转手给无证零售商,这种无证者找有证者批发香烟的行为在业内很普遍。[详细]

控烟之道在于消除利益捆绑
控烟困难的关键原因之一是中国当前烟草专卖制度,致使国家行政和市场经营相混合,利益的捆绑消解了行政力度。 国内控烟必须治本,即改变烟草利益共同体与控烟群体的势力对比关系。[详细]

“控烟令”恐将流于一纸空文
控烟条例(草案)本身并不足够完善。如果就此审议通过,恐怕会成立法随意性的一个典型案例。一方面有损法规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极易流于一纸空文。将本意为善的立法规划,做成夹生饭也有忽悠公众的嫌疑。[详细]

徐锋:烟业仍为奶牛 控烟恐成空谈
如果控烟只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如果烟草行业仍然被视为“奶牛”和重要税源,要想真正勒住它的缰绳,难度不言而喻。[详细]

烟草专卖制度改革政府代表表态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   卫生部副部长将提议取消烟草业政企合一体制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国家烟草专卖局与烟草总公司政企合一的监管体制,广受控烟专家质疑。1月23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在不久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他和姜昆等政协委员将提交提案,呼吁取消烟草企业政企合一体制,加快控烟立法进程。[详细]

    卫生部副部长、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会长黄洁夫表示,2010年,中国必须加快控烟进程,“要有action(行动)!”这位现年64岁的卫生部副部长,用英文强调2010年控烟工作的转变。[详细]

   控烟形象也是我国的国际形象之一,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他和控烟大使姜昆等人将分别提交提案,呼吁取消烟草企业政企合一的不合理体制,并加快我国的控烟立法进程。[详细]

    黄洁夫表示,他本人将联合其他政协委员提案推进禁烟立法进程,姜昆将提交关于提高烟草消费品零售价格的提案。不仅要靠专家、社会力量的呼吁,还要从行政、体制方面建立保障[详细] [我来说两句]

烟草专卖制度改革学者代表意见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    胡鞍钢上书建议提高卷烟价格 专卖制度遭痛批
胡鞍钢相信经济手段更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日前,他上书国务院称,不管出于保护人们健康的目的,还是出于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都必须采取进一步的政策措施来控烟。胡鞍钢建议的措施是,烟草税上提,也要保证烟草价格随之上涨。即税价要联动。[详细]

  实现“以税控烟”是有条件的,第一个条件是增加的税收能够反映到价格上,第二个条件是消费者对卷烟价格的敏感性较高。这两个条件在2009年调税中都不具备,控烟效果不彰也在情理之中了。[详细]

    在烟草专卖体制下,政府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提高烟草产品价格,这是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优势。调价除了遵循从量原则之外,还应与此次消费税(从价税)的调整相关联,即“税价挂钩”[详细]

    与国际烟草税负平均水平(65%-70%)相比,还有很大提税空间。建议政府在未来不断出台提高烟草消费税的政策,到2012年将烟草税负提高到65%;并建立“税价联动”机制,使税率的提高反映到价格上,达到控烟目的。[详细] [我来说两句]

分类定税是一场阴谋

    第一, 为什么中国烟草能税升价不涨。政企合一的国家专卖制度,一方面使烟企获得了巨大的垄断利润,并形成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另一方面使烟企能够享受到政治权力带来的裨益,影响政府宏观决策,假公权之手充分保护自己私利。[详细]

   第二,面对暴利,烟企不会因原罪自动放弃。在我国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时,国家烟草总公司用高价烟得到的利润补贴低价烟,使低价烟的价格维持稳定,进而保持行业生命线——烟民的增加,至少是不减少。[详细]

    第三,将甲乙类卷烟分界线从50元提高到70元,本身就是一场阴谋。这样就可以理解,为什么2009年烟草税上调分甲乙两类,同时还调整了甲乙两类的标准。这样不仅满足了政府的财政需要,也最大限度地维持了烟民消费的稳定,保护了烟草行业的生命线。[详细]

中国烟改难在何处

  首先,让生产烟草的人来控烟,就好比是左手砍右手,怎么会下狠心。中国控烟之难不仅在于吸烟者为数众多,更在于中国特殊的体制——烟草行业政企合一。由烟草公司来主导控烟,是极其荒谬的事。[详细]

    其次,一面是控烟呼声高涨,一面是要求烟草业“再接再厉”。烟草行业从2010年开始,每个年度要高标准完成100个以上基地建设。今后3年,每年行业将继续投入10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烟田基础设施建设。在生产经营指标上,工商税利要保持10%左右速度增长。[详细]

    最后,没有控烟规划,履约就是一盆浆糊。改革烟草专卖局政企不分的体制,“很早很早”之前就被提上决策层的议事日程,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连一部像样的控烟规划都没有。中国特有的体制是阻挠控烟的关键所在。[详细]

烟草税调整和控烟效果不对称的困惑

提价控烟是个传说提价控烟只是满足少数既得利益者的传说
  在提高烟草税的基础上相应上调卷烟价格,只怕一是加大腐败成本和百姓的负担。因为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当前真正的香烟消费大户是那些“抽的不买”的,而在权力寻租或设租如影随形的现实环境下,老百姓为了顺利办成一件事,又不得不送。[详细]

提高烟草消费税关乎财政无关控烟李宁:提高烟草消费税关乎财政无关控烟
  大部分吸烟者,特别是高档吸烟者,而这一部分人群,吸烟往往又是公款消费。提高烟草消费税,一方面开辟财源,广开财路,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又在海天海地的挥霍,浪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出现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老百姓的利益受损。[详细]

烟草与官员关系暧昧GDP上的尼古丁:烟草与官员关系暧昧
  中国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仍在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国家之一(另一个是朝鲜)。中国控烟之难,不在于烟民人数庞大,而是因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成员,同时也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工作人员。中国控烟之路的最大障碍也正是出在烟草和官员这一层最暧昧的关系上。[详细]

国有烟草企业“三国演义”格局

  目前中国烟草行业是“滇系、沪系、湘系”称雄的时代。以红塔、红云红河集团为核心的“滇系”,以京、津、沪三家烟草企业整合成的“沪系”,以湖南中烟为核心的“湘系”,组成了行业第一梯队。
   处于第二梯队的是浙江、广东、广西、湖北、贵州、河南和安徽等地的中烟公司及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它们与第一梯队相比有较大差距,但潜力较大。
   第三梯队企业普遍实力较差,是未来大型烟草集团重组整合的对象。纵向比较发现,行业排位也并非一成不变。事实上,以国有企业为主导的行业格局随着时间和各自实力的变化不断演变。[详细]

中国控烟遭遇的尴尬

深圳禁烟11年没开一张个人罚单深圳禁烟11年没开一张个人罚单 控烟的尴尬(组图)
  深圳禁烟11年没开一张个人罚单,不是无人在控烟场所吸烟,而是《控烟条例》实施中出现无人执法、罚不到位等问题。根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行政办公机构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在2011年实现全面禁烟。但要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详细]

南宁禁烟14年无一烟民领罚单控烟遭遇尴尬 南宁禁烟14年无一烟民领罚单
  时至今日,吸烟危害人的健康已为人们所共知。南宁市从1995年9月22日开始施行《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定规定》,但实施了14年,还没有一个“违规”的烟民领过罚单。这个零记录的背后影射出南宁控烟工作怎样的尴尬?[详细]

全国一半以上城市仍存控烟法规空白全国一半以上城市仍存控烟法规空白
  日前在京召开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无烟环境培训会上,截至目前,全国有154个地级城市实施了本地区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占全部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45.7%,一半以上的城市还存在控烟法规的空白。[详细]

中国控烟需要解决三大难题

  第一,基于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中国控烟首先面临着一个突出的难题:如何大幅度减少烟草消费中的人情消费。中国是一个重人情的社会,很多人际交往、礼尚往来都体现在消费环节当中。
   第二,中国控烟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难题是,如何大力遏制烟草消费中的公款消费。公款消费也是烟草消费的一个大头,是作为人情消费的烟草消费在公款消费领域的延伸,并成为公款吃喝的一部分。
   第三,中国控烟第三个难题,是要打破“烟草对国家税收贡献极大”的神话,要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践科学发展观高度,给发展烟草业所产生的利弊得失算大账、算总账。

烟草专卖法:法律责任条款解读

条例
详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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