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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 或成首批追究刑责案

2009年11月06日 10:0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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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本次调查如何定性、如何处罚,法律界人士也做了分析。

宣伟华认为,这要视其性质是否严重、交易金额和获取的非法收益多少。宋一欣补充说,要看其交易行为是在法律实施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之后有交易,就要受到新法的管辖。”

在修正案实施后因老鼠仓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还有一人,即原融通基金的基金经理张野,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9.5万元、并处40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但张野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法不溯及以往”,证监会认定的其“老鼠仓”行为终止日是2009年2月19日,巧合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发布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

如调查最终成立,无其他特殊因素,此三人料将被追究刑责。

[责任编辑:hanfn] 标签:老鼠仓 基金累计净值 基金建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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