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并行不悖
刚刚统计的全国政协提案数目显示,今年超过一半的经济类提案关注房地产及相关领域,其中物业税和房价问题尤为突出。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更愿意把物业税称为“房地产税”。他认为,这项税收开征条件已经完全成熟,但在操作路径上需“渐进”
贾康在其今年的提案中建议,物业税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心理反应,对一定面积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可永不实征。
另一方面,鉴于物业税可能引发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担忧,物业税和土地出让金是“房税”与“地租”的关系,两者可相互匹配、并行不悖。
同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亦认为,物业税征收可先缩小牵动面,逐步扩大。
“即便一开始还不能调整好全部利益关系,但至少要给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以便达到市场调控的部分目的。”张泓铭表示。
“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并行不悖”
《21世纪》:由于担心物业税开征会影响到既有的“土地财政”格局,这项新税种虽“空转”多年,但仍为地方政府所警惕:物业税会如何影响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贾康:近年来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一旦推出房地产税,其生成价位的确会因交易者预期的改变而相对较低,但这种差异并不能成为开征房地产税的硬障碍。在中国渐进改革已形成“路径依赖”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设计“老房地产税”与“新房地产税”有所不同的税务区别对待办法。
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应该属于地方税种,它会替代一直以来属于政府短期行为的“土地财政”。我们在经济学分析中,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替代。新税种开征以后,土地出让金仍然会存在,但它不会像现在这样,为地方政府所高度依赖。
“土地出让金”在经济性质上是一种“地租”,是政府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产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国家)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租”与“税,两者是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地方政府其实也是“土地财政”,但其主要从不动产保有环节上取得。我们应当改变目前“土地财政”资金筹集唯一来自土地批租环节的方式,推动切实可行的征税方案。
《21世纪》:现在地方政府的任期制也决定了土地行政决策的短期化行为,物业税的开征能在多大程度上替代目前的“土地财政”?
贾康:作为财产保有环节的地方税种,在地方辖区内的不动产所产生的房地产税,将成为地方税收体系里稳定的支柱财源。目前地方政府财库中来自土地不动产类的税收收入大约在百分之十几,新税开征后这个比率有可能提升到30%以上。
相关专题:201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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