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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分红与再融资并行引发的不公

2010年05月09日 10:41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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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建设银行再融资方案在市场的千呼万唤与惴惴不安中终于新鲜出炉,建设银行拟以配股方式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配售不超过0.7股,融资不超过750亿元,此前该公司发布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0.20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72.05亿元。既然建设银行资本金不足,需要通过配股向股东巨额融资,为什么还向股东派发如此高的现金红利呢?

强制分红成为强制纳税

多年来上市公司重圈钱、轻回报已经成为一大特色,现金分红率偏低一直是我国股市的一大顽疾。

将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确能够促使先前一些“铁公鸡”变得出手阔绰,但这一举措是否真正保护了公众股股东权益,个人认为值得商榷,尤其是存在红利所得税的市场条件下。

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家族企业共有若干个人股东(为便于分析,假定其均为红利所得税纳税主体),公司拟配股融资1亿元,利润分配方案为派发现金红利1亿元;公司派发红利后,股东须为此计缴红利税0.1亿元(上市公司红利税为10%),股东实际获得现金0.9亿。而公司实施配股时,股东支付1亿元配股资金,假定发行佣金为3%,则佣金费用为300万元,公司通过融资获得现金9700万元。由此,通过上述现金分红和股权融资,这个家族企业的账面现金减少了300万元(派发现金红利1亿元、融资获取现金9700元),企业的股东现金资产减少了1000万元(现金分红获得现金9000万元、支付股权融资款1亿元)。整体而言,由于支付了1000万元红利税和300万元佣金,股东利益受到1300万元的严重损害,相信任何家族企业都不会作出这样愚蠢的决策。

然而,在现实的中国股市存在红利所得税的情况下,将再融资与强制分红相挂钩,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为我们演绎上述荒诞的故事。强制分红成为强制纳税;当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被保护”的时候,得到的却是更深的伤害! 

建行再融资方案成现实版强制纳税

建行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472.05亿元,同时向全体股东配售新股融资750亿元,不考虑发行佣金、公司实际向股东募集资金277.95亿元!即当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方案同时实施时,建设银行实际上仅募集277.95亿元!即当现金分

当然,在现实的中国股票市场,发行佣金与红利税,一个都不会少!虽然建行实际只向其股东募集资金277.95亿元,但是在分红与再融资并行的情况下,却需要按750亿元的融资额支付发行费用,假设发行佣金为3%,则建行需多支付14.16亿元(472.05×3%)佣金!虽然建行的股东们并没有将472.05亿元现金红利装进自己的口袋、实际上还得从口袋里另外拿出277.95亿元为建行补充资本金,但他们却需要为此支付10%的红利税,如果股东全部是个人股东的话,将需要为此支付高达47.2亿元(472.05×10%)的红利税!

这就是最近一个时期为市场广泛关注的建设银行再融资方案的实质。这是一个近乎荒唐的方案! 分红与再融资方案并行,建行为我们展示的是现实版的强制纳税。 

在这里,我们看到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被保护”了,保护得很受伤!

税负不公才是真正的根源

类似建行这样的方案在中国股市并非个案,几大银行的方案皆与此类似,显然也不仅仅局限于银行业。这样一种荒唐的方案为什么能够在中国股市大行其道?

因为需要再融资,所以需要分红!因为强制分红,所以强制纳税!

但这并非是惟一的理由,即使是现行的强制分红政策,也没有要求建行将43.9%的可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那么,为什么建行在需要再融资以补充资本金的情况下,在现金分红上还显得如此大方呢?股东们需为此支付不菲的红利税,难道决策者对股东们的利益漠不关心吗?当然不会,至少决策者会关心大股东的利益,毕竟他们是大股东委派的(当然,形式上是董事会聘任的)。因为大股东不需要缴纳红利税,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目前中国股市上,只有A股的个人持有者也就是所谓的“股民”和基金必须缴纳红利所得税。法人股股东不属于红利税纳税主体,B股和H股的持有人则可享受免缴红利所得税优惠。正因为如此,代表大股东的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根本不会考虑到红利税,那与大股东无关,只有所谓的股民和基金持有人才会因此受到实际的损失。税负不公才是真正的根源!

送转股上体现的不公和对流通股东的漠视

实际上,由于税负不公造成社会公众股股东在红利税上受到伤害,不仅仅表现在强制分红引发的强制纳税,在上市公司的送转股方案中也表现得很突出:

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即送股),A股的个人投资者和基金需缴纳红利税,而资本公积由于属于股东的原始出资、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投资者和基金无需缴纳红利税,但是一些上市公司虽然账面上有巨额的资本公积金,但在送转股时却始终只选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式,而不是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

浦发银行为例,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为10送3派1.5(含税),分红方案实施日,A股的个人投资者每10股需缴纳红利税0.45元(送股缴纳0.3元、派现缴纳0.15元),投资人每10股虽然只获得了1.5元的现金红利、但却需要为此缴纳0.45元的红利税;如果分配方案为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派1.5(含税),投资人则只需要为此缴纳0.15元的红利税,显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更符合股东的利益。浦发银行的账面也有巨额资本公积,但浦发银行为什么不选择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而是选择以未分配利润送股的方式,让其股东凭空多缴纳红利税呢?实际上浦发银行最近3年的分红方案都是以未分配利润送股的方式(见附表),根本的原因是,大股东不用缴纳红利税,只有个人股股东和基金才需要缴纳红利税!只有个人股股东和基金持有人才会因此受到损失,因此受浦发银行的高管在作出分红决策时,根本没有考虑过红利税因素,毕竟他们是代表大股东利益的。

试问:如果大股东需要为送股缴纳10%的税费,他们还会作出这样的分红方案吗?!

在这里,我们看到,尽管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一再被强调,由于税负不公,他们的利益被无情地伤害了,这是一个冰冷的事实。

我们应该怎么做

一般而言,企业的融资渠道包括外部融资(债券、股票)和内部融资(留存收益),由于外部融资需支付不菲的佣金成本,因此当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应优先考虑留存收益融资,即股利决策方面尽量少分红或不分红。如果既进行现金分红,又实施股权融资,显然有违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红利税则是对股东利益的进一步损害。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而言,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的股利分配方案决策也要服从于这一目标,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判断一个企业是否为好企业的标准是,它是否能持续为其股东创造价值,而是否向其股东分红仅仅是一个方面。

如果一个企业现金过剩、且缺乏好的投资项目为股东创造价值,就应该将利润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给其股东,让股东自主决定投资方向,而不是任其在账面上闲置或投资于低效甚至亏损的投资项目、毁灭股东财富;如果一个企业有良好的投资项目,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那么就应该减少现金分红,将留存收益转为投资。

因此,企业是否实施现金分红、分配多少,应以是否符合股东利益为标准。如果一个企业有良好的投资项目,甚至需要通过向股东再融资方式补充资本金,同时却向股东大量派发现金红利,由于红利税和新股发行佣金因素,显然不符合其股东利益,实际上是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背道而驰,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已经被“保护”得太多、太久,他们得到的却是伤害。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如何得到切实保障?

个人认为,首先需要投资人自觉地维权,尤其是基金管理人,应该充分发挥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以建设银行的分红与再融资方案为例,考虑到红利税和新股发行佣金因素,巨额现金分红与巨额再融资方案同时实施,显然严重损害了包括基金持有人和A股个人股股东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应该充分发挥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优势、与上市公司积极沟通,要求其修改方案,降低甚至取消现金分红、同时压缩其再融资规模,在不影响建行补充资本金的同时,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如果沟通无果,个人投资者和基金应该积极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行使否决权,否决其再融资方案。

至于浦发银行的分配方案,也可与其高管沟通协调,要求其修改分配方案,将送股改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切实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期待管理层早日落实有关证券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hezl] 标签:再融资 建行 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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