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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布发展公租房指导意见 省级总负责市县抓落实(3)

2010年06月12日 20:11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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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直接划扣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杜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指导意见》还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杜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责任编辑:madj] 标签: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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