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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土地困境的法治出路

2010年09月27日 23:02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佟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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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佟丽华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会长、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依法治国”彩车上唯一的律师代表。基于其所率领的团队十余年的专职公益法律服务经验与过去一年的专项调研,对中国农村法治热点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出政策建议,是为本文。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7年的“一号文件”都是针对“三农”问题作出,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但知易行难,直到现在,很多重要问题仍旧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农村发展依旧面临巨大挑战。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最主要的是中央政策没有及时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

如果说当前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那么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也存在这种明显差异。甚至可以说,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根源是法治的不平衡。要想切实推进农村发展,就必须认真研究制约农村发展所面临的种种法治环境,大力推动农村法治的发展,为农村及农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当前中国农村的“万花筒”

耕地红线堪忧。

为了真实了解农村耕地减少情况,我们曾于2009年4月组织专人到河北省52个自然村进行了走访,发现普遍存在耕地减少情况。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刚分地时,52个自然村共有耕地大约16万亩,到2009年初,减少了近10万亩。基本情况是,经济越发达的农村,耕地减少越严重,有些农村已经基本没有耕地。

2010年春节前夕,我们又组织了一次首都大学生“农村法治热点问题调研活动”,在调研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的66个村中,过去5年平均每年减少耕地约2000余亩。

我们谨慎估计,2004年以来我国每年净减少耕地应当不少于1000万亩。按这样的数据估算趋势,不久后,全国耕地18亿亩红线可能保不住。

失地农民可能过亿。

中国目前失地农民到底有多少?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权威数据,我们只能通过各种方法来试图分析这个数据。

根据近年福建、四川、广东等地不同渠道公布的失地农民人口数据,以及失地亩数来综合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应当在1.2亿左右。从分布来看,这些失地农民主要分布在城市周边。他们当中有的还是农民身份,有的可能已经转为居民户口。按上述每年减少耕地1000万亩计算,每年新增加失地农民应当在700万左右,到2015年,中国失地农民有可能超过1.5亿。

近些年来,在一些大中城市周边的失地农民能够获得较高的货币补偿,有些还能解决社会保障和就业。但总的来看,在当前中国的1亿多失地农民中,大多数都只是获得了货币补偿,既没有社会保障,也没有安排就业,同时货币补偿的数额也较低。当失地农民花完了手中的积蓄,在无法就业,也没有社会保障时,他们将可能沦为城市中的贫民,这将对社会稳定带来严峻挑战。

征地事件日益严峻。

近年来,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主要表现为直接暴力冲突、群体上访和失地农民的大量出现。从我们对媒体广泛报道的30个群体性案件研究来看,这些群体性案件背后反映的是严重侵害农民权益问题。

具体表现在:征地补偿标准低;挪用、截留、拖欠征地补偿款导致实际获得补偿更少;农民无平等协商权和知情权;失地农民缺乏有效合法救济途径;暴力征地激化社会矛盾。

环境污染突出。

《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对农村环境状况的描述为:“当前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薄弱,面源污染日益加重,农村工矿污染凸显,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农村生态退化尚未有效遏制。”

我们对100个媒体报道案例的统计数据表明,累积性污染为95件,其中污染持续时间5年以上的为47起,有不少污染企业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或者是当地支柱产业。从案件的受害人群来看,这100件案件全部为受害者人数众多的情形。从统计案例中还可看出,政府监管薄弱、环保意识差、维权反应机制不健全,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

“违章建筑”治理难。

大量“违建”为城市近郊治理带来严峻挑战:卫生环境脏乱不堪,村容镇貌普遍较差;水、电、气等超负荷运转,基础设施严重老化;消防隐患潜伏在杂乱的“城中村”。

违章建筑的泛滥,归根结底是政策以及管理的滞后造成的:有些开发商初期只负责楼盘开发,而后协调规划等部门关系以获得销售许可,但对本应负责的绿地等配套开发却长期拖延,导致未被开发区域农民建设大量“违章建筑的;城市开发具有一定的渐进性和不确定性,为降低拆迁成本,有些地方政府过早停止了对农民建设房屋的审批,堵住了合法渠道。

宅基地案件缺准绳。

由于近年农村有很多拆迁行为,拆迁后农村居民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补偿。加之我国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政策的出台,许多原本已经履行完毕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人在利益驱使下,纷纷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类案件发布统一的司法解释,在是否受理该类案件、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等问题上,各地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的认识并不一致。

“小产权房”处境尴尬。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城市蓝皮书》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小产权房”已达现存全国实有城镇房屋建筑面积330亿平方米的20%以上,即66亿平方米。2009年8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提出: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

但政府面临的难题是:由于前期管理不善,导致如今的“小产权房”已经做大。这时“小产权房”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政府与村委会和开发商的问题,而是演变为政府和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之间的问题。大规模拆除将使政府和百姓付出巨大的经济损失、引发无尽纠纷和尖锐的社会矛盾。不拆,又面临“小产权房”发展日盛、公然违背政府政策的尴尬。

集体资产分配不透明。

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尹六窑村分配土地补偿款时“等级制”、“世袭”制的案件,曾引发社会对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问题的关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有权决定征地补偿费等分配事项,乡镇政府没有权力强行干预。在2003年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也就是说,类似案件基本被排除在法院诉讼之外。

那么,认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少数农民,又能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制度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呢?这个问题不仅制约着农民维权,也让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感到无奈。

“村官”腐败较严重。

我们分析了50起“村官”职务犯罪的案件,其中针对集体财产的就占了45起,主要表现为:明显违反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最常见的有收款不入账、领款不签字、长期打借条占用公款不还、违规提款、无票据报销等;通过伪造凭证、伪造村民签名、虚构事实伪造项目等,骗取各类专款、补偿款项等;巧立名目,私分、挥霍集体财产;挪用公款,满足借贷、做生意、赌博等私欲。

[责任编辑:wangxy] 标签:农村宅基地 农村房屋 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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