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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局长:中国税负痛苦被评全球第二是外媒恶搞

2010年10月01日 10:05
来源:《中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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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宏观税负水平,不能脱离不同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政府职能范围,宏观税负水平没有放之四海皆适用的统一标准;中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宏观税负水平随着经济发展相应提升;由财政预算安排增加对居民的各种补助性支出,同样可以提高居民收入的比重,只是实现的途径不同;宏观税负水平的上升应随着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必须把握好节奏和力度。而且,适度提高宏观税负水平要与深化税制改革和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等结合起来,使整体税负结构更加趋向合理

肖捷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在现代社会,除了有意仿效鲁滨逊式的生存方式之外,要试图寻找一个脱离税收影响的空间是徒劳无益的。18世纪末,美国著名发明家、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说过一句在西方国家广为流传的话: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征税是确定无疑的。

现实生活中,税收负担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微观税负的轻重,影响着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规模,以及消费、投资和储蓄的能力;宏观税负的高低,则关系着社会资源和财富收入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的格局,乃至经济运行和社会福利的状况。税收负担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要务。在收入分配已成为中国现阶段矛盾焦点之一的情况下,对宏观税负水平的认识和把握,是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必须审慎对待的问题。

税负痛苦指数的谬误

关于目前中国宏观税负水平的认识和分析,除了基于学术和政策研究的讨论外,也有出于商业或其他方面的需要,由一些传媒或咨询机构发布的所谓调查结论。其中,国外某杂志发布的所谓2009年税负痛苦指数排行,一度吸引了国内媒体的关注。按其方法测算,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为159,在其公布的6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第二,仅次于欧洲某国。对于诸如此类的评论,如果不加甄别,把戏说当作正史来解读,甚至作为学术研究的依据,产生的误导将贻害各方。

——评价方法的常识性错误

税负痛苦指数的评价方法,是确定六个税(费)种,包括公司和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销售税、财产税,并将其法定最高税率相加后进行比较,数值高低与所谓痛苦指数成正比(中国税负痛苦指数159,是由增值税最高税率17%、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25%、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最高费率49%、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最高费率23%相加得出)。虽然这六种税(费)涵盖了收益所得、货物劳务和财产类税收,在各国税制安排上具有普遍性,但其评价和比较方法极不科学,其谬误主要是将各税种最高边际税率简单相加,将税率等同于税负。

税率是税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决定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税率与税负不能等同。确定税收负担的另一个决定因素是计税依据,即税基。税基与税率的乘积等于应纳税额。不同种类的税收,税基不尽相同,即便是相近的税种,税基也会存在较大差异。譬如,在货物劳务类税收中,销售税(营业税)的税基是销售额(营业额),而增值税的税基是增值额,前者的税基要明显大于后者。尽管目前世界上实行销售税的国家的一般税率普遍低于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的标准税率,但由于税基不同,不能简单地得出增值税税负高于销售税税负的结论。所以,用税率直接代表税负是一个常识性错误。

——计算依据存在明显偏差

将税率等同于税负的评价方法,也没有客观反映税率的真实状况。比如,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1项应税所得,对不同类型所得确定了不同税率。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累进税率,个体工商者生产经营所得等实行5%-35%累进税率,其他所得名义上统一实行20%的比例税率。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笼而统之地按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45%计算,在所谓痛苦指数(159)中占28.3%,显然有失公平。

社会保险金虽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税收,但具有强制性,属于准税收收入,作为计算宏观税负水平的要素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将中国企业和雇员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的最高边际费率按72%计算,并占到所谓痛苦指数(159)的45.3%,明显与事实相悖。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中国现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种法定社会保险金的企业和个人缴费率,最高的是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交纳20%和8%,其他几个险种费率都不高。几项费率加在一起,最高值也达不到72%。

将税率简单相加并以税率等同于税负的评价方法,既缺乏科学意义,也没有实际价值,中国对外开放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并未受此影响。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2009年,外商在中国非金融领域直接投资分别为:630.2亿美元、747.7亿美元、924.0亿美元、900.3亿美元,其中,2009年外商在华投资规模位居全球第二。

与将税收负担冠之以“痛苦”之名形成对照的是,近年来,那些税制不透明、对有关所得没有或仅有名义上课税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严厉谴责。这些被视为“避税天堂”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为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和个人等避税乃至洗钱提供方便,破坏了税制的公平与公正,影响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因而广遭诟病。2006年6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OECD)曾提出了一份包括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内的“避税天堂”名单。2009年4月,20国集团(G20)伦敦峰会期间,经合组织发布了一份对84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国际公认税务标准的调查评价清单,在G20伦敦峰会发表的声明中,就此问题明确提出,对不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包括4避税天堂”采取行动。同年9月,在伦敦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表示了更加强硬的态度,准备对“避税天堂”采取反制措施。

如果说,有关税负痛苦指数的排行,是个别传媒制造的噱头或恶搞,那么,有关税避税天堂”问题则为国际社会所不容。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收负担和税务透明度问题已经不再单纯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也要有国际判断标准并接受国际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huxx] 标签:宏观税负水平 数据缺失 公共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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