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解中国经济竞争状况 行政性垄断现象大量存在(2)
中国的行政性垄断缺乏合理的听证与授权程序,并常常给予相关部门过度的自由裁量权,这很容易被行政部门滥用或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工具。除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垄断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及其在收入分配中的角色也都受到广泛质疑
天则经济研究所
测量市场竞争度
我们主要使用两类指标来评估各行业的竞争状况:一是市场份额标准,即一个企业如果在特定相关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则可推断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P.贝伦斯,1998年);二是市场结果标准,即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的销售价格应当符合其生产成本,因价格与成本之间的显著差别而产生的高于社会平均回报的盈利,就可归结为缺乏竞争,从而可以得出企业具有一定市场力量并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Kaplow &Shapiro,2007)。本研究对市场的界定沿用国际反垄断研究惯例。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基于国家统计局进行的“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报表统计”取得的资料整理而成。数据库的统计对象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包括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与《中国统计年鉴》的工业部分和《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的覆盖范围一致。区别是本数据库是企业层面的原始数据,而成年鉴》是按不同维度得到的加总数据。数据库截至2007年,共收录了中国33万多家工业企业,占中国工业总产值的95%左右,涵盖了工业40多个大类、90多个中类、600多个小类,每个企业提供超过上百个变量,是目前国内最为全面和权威的企业层面数据库。本研究使用了2000年、2002年、2005年、2007年的数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有所微调。
指标一:市场集中度
我们通过市场集中度指标,如Herfindahl-Hirschman 指数(以下简称HHI指数),行业中第一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1),行业中前两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2),行业中前三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3)来评估各行业的竞争状况。
市场集中度衡量的是行业中企业数目和各企业的市场份额。一般来讲,市场中企业数目越少,各种合谋及垄断协议越容易达成,各种合谋行为也更容易保持并不被发现。相反,一个垄断协议包含的企业越多,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往往越差。市场集中度指标因此被各国政府反垄断执法部门视为反垄断审查尤其是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
HHI指数是目前在反垄断研究中最常用的市场集中度指标。它等于一个市场中所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的平方和(习惯上对这个值再乘以一万)。相对其他市场集中度指标,HHI指标不但反映了行业中各企业的市场份额,而且在它的构成中给予了市场份额高的企业更大的权重。市场份额大的企业对于行业竞争情况有着更大的影响,HHI因此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市场的竞争状况。
根据美国最新版的企业合并指南(1997年),可根据HHI指标把市场集中情况划分为三个区间:集中度较低(HHI小于1000),中度集中(1000�HHI�1800)和高度集中(HHI大于1800)。我们依据这个划分,把2007年HHI指数高于1000的行业列在表1中。
从2007年的结果看表1,中国共有51个行业的HHI指标超过了1000这个临界值。对于未来在这些行业的经营者集中,中国的反垄断监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并展开相应的审查。根据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当一个行业中企业合并所带来的HHI增加值大于100且合并后HHI指标在1000到1800之间时,就需要对合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当一个行业的企业合并后HHI指标大于1800时,合并所带来的HHI增加值大于50就需要对该合并进行审查。换句话说,一个行业越集中,企业合并带来的限制竞争效果就会越大。
我们的研究表明,在2000年到2007年间行业中新进入的企业越多,行业集中度下降得越明显。放开行业准入有助于促进行业内竞争。
我们计算所有四位数行业中第一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1),行业中前两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2),行业中前三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3),并根据《反垄断法》中认定的标准筛选出有垄断嫌疑的行业。表2、表3、表4分别展示了各指标下具有可能存在有市场支配力量企业的行业名单。因为数据库中集团公司的各子公司均单独列出,导致计算出来的市场集中度指标存在一定程度低估,因此我们相应放宽了筛选标准。
按照最大企业市场份额筛选,有15个行业中的最大企业有市场支配的嫌疑;按最大两家企业市场份额筛选,有12个行业中的24家企业有市场支配嫌疑;按最大三家企业市场份额筛选,有7个行业中的21家企业有市场支配嫌疑;总的来看,除去重复,按照市场份额标准一共有30个行业中可能存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但这些行业多数属于市场规模较小,或限制进入的。市场集中度指标的一个缺陷就是在竞争程度一样的情况下,市场规模越小的行业集中度越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下面引入市场力量指标,以期全面地衡量市场竞争程度。
指标二:市场力量
市场力量是反垄断经济学和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一般来说,在反垄断案件中的被告方都会被指控采取了不当行为来提高或获得市场力量。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反垄断法》是针对垄断行为的,而不是针对市场力量或说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合法获得的市场力量,所有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不会涉及。《反垄断法》真正要打击的是滥用市场力量的垄断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同样只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力量,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本身。
我们使用2000年和2002年的数据及2005年和2007年的数据构造了两个面板数据,并构建和计算市场力量指标。
表5展示了中国2007年全部样本及所有两位数行业市场力量指标。2007年所有制造业企业的市场力量指标为1.152。和其他使用相同模型设定利用企业层面微观数据的研究得到的结果范围接近。在所有29个制造业大类中,有15个行业的市场力量指标高于全部行业平均值,最高的四个行业依次为: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烟草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医药制造业。这个排序和已有的定性研究是基本一致的。
研究表明,绝大多数行业的市场力量指标从2002年到2007年间都有增长,同时相对排序保持一致。在两年的市场力量指标处于前十位的行业中,有五个是相同的,分别为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烟草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医药制造业。其他几个在2007年排名前十的行业,2002年的指标也位于全样本平均值之上。如果一个行业内存在长期保持的较高市场力量,那么就可以很高的把握推断这些行业中存在垄断嫌疑。因此以上这些行业中的竞争状况值得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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