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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亟待完善监管仍需加强 股民何时不再为黑嘴埋单

2011年03月14日 22:37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况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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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20年,尽管市场各方面制度不断完善,但20年间仍不可避免地滋生了投资理财陷阱甚至是诈骗的土壤。而且随着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容,参与投资理财的群众队伍迅速扩大,那些不法侵权甚至犯罪行为不仅屡禁不绝,作案的手段还不断地在翻新,成为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这颗毒瘤不仅赤裸裸地挑战着社会道德底线,更破坏了资本市场赖以生存的诚信体系……

-典型案例

欺诈大案屡禁难止

目前资本市场的理财陷阱层出不穷,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不断发生,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产品推销过程中的宣传陷阱以及荐股陷阱两大类。宣传陷阱是指产品(如理财产品、炒股软件)推销员在推销其产品时,往往会通过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有意隐瞒产品风险或缺陷、夸大产品收益率或功效来骗投资者上当;而荐股陷阱则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以私募、庄家、短线高手自居,公开散布不实、不当信息以谋取私利。

上述两大类陷阱是投资者遭遇得最多的问题,近年影响最大的典型代表是汪建中案。

原北京首放董事长汪建中曾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实际控制9个证券账户,以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通过多家媒体对外推荐该股票,并在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的方式,获取个人非法利益。采取上述方式,汪建中曾操纵证券市场”达55次,非法获利1.25亿元,最终受到司法调查。

不过,除了上述两大陷阱之外,近年来暴露出资本市场欺诈较多,且影响面较大的另两大陷阱就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方面较著名的有蓝田股份案、银广夏案;内幕交易案的代表则是黄光裕案和天山纺织案。

蓝田股份和银广夏都是此前A股市场的“名星”,两家公司的高管通过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方式将公司捧上天,在谎言揭穿后股价暴跌,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如今这种造假的结果是蓝田股份退市,银广夏变身ST银广夏长年难以脱身。

此外,近期关注度最大的黄光裕案则是内幕交易的典型代表,借着新一年“3·15”的到来,黄光裕案再一次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内幕交易的受害者最近又掀起了维权潮。

据悉,2007年4-9月,前中国内地首富黄光裕作为上市公司中关村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尽管黄光裕并未从中赚取利润,但最终被法院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面所列的种种资本市场欺诈大案要案中,投资者要求维权的呼声强烈,并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果,其中经典案例是东方电子案。这起涉及7000多人、诉讼标的超过4亿元的索赔第一案,最终以投资者获得超过当时东方电子股价100%的赔付协议终结,为赔付幅度最大的纠纷案。目前,东方电子案是最成功的投资者维权案,堪称资本市场维权的里程碑。

-制度缺失

证券市场维权更难

为什么投资理财市场的侵权甚至是诈骗案件屡禁不绝?不法分子又何以猖獗至极?在业界人士看来,这其中除了投资者自身对理财市场不够了解之外,还存在各方面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深层次的原因。

著名证券维权律师郑名伟指出,同商品市场维权不同的是,证券市场维权难度显然更大,这种难度主要体现制度不健全和地方保护主义两方面。他指出,目前虽然无论是监管层还是司法部门都支持证券市场的维权活动,但到目前为止,还存在很多制度层面的东西没有解决。

“以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为例,虽然法律明显将其纳入非法范围,但在诸如量刑和处罚尺度等诸多细节方面目前仍然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如欺诈责任认定后,怎么处罚?责任人又该向投资者赔多少?这些在此前既没有明确的判例,而且直到现在也没有形成司法解释。”郑名伟说。

郑名伟还指出,证券市场维权的另一个可怕障碍在于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上市公司的保护,往往会对那些涉及虚假陈述或内幕交易的维权行为暗中强加干预,造成司法部门对提交上来的合理诉讼要求不予受理或长时间延期受理,严重干扰了投资者的维权活动。

此外,除了制度缺失之外,一些分析人士还认为,监管不力也是大案要案频发的重要原因。尽管制度缺失是一个客观原因,但对于最核心的原则性问题,无论是司法上还是行政上都能找到明确的依据,剩下的就是这些原则性的问题有没有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得到贯彻和执行。

“监管规定明确要求炒股软件推销不得夸大功效隐瞒风险,但实际上多数促销行为都存在违法的事实,而最终受罚的只是极少数。像这样的问题就不能从制度缺失上去找原因了。”上述分析人士说。他同时指出,监管层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姑息养奸的负作用。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规范,甚至是虚假陈述,监管层不能一罚了之,而更要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严肃处理,不能让高管的不法行为由上市公司买单。

根据上市公司受到整改处理的公告情况来看,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少的缺陷,然而事发之后监管层却只处罚上市公司,对相关直接责任人更多地只是无关痛痒的“警告”、“谴责”。在市场人士看来,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本来就是对投资者对公司权益的一种伤害,这种处罚无疑是往受害者的伤口处撒盐。

此外,在证监会最新一次公开打击内幕交易案件中,原格力电器董秘因“过失”向其夫人泄露格力地产借壳海星科技事宜,被处以3万元罚款。该起处罚公告一出立即招致各方质疑,而质疑的矛头主要集中于打击处罚力度过轻,且对于“过失”的认定也不被多数业界人士认可。一些市场人士甚至疾呼:如果参加内幕交易只罚3万元,天天罚我都乐意(参与内幕交易)!在该市场人士看来,处罚力度太轻不足以威慑不法分子,这不仅不能阻止内幕交易,甚至还在给不法分子壮胆。

-律师支招

加强维权意识抱团取暖

对于在资本市场遭受欺诈损失的投资者而言,该如何维权?郑名伟认为,目前很多投资者维权意识差,对于自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没有权益意识。他提醒投资者,监管层的行政处罚和司法部门的司法处罚,都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如:黄光裕已被司法部门以内幕交易罪做出刑罚,那么在案件所涉事实的事发期间,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要求赔偿;同时如果证监会对某家上市公司做出“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和那么因这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也可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

此外,郑名伟提醒投资者,无论是银广夏案还是东方电子案,都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维权借鉴:投资者在维权之时,单独凭借个体的力量,一方面势单力孤;另一方面维权成本也不菲,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联合起来组团起诉,这样不但获胜概率更大,而且维权的成本也会更低。一旦发生权益被侵害的事实,不管是何种形式的侵害,投资者可以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相同的受害者,并号召受害者团结起来,组团聘请律师进行集中维权,这样维权胜算更大、成本更低。

商报记者 况玉清/文 田艺/漫画

记者手记

多留心眼才是投资理财维权上策

没有损失和伤害,也就不存在“维权”。所以,最好的维权办法就是多留心眼,避免受到伤害和损失,才是维权之上策,这一点对于投资理财维权尤为重要。

相比较商品市场,证券市场投资理财维权难有四个特点:一是责任认定难,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二是取证难,理财产品不同于实体商品;三是程序复杂,多要通过司法渠道;四是周期长,黄光裕案维权至今尚未落听。

正如上文所说,投资理财市场上,多数侵权事件与宣传陷阱及荐股陷阱有关,毕竟像银广夏、蓝田股份和黄光裕这种令投资者防不胜防的侵权案例并不占多数。从这一点来讲,绝大多数的权益受损案件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在投资理财决策时,要多留一个心眼,请记住一个原则:任何理财产品,收益从来都和风险成正比,收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在诱惑面前,最好先多方了解一下相关情况,对自己不熟悉的投资领域,一定要慎之又慎。

[责任编辑:wangkt] 标签:维权 投资者 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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