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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布十大消费案例 消费案件七成消费者胜诉

2011年03月15日 10: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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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整容变毁容……昨天,市一中院发布十大消费领域典型案例。

家具、汽车等领域发案高

法院筛选出5年来高发案消费领域,分别为家具买卖、汽车销售、电子产品买卖、整容美容服务、餐饮服务、服装买卖、旅游合同、商场促销返券、医疗保健产品、网络购物等。每个领域,法院都配套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例如“餐饮服务、中,法院列举曾备受关注的“开瓶费”一案;“商场促销返券、领域,分黄牛党”告商家要求解冻会员卡案入选;“家具买卖、领域,法院以“真假红木”案消阐明购买类似商品时,应选好“标准”,一般“国家标准”比“行业标准”更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另外,针对日益增长的“网络购物等纠纷,法院提醒消费者,尽量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商家,坚持货到付款或者第三方中介支付,保存交易中的一切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必要时通过公证网页进行证据保全,防止不良商家删除信息。

据市一中院副院长陈锐介绍,2005年至去年,一中院共受理涉消费者权利案件978件,案件数量每年平均增幅达到23%。上述案件中,调解112件,撤诉89件,调撤率达到20.5%;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消费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案件有676件,占案件总数的69.1%。

“开瓶费”案原告到场说法

“开瓶费”案主角王子英昨天也出现在发布会现场,不过他对法院对其案件的说明有自己的看法。

2006年9月,王子英自带酒水到某酒楼用餐,结果被收取100元开瓶费。一审法院认为,酒楼在菜单中约定加收服务费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此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判决酒楼返还“开瓶费。

酒楼上诉后,虽然判决结果没有改变,但二审法院从另一角度阐述该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酒店的过错不在于加收“开瓶费”本身,过错在于应将收取“开瓶费”事项对消费者予以特别提示和说明。因此,该行为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王子英表示,自己更青睐一审法院的判决角度,因为收取“开瓶费”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不能因为商家告知,就能改变其本质。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部副主任陈剑对此事发表了看法。她认为,“开瓶费”背后隐藏的巨大经济“黑洞”,更值得警惕。

“根据调查,餐饮场所挑选酒商会收取‘入场费’。”陈剑介绍,这样的行业“潜规则”引发了巨额的商业贿赂,为了赚回贿赂金,酒商就要提高酒水价格。如此恶性循环,必然引出“开瓶费”这样的特殊收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相关部门应该从源头禁止餐饮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否则按住‘开瓶费’、‘包间费’,也会有其他新的‘费种’出现。”陈剑分析道。

公益诉讼应明确写入法律

知假买假、打假牟利,这种行为在法院看来,属于方式不合理甚至是恶意诉讼,引发诉讼数字攀升。但现实中,“职业打假人”确实推动了行业自律。针对这一矛盾,陈剑透露,相关部门正在推进把“公益诉讼”明确写入民事诉讼法。

按照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不受害”则没有权利提起诉讼,因此,即使公民发现某种问题,也须“以身试法”才能进入法律程序。法律这样规定,容易造成知假买假。

陈剑表示,“公益诉讼”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即检察院、消协、残联、儿童保护组织等公益性质的政府机关或社会群体,公益诉讼目的是推动和保护公共利益,而非打假牟利,诉讼本身的意义超出当事人自己私利的范围,具有社会的普遍性。

本报记者 高健

十大消费领域典型案例

1、何某购买全红酸枝木家具、全花梨木等家具共计36件,价值28万元,与家具商约定假一赔二。经鉴定家具中含有边材,边材不能称作红酸枝或花梨木。经诉讼,何某获双倍赔偿。

2、由某购买了一辆奥迪A4L汽车,得知该车曾发生事故,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以及一倍车款。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2007年10月,李某在一家美容中心做了眼角提升术、去皱手术。后李某出现眼部红肿,疼痛症状。法院判决美容院返还李某美容费1000元,赔偿营养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4、2006年9月,王某等4人到某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100元。王某起诉要求返还开瓶费100元。法院认为,酒店没有对收“开瓶费1予以特别的提示和说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王某在北京某知名商场购买了两条名牌女裤,买后发现面料成份与衣服吊牌上标识不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实际质量高于吊牌标识的质量,判决可退货,但不双倍赔偿。

6、2002年4月25日,朱某在友谊医院安装了ss106型心脏起搏器,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9年。2009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朱某患病,诊断为起搏器电池耗尽。经起诉,法院支持了朱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7、2007年8月,李某在中关村E世界广场某摊位以69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一部,后该部手机未注册。法院判决商家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

8 、2009年“五一”期间,某商场举办“满100送100”节日礼金的促销活动,VIP会员刘某持卡消费4000元后,该商场以该卡在短时间内频繁消费为由,将该卡冻结,致使刘某无法使用返券,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专门为别人代刷卡,从中谋利,其诉讼请求驳回。

9、杜某参加了由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途中因车辆故障甩掉了旅行中的部分景点。杜某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团费的20%。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遂支持了游客的诉讼请求。

10 、2010年,消费者简某在某网上商城购买(NOKIA)1682手机一部,产品签收后发现手机说明书和保修卡上的手机型号为(NOKIA)1682c,要求双倍返还货款。法院确认:1682c与1682为同一型号,由此确认该商城在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混淆型号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来源:北京日报 )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开瓶费 法院 诉讼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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