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上市原罪”需多管齐下
绿大地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云南省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的消息,再一次把股票发行与监管推向风口浪尖。
盘点证券市场欺诈发行股票案例,从最初的红光实业、大庆联谊、山东巨力,到最近两年的胜景山河、苏州恒久、江苏三友、立立电子,通过隐瞒负债、虚增资产收入或虚增利润、材料造假等手段,粉饰业绩、弄虚作假,欺骗证监会发审机构,企图“包装上市”或已经“包装上市”的公司一直没间断过。笔者预计,采取这种欺诈方式实现上市目的的公司今后仍将存在。
很显然,高比例溢价发行可令上市后公司发起人获得数以亿元的巨额回报,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也可收取数百万的佣金费用,必然导致部分人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手段包装公司,以达到上市目的。证监会发审机构则受人员、精力等限制,很难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绿大地自2007年12月21日上市,直到2010年3月18日才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一年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执行逮捕,进一步说明防范欺诈发行非一日之功、一人之力,必须多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和处罚力度,才能最大限度杜绝该现象的发生。
首先,证监会发审委应该加强对公司上市材料的实质审查,可以通过函证或实地调查等方式,也可以通过由证监会委托独立中介机构的方式,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核实。实际上,公司递交的上市申报材料已经通过保荐人和中介机构专业审查,财务数据也由经验丰富的会计师细致调整。单从形式上很难审查出材料背后故意隐瞒的问题,只有加强对上市申报材料的实质审查力度,才能最大限度发现问题,减少或避免欺诈发行现象的发生。
其次,证监会应当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建立核前公示制度。在核准上市发行前,对公司申报的情况或招股说明书草案向公众公示,并接受投资者的投诉或举报。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欺诈发行股票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证监会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者或故意编造虚假上市材料者,一律处以证券市场终身禁入。
第三,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投资者保护力度。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对震慑和遏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司法解释中对证券交易作出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给予公开谴责或责令改正的决定,没有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从而导致投资者对存在违规事实,且被公开谴责或责令改正的上市公司无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单个诉讼的案件受理机制、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的案件管辖机制、系统风险恣意扣除的自由裁量审判机制等,都不利于惩处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只有尽快完善和理顺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才能调动广大证券投资者的维权行动,更好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建设。 (作者单位: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相关专题:绿大地董事长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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