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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案民事赔偿立案 股民定损难(2)

2011年03月26日 09:58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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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成难点

尽管汪建中的荐股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尚待司法机关做出判决,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此项立案表明了司法机关加大打击证券市场操纵股价的违法犯罪行为力度。

尤其此次投资者祭起民事诉讼的大旗,向其追究民事赔偿,对维护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是个利好消息。仅2010年,由证监会立案的操纵市场案件超过31起。

“目前,对此类行为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一般在实践中,只有司法解释,法院才会受理相关诉讼。这起案件的立案表现出司法机关应对现实问题没有回避。”宋一欣说。

然而,他同时表示,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缺失,此案的前景仍存在诸多未知数。

“未来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如何确认股民的实际损失,将会是一个难点。”他表示,由于“汪建中案”是第一例被证监会认定“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对于股民的实际损失范围如何确定、如何计算等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

刘俊海对此建议,可以适用“还原原则”确认股民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而所谓的“还原原则”,即从原告角度计算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包括在股价操纵期间高买低卖的差价损失,通过赔偿使原告持有股票的价格还原到股价操纵期前的价格即可。

另一个尚无明确规定的因素在于,汪建中剩余的财产不足以赔付股民的损失时,是否会优先考虑民事赔偿?

这次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在此民事赔偿立案之前,已经受到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理,证监会对其没收并罚款总额高达2.5亿元人民币。同时,其涉嫌刑事犯罪案正在审理之中,是否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尚未可知,这使得被告财产都被冻结或罚没,这无形中也增加了原告投资者赔偿追索的难度。

张远忠表示,按照《证券法》规定,违反《证券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如果汪建中剩余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股民的索赔,可以从已经执行的行政罚款中返还给原告方。”张远忠同时表示,目前法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尚不明确。

“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或是完善此类民事赔偿的一个途径。”他建议,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中对被告与被处罚人的所没收财产、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作为资金来源,当在原告投资者胜诉并申请执行,但被告无财产可执行时向其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基金代为支付,但基金保留有可执行财产出现时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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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原则”——即从原告角度计算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包括在股价操纵期间高买低卖的差价损失,通过赔偿使原告持有股票的价格还原到股价操纵期前的价格即可。

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应包括几个部分:操纵期间高买低卖的差价损失;存在连续买卖的,按先进先出法则扣除盈利后的亏损部分损失;判决前未卖出的,以判决前一日的平均卖出价计算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部分的利息、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责任编辑:fujs] 标签:汪建中 损失 股民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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