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景山河二次过会被否 证监会要求返还募集资金
-本报北京讯 记者朱宝琛报道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已决定撤销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同时要求胜景山河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至于这一事件中相关机构是否尽职,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胜景山河此前已经过会,并于2010年11月30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最终以每股34.2元发行1700万股,募集资金58140万元。
据了解,在胜景山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有媒体提出质疑,同时,证监会也收到了举报信。质疑和举报主要涉及公司涉嫌虚增收入、虚构存货、水电费与生产情况不配比,隐瞒关联方、隐瞒自然人股东身份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一方面按照规定对胜景山河已募集的资金予以冻结,另一方面按照核查程序要求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和举报信涉及问题进行核查,同时调阅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底稿。”上述负责人称。
据该负责人透露,中介机构审核报告显示,胜景山河销售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是真实的;相关用水用电指标符合行业行业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外购黄酒进行勾兑的情形。
不过,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核查报告表明,胜景山河的招股说明书未按要求披露其与一主要客户间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三家直销客户的采购情况。
此外,胜景山河的存货金额大,其中库存原酒22199.25吨存放于防空洞中,成本约14500万元,占期末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证监会在抽查审计工作底稿中发现,胜景山河未对报告期末存放在防空洞的原酒实施盘点,会计师也没有实施监盘等审计程序,仅采取估算防空洞容积的方法测算储酒数量,违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2011年4月6日,发审委2011年第60次发审会对胜景山河的申请文件和会后事项初审报告等进行了审核。发审会认为胜景山河未按要求披露上述信息,构成了重大遗漏,违反了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审核未通过。
“根据《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撤销胜景山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同时要求胜景山河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上述负责人表示。
负责人表示,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信息,是发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为此,《证券法》和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和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这些要求的,将不予核准股票发行。
相关专题:胜景山河IPO“临门一脚”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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