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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或面对蜂拥股民 股市民事赔偿或开启新篇章

2011年09月07日 08:58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莫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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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备受股民关注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股民诉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院首次开庭。原告当庭提起新的诉讼请求,索赔金额由之前的155元猛增至几十万。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再次开庭时间未定。股市的民事赔偿何时有突破?面对仍如镜花水月般扑朔迷离的审理结果,对案件寄予厚望的股民们只能继续翘首等待。

内幕交易酿成十万股民损失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在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终审宣判后,股民李岩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李岩代理律师张远忠提供的起诉书称,2007年4月,中关村拟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使用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2007年6月13日,李岩以每股10.39元购买股票,并于当年6月15日将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张远忠认为原告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赔偿李岩的损失。

黄光裕或面临海量起诉

昨日庭上,张远忠要求增加李某的另外两次交易,阶段分别是在07年8月18日至9月27日,以及08年中关村重组以后。据悉,此次增加的赔偿金额是以可得利益损失来计算,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利息之和。"目前只能估算出大约是几十万元,详细数额未知。"张远忠表示。

有专家认为,凡在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间持有过中关村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对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涉及股东人数可能达10万余人。张远忠此前曾表示,仅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已受理了约70位中小投资者向黄光裕的索赔,第一个吃螃蟹的李岩如若胜诉,将起到示范作用。当时在中关村低位时割肉离场的股民可能会蜂拥而上,黄光裕面临的可能是数以亿计的天价赔偿,而中国股市民事赔偿案例也将会开启新的篇章。

[责任编辑:hezl] 标签:黄光裕 股民 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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