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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东中山市长内幕交易获刑 律师称股民可向其索赔(3)

2011年11月17日 15:22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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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是位资深股民。他以为“公用科技”是只逆市而行的黑马,不但自己投入近30万元重仓,还向亲朋推荐。

“所有人都赔了,是我害了大家,老婆已经埋怨我好几年。我很愧疚也很愤怒,应该让李启红为股民埋单。否则,谁还敢相信股市的真实性,谁还敢在股市上投资?”他说。

北京律师

率先受理维权委托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告诉记者,李启红获刑后,已经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几十名股民向他咨询索赔事宜,目前已经接受了其中部分股民的委托。

为何能向市长索赔?

张律师告诉记者,《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起诉的对象不是上市公司,而是李启红以及她的同案犯。因为是李启红等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导致了股民的损失。内幕交易的泄露者和违法使用者是案件被告。”他说。

记者已从李启红的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敏处独家获知,因为李启红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张律师表示,这意味着李启红的内幕交易罪名成立,股民索赔案可以正式启动了。

哪些股民能索赔?

张律师表示,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问题尚无司法解释。但根据法理,除了李启红等涉案人员外,凡在2007年6月29日到7月3日期间卖出“公用科技”和在2007年9月18日到10月15日买入“公用科技”的股民,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都有权索赔。

涉案期间“公用科技”股票买卖

6月29日

至7月3日

9月18日

至10月15日

李启红家族:累计买入89.68万股

股民:陆续卖出

李启红家族:陆续卖出

股民:买入9095万余股

去哪儿索赔?

张律师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民如果对李启红起诉索赔,管辖法院为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股民需前往该院或者委托律师递交诉状。

如何搜集证据?

张律师表示,委托律师索赔,只要求股民提交股票交割单、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三样书证。刑事判决书是很重要的证据,但这不需要股民提供,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

“就这几样,就能证明我的损失和李启红有关系了?”面对众多股民疑虑,曾经参与《证券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内幕交易的手法具多样性和隐蔽性。如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股民寻找证据难度极大。因此,应该把内幕交易案件认定为特殊侵权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由被告来证明,原告的损失和其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就推定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启红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处于信息的优势的地位,应由她自证清白。在国外,因内幕交易导致的民事赔偿,普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索赔·影响

领导从上市公司拿信息渐成潜规则

今年4月召开的“内幕交易认定与处罚专题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近年内幕交易增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易发区、高发区。

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管、工作人员以外,有党政干部参与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呈现多级传递、多向传递的态势,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

对此,多位专家做出解读。刘俊海表示,现在的官员贪污腐败有种新的趋势:送礼送钱不如送信息。李启红案虽是首例,但不能否认这类现象的存在。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张陶伟说,目前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之前涉及到的环节更多,形成内幕交易难以避免。而具有最终决策权的领导人或部门,是内幕交易的关键。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民安表示,一些地方领导和企业联系紧密,领导干部认为上市公司能代表政绩,在热衷推动上市、重组等事宜时会了解公司信息;而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或领导支持,也会主动送信息帮领导赚钱,以此来“拉关系”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公用科技 李启红 内幕 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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