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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因内幕交易损失后如何维权(2)

2011年11月29日 11:27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莫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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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股市可诉民事赔偿案例,相对于内幕交易赔偿、操纵市场赔偿来说,虚假陈述赔偿是法律法规最全、审判案例最多、获赔成功率最高的一类案件。

200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使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有了初步的规范体系,它也是涉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成为虚假陈述案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相对而言,内幕交易赔偿、操纵市场赔偿案例都尚无此类解释。

虚假陈诉起诉获赔成功率相对较高,其中不乏诸多标的额巨大、起诉人数众多的大案,股民也多得到合理赔偿。如被称为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的“东方电子案”,该公司最终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份、《民事裁定书》66份,其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以每股6.39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履行赔偿责任。又如声名狼藉的“银广厦”案,有331名原告股民同意第三人以每10元支付2.2股“银广夏”股票的方式代为赔偿,剩余502人领到判决。2007年5月25日,银广夏按照法院调解协议赔偿给各位原告的股份都已过户完毕。此外,被称为虚假陈诉共同诉讼第一案“大庆联谊案”中不470余名股民的利益得到保护,支持标的额近900余万元。

股民想通过起诉获得虚假陈诉赔偿,一些基本概念需要理清,以下记者通过股民获赔第一案——“嘉宝实业案”为典型,对重要定义进行解释分析。

什么是虚假陈诉?

虚假陈述通俗地讲,也称不实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案例分析:1999年4月29日,嘉宝实业公布了1998年年报,000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年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称公司实现利润7463.58万元,其中利用将以前年度利润计入本期、少计管理费用等手法虚增利润2804.38万元,占利润总额37.57%。(2)上海嘉定区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参加嘉宝实业配股和转配股,致使该公司1998年持有嘉宝实业的股份达5.13%,计17,119,012股。但在1998年年报中,嘉宝实业将绿洲房地产公司超比例持股的行为陈述为4.97%,计1660万股;直至绿洲房地产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上海梅林(10.24,0005,0049%)正广和(集团)有限公司后,嘉宝实业才在1999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实。(3)嘉宝实业分别于1998年2月13日、8月14日和11月12日先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嘉宝奇伊房地产经营公司提供贷款担保500万元、700万元和400万元;1998年9月29日,为子公司上海嘉宝集团(6.88,0018,2969%)宏德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300万元。对上述担保,嘉宝实业在1998年年报中未披露,直至1999年中报才予以披露。(4)嘉宝实业对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对其1998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说明进行删改,将有关“其他货币资金期末数中含华夏证券公司6440804.56元和港澳上证191298.78元”的内容删除,并将关于子公司上海嘉宝光明灯头有限公司上诉上海铜带一分厂加工承揽纠纷案胜诉,“部分资产已执行到位”的陈述修改为“全部资产已执行到位”

起诉虚假陈诉的关联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诉赔偿之诉的关联条件包括: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只有符合以上关联条件的投资者才是适格的原告。

案例分析: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嘉宝实业案”中虚假陈诉行为之一“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称公司实现利润7463.58万元,其中利用将以前年度利润计入本期、少计管理费用等手法虚增利润2804.38万元,占利润总额37.57%。”,1998年年报发布之日即为虚假陈诉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中国证券监管会以及新闻出版总署专门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时报》、《经济日报》(已将其指定披露权利转给了隶属的《证券日报》)、《中国改革报》、《中国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及网站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深交所指定网站)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等。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损失如何计算,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提交以下证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三)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案例分析: 股民提起虚假陈诉赔偿之诉,是要确定被诉公司具有如上所诉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与错误预测等事实,这些事实的判断不是凭借任何人的主观臆断,而是以证监会经过调查确认后做出的处罚决定为基础,或为财政部等行政单位做出的处罚决定,若案件情节严重,伴随刑事审判,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可以作为依据。“嘉宝实业案”中,中国证监会对嘉宝实业年报中的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后,对其作出了《关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0监40号)。该决定即为股民需要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

除了以上机关的证明文件,股民还需要出具证明自己身份的文件,及自己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的文件,如股东账户、股票交割单等。

具体到“嘉宝实业案”中,上海市股民彭某在阅读了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后,分别在1999年6月、7月买入嘉宝实业股票1000股,但其后发现嘉宝实业公司情况并非如其年报所称,并在获悉嘉宝实业被处罚后,将所持股票先后于1999年7月,2000年10月、12月,2002年1月抛出,包括股票买卖差价、佣金、印花税等合计损失1312.32元。与此损失相应的股票交割单、发票、缴税凭证等,都可作为证据材料。

虚假陈诉案件管辖法院有哪些?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并非所有法院都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只有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此类案件。

中国目前只有5个计划单列市,从北向南依次是:大连(辽宁省)、青岛(山东省)、宁波(浙江省)、厦门(福建省)、深圳(广东省)。经济特区也为五个,分别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岛、喀什。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

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目前中国有哪些诉讼时效内的可诉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财务部、法院发布的各种处罚决定及裁判文书,目前国内有30余家公司因虚假陈诉被披露,且尚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其中包括香江控股、华联控股、广百股份、粤高速AB、深康佳AB等公司。对此,本栏目将在未来陆续推出该30余家可诉公司的基本资料、诉讼时效内起诉注意事项等关键信息,供广大股民参考,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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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eying] 标签:虚假 嘉宝实业 处罚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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