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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因内幕交易损失后如何维权

2011年11月29日 11:27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莫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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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中国股市刮起一阵维权旋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民事赔偿都实现零的突破,开始有了回响。但是面对浩如烟海、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及门槛高、专业性强的诉讼知识,股民往往有心无力,对索赔之路望而却步。今天,《投资快报》记者带您从投资者角度,深入了解维权常识,吹响挽回损失的响亮集结号。

内幕交易索赔新进展:更多起诉无可避免

2011年9月6日,身陷囹圄的国美前主席黄光裕被推上民事赔偿的被告席,股民李岩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举起反抗内幕交易的大旗像其索赔数十万损失。这样的行为极大鼓舞了股民士气,一度被认为证券民事赔偿的“春风”悄然来袭。

然而正当舆论关注此案何时再开庭时,十天后的16日,该案出现波折:李岩忽然先不撤诉,其代理律师张远忠对此予以了确认。表示撤诉“是为了诉讼最终胜利的需要”,未透露更多的详情。这样的动作,像一阵寒风,让关注者的期待小小落空。

前日,案件终于又有了新的进展——张远忠于当日下午将第二批股民索赔起诉材料送达法院,开始了第二轮诉讼。据悉,此次共有4名股民提起索赔,索赔金额高达700余万元,其中就包含此前撤诉的李岩,他的索赔金额达89万余元。

《投资快报》记者联系上了张远忠律师,其表示目前已经有上百位股民向其表达向黄光裕索赔的意向,接到正式委托的数量也显著增加。鉴于工作量大等原因,并没有一次性将所有投资者的诉状递交法院,但是随着案情继续向前推进,更多的起诉无可避免。

股民因内幕交易遭遇损失后如何维权?

2005年修订《证券法》之前,我国对内幕交易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方式。2005年我国修订了《证券法》之增加了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这就为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法律救济奠定了基础。

投资者行使内幕交易损害的民事法律救济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该知道这些法律依据:《证券法》第73条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为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第74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做了界定,第75条列举了内幕信息,第76条描述了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类型,并且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不要错过您宝贵的诉讼时效:作为一种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提起内幕交易之诉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目前,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侵权诉讼参照虚假陈述的前置程序,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提起应当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前置程序。相应地,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行政处罚作出之日或者自生效判决作出之日。当然,投资者可以通过依法主张权利来中断诉讼时效。

最后,您该向谁索赔:在此类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为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以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为起点,以内幕交易结束为终点,即有权要求赔偿的原告为内幕交易的对应方。在内幕信息披露之前买入证券后又卖出的投资者,即使是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对应方,也无权利要求赔偿。因为他们的证券交易并没有受到内幕信息的影响,非适格原告,包括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被告则是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具体到黄光裕案,如果您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都可以作为原告向黄光裕索赔:

条件一:2007年4月27日到6月27日期间与黄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资者;

条件二:2007年8月13日到9月28日期间与黄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资者;

条件三:2008年5月8日到2008年11月8日买入中关村股票,2008年11月8日以后还持有或已经卖出但有损失的投资者。

虚假陈述维权关键:切勿错过诉讼时效

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法规最全、叛逆最多,获赔成功率率高。股民维权时应注意:

关联条件: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其中,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诉讼时效: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一旦超过时效,法院将不予支持股民的诉求。因此,弄清楚这点尤为重要。

按照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起算时间分别为: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如何计算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记者 莫丽娟

2011年,中国股民索赔进入实战阶段。一个个“大佬”、“黑嘴”的落网,引起广泛关注的同时,更警醒了股民的维权意识。炒股赔钱只能自认倒霉,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想法,然而,法律其实赋予了股民索赔的权利,《投资快报》提醒您:不要放弃讨回您损失的机会!而起诉维权,并没有您想象中的那么繁琐困难。

在普通民众眼里,“打官司”三个字分外沉重,它意味着高昂的律师费用、漫长的诉讼时间和不可预测的诉讼结果。和法院、律师打交道往往费时费力、劳命伤财,没有赢家。然而,专业律师提醒股民:股市赔偿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不一样,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都很低廉。

记者采访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姜平律师,姜律师指出,股民赔偿案件具有显著的特殊性,类似“集体诉讼”的性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维权起诉不再遥不可及。

第一,股民不用自己跑法院。此类民事案件不需要股民亲自出庭,只要和代理律师约定相关的代理权限,可以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因此不用担心长途跋涉应诉带来的时间成本、差旅费用。

第二,股民要准备的证据材料简单。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股民只需要提供三类材料:开户股东卡号复印件、股民身份证原件、涉案股票交割单。将这三样基本材料交付给律师后,其他的专业材料准备及数额计算等等问题,都交由律师打理,股民无需担心自己不懂法、不懂收集证据而造成诉讼困难。

第三,诉讼费用低廉。此类案件案由基本相同,被告多数同一人,开庭时间统一,依靠的是“集体”的力量,具有示范效应。如果多位股民聘请的是同一位代理律师,则律师的差旅费用都能平摊。“甚至有律师和索赔的股民根本没有见过面,通过网络及通讯进行材料交换,申诉后直接将赔偿金额扣除律师费打给股民。”姜平律师透露,“目前律师行业内部也有相互协助,如需要在北京起诉的案件,广东的律师可以通过邮寄材料委托北京的同行代为递交,进一步为股民节约成本。

第四,律师费多为事后支付。姜平律师表示,此类案件不确定性强,耗时多,按照时间或者诉讼金额收取代理费用不甚合理。根据国际惯例及现行国内的习惯,股民维权的案件多为事后收费,即股民成功拿到赔偿以后,律师从中收取费用,万一拿不到赔偿,股民只需支付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约为诉讼请求金额的3%-4%)。股民无需担心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费,或者有“得到的赔偿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的担心。

第五,“集体行动”胜算大。该类案件一般为同意接受方案,这意味着股民和解原则的统一。如:被诉的公司经过协商,同意赔偿股民诉求的80%,那全体股民都能得到该比例的赔偿,胜诉可能性提高。当然,如果有股民不愿接受,也可以脱离开独立在进行协商或者诉讼,不需要捆绑接受。

附:可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一览

虚假陈述案名(股票代码) 一审管辖法院 诉讼时效截止日(最后起诉日)

工大首创(600857) 宁波中院 2011.11.26

深康佳A、B(000016,200016) 深圳中院 2011.11.26

ST贤成(600381) 广州中院 2011.12.22

夏新电子(600057) 厦门中院 2012.209

\*ST丹化(000498) 沈阳中院 2012.209

*ST天一(000908) 长沙中院 2012.3.4

S\*ST聚友(000693) 成都中院 2012.3)17

*ST威达〔000603〕 重庆中院 2012.3〕23

四维控股(600145) 重庆中院 2012.4516

南京中北〔000421〕 南京中院 2012.428

上海科技〔600608〕 上海中院 2012.4.23

中弘地产(000979) 合肥中院 2012.4.30

ST东盛(600771) 西安中院 2012.5.8

香江控股(600162) 深圳中院 2012.11.11

大湖股份(600257) 长沙中院 2012.5728

两面针(600249) 南宁中院 2012.7.17

\*ST远东(000681) 南京中院 2012.9.7

华联控股(000036) 深圳中院 2012.9.18

永泰能源(原鲁润股份,600157) 太原中院 2012.11.11

南京医药(600713) 南京中院 2012.11.11

时代出版(600551) 合肥中院 2012.11.11

广百股份(002187) 广州中院 2012.11.11

天威视讯(002238) 深圳中院 2012.11.11

诺普信(002215) 深圳中院 2012.11.11.

华天科技(002185) 兰州中院 2012.11.11

南山铝业(600219) 青岛中院 2012.11.18

ST金顶(原四川金顶)(600678) 成都中院 2012.12.3

湖南投资(000548) 长沙中院 2012.12.3

罗牛山(000735) 海口中院 2012.12.4

神火股份(000933) 郑州中院 2012.12.8

粤高速A、B(000429、200429) 广州中院 2012.12.10

新嘉联(002188) 杭州中院 2013.186

*ST建通(600149) 石家庄中院 2013.1412

ST天润(002113) 长沙中院 2013.211

ST东碳(600691) 成都中院 2013.3.8

[责任编辑:heying] 标签:虚假 嘉宝实业 处罚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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