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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质疑绿大地案判决:过轻将引发不良示范效应(2)

2011年12月11日 10:50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菲、赵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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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带有明显地方保护色彩

回顾绿大地欺诈发行案的一审审理过程,可以看出从一开始就有着明显的地方保护色彩,当地法院为掩人耳目以及从轻发落被告可谓费尽心机。

早在庭审阶段,审理此案的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就以“涉及商业秘密”的模糊理由把媒体全部拦在审判庭外。“堂堂一家上市公司用欺诈手段发行股票来骗股民的钱,法院却认为是商业秘密,骗术怎能成为商业秘密?”一位资深律师就此质疑,“其不愿公开案件详情、保护当事人的意图十分明显。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绿大地案中主要被告人何学葵和蒋凯西刚好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恰恰符合缓刑条件,所以被判缓刑四年,足见该案法官的用心良苦。”郭锋说。

郭锋同时分析指出,影响法院一审判决的因素可能很多,其中不乏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作怪。

从证监会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再到最终法院的判决书,被告的罪名逐次减少,原来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司印章等罪行都消失了,就连检察院认定的违规披露信息罪也不见了踪影。

“我看到媒体报道,地方上还为这个企业去说情,这是一种不正确的思想。不能因为一个企业对地方税收和经济的贡献,就对其犯罪情况不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忽视和纵容这种犯罪,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无数投资者的伤害,牺牲的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郭锋指出。

判决存诸多问题建议提起抗诉

且不说绿大地五名主要被告人全部缓刑是否过轻,仅从判决书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很多连外行人都能看出的漏洞。

我国刑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这意味着不管判不判刑,罚金是必须的。”郭锋说。但法院一审判决中并没有对任何被告人处以罚款,只是对被告公司罚款400万元。

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另一个罪名违规披露信息罪,法院不予认定。判决书说,绿大地虚增资产和虚增的营业收入数额达不到当期披露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总额的30%,不满足立案追诉条件,不能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但实际上,法院所依据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列出了8种应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予以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30%的标准仅是其中两项。第八项即是:“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法院对30%的认定是否基于真实的资产和营业收入总额需要推敲,而绿大地上市后多次发布含有虚假信息的财报,单凭这一条也构成了违规披露信息罪,应该数罪并罚。”郭锋说。

由此看来,地方法院对绿大地案的判决是否真正严格依照了相关法律值得商榷。

在震惊于判决量刑过轻之后,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对于违法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绿大地案,检察机关应该发挥作用,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避免此案成为资本市场鼓励造假的标本。

“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中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错误、疏漏或不恰当,包括本案中量刑畸轻的情形,应可以依法进行抗诉。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洋建言。

但人们担心,从各种迹象来看,绿大地案地方保护力量强大,检方未必能够承担如此重任。郭锋就此倡议,可以通过律师牵头组织个人投资者成立维权联盟,只要认为判决不合理的绿大地股东都可以以受害人名义加入,向司法部门,或者证监会进行反映和申诉。

郭锋还提出,案件应该异地审理,避免地方干扰司法判决。“股票发审部门在北京,上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又分布全国,完全符合异地审理的条件,而我国证券史上不少大案都采取了这一办法。

民事诉讼跟进可让违法者付出更高代价

毫无疑问,绿大地案的一审判决没有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反而误导了市场,形成虚假上市成本很低的印象,远远达不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实际上,这不仅仅是绿大地一个个案的问题,而是长期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难题。多年来,我国对证券类犯罪的处罚力度都偏小。“这其中既有立法层面的问题,也有执法层面的问题。”曾洋分析说。

对于欺诈发行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就是五年,罚金也是募资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对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最高刑罚也是处五年有期徒刑等,与欺诈发行量刑标准趋同。法律专家认为,前者量刑标准已经很低,后者性质更为恶劣,量刑却与前者相同,整体上看法律对经济犯罪的量刑都偏低。

“欺诈发行类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很大,欺骗了无数投资者,妨害了证券发行秩序,违反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较轻的后果威慑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是行不通的。”曾洋认为。

曾洋建议,可以借鉴证券市场管理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法院不再重复审查,只依据前述事实做好法律适用工作,既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也保证了事实认定的专业性和完整性。

郭锋也建议,下次修改刑法应该提高法定刑的上限,同时也要把民事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在适当的时候,尽快提起民事诉讼,让违法者付出更大代价。

据了解,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认定、受理范围、诉讼时效、受理程序及管辖权、诉讼方式、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广大受虚假陈述之累的投资者提供了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

“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通道是打开的,法院也审理过类似案件。如果请求赔偿人多的话,可能赔偿金额也不会少。广大股民通过登记,向公司或者个人提起索赔,而且对券商、律师、会计师也可以一起提起索赔。只有这样才能让违法付出更大代价,进而惩戒犯罪。”郭锋说。

[责任编辑:xiaoyq] 标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大地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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