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哭了 汪建中们笑了—从上月维权四案皆滑铁卢想起
2011年12月,对维权的中国股民来讲,这是个黑色的月份,四起涉投资者维权案件此刻皆滑铁卢,这从200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来所仅见。
2011年12月2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绿大地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等人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绿大地公司则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而据揭露在绿大地公司2008年年报中,虚增资产1.63亿元,虚增收入0.85亿元,2009年年报中,虚增土地使用权价值1.04亿元,虚增收入0.68亿元。判决一经公开,舆论一片哗然,质疑轻判之声四起,联系到五天前的11月29日,何学葵与国企云南投控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何学葵持有的4325万股绿大地股票中的3000万股转让给后者,然后,刑事判决出台,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判决十天后自动生效,让人大有支付“议罪银”、“以罚代刑”之感。对此,愤愤不平的股民们只能徒之奈何。
12月13日、15日,华闻传媒公司两次公告,称为海口中院审理的863位股民诉华闻传媒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除1人撤诉、3人未交纳诉讼费视为撤诉外,859位原告一齐倒下,被判败诉。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虽财政部对华闻传媒作了行政处罚,但却不认定其公开的会计报表行为是信息披露行为,也不是虚假陈述行为,故华闻传媒的信息披露行为与起诉原告诉请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对照司法解释,让人匪夷所思。当日,华闻传媒法务部负责人居然还对记者呼吁,股民可以考虑追究律师的不当讼诉给其造成损失的责任。而根据财政部海南专员办在2008 年7-9 月间对该公司进行2007 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后出具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认定该公司存在少计营业收入、少计利息收入、计提坏帐准备依据不充分、多列费用、少缴税金、典当业务获取违规收入等问题,故该公司被处以30,000元的罚款。 年7-9 月
12月15日,为北京二中院审理的18位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全体原告股民统统败诉。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案件虽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也不能参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来处理。而是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就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由,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12月16日,北京二中院又对其审理的股民王永强诉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价民事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也判决股民王永强败诉。在该案中,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同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的判决理由大致相同。早在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就以首放投资咨询公司原董事长汪建中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由,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2011年8月3日,北京二中院对汪建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8月10日,汪建中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终审判决目前尚未作出。 1
两起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能够立案审理,受益于《证券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行了全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奚晓明副院长做了题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讲话。其中,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立案与审判工作,他强调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如果说,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仅能立案受理,不能在实体审理中为受害的股民提供司法保障的话,那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侵权民事责任仍是一行悬空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细则就会判投资者败诉,若早知如此,倒不如请奚副院长不解禁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更好,省得已受害的股民继续徒增损失。
同期,在北京二中院还审理着股民李岩诉黄光裕内幕交易中关村股票民事赔偿案,黄光裕为了拖延时间,让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当裁定下达后可表示不服而上诉一次,这期间,案件的实体审理告暂停。其实,若按法院对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案与诉汪建中案的判决逻辑,黄光裕根本不必如此绞尽脑汁,大费周章,只须稳住钓鱼船,笑对受害人即可。要哭的却是股民,已受损害且败诉的股民自然应长歌当哭,可能失去法律屏藩的潜在受害者对着将来同样也应哭一哭。
同期,在北京二中院还审理着股民李岩诉黄光裕内幕交易中关村股票民事赔偿案,黄光裕为了拖延时间,让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当裁定下达后可表示不服而上诉一次,这期间,案件的实体审理告暂停。其实,若按法院对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案与诉汪建中案的判决逻辑,黄光裕根本不必如此绞尽脑汁,大费周章,只须稳住钓鱼船,笑对受害人即可。要哭的却是股民,已受损害且败诉的股民自然应长歌当哭,可能失去法律屏藩的潜在受害者对着将来同样也应哭一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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