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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案再起波澜 昆明市检察院抗诉判决错误且违法

2012年02月02日 04:0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许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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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案”仍未结束!

\*ST大地(002200,收盘价11.72元)今日公告,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检察院《刑事抗诉书》。该院认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去年12月2日对“绿大地案”的判决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违法。

巧合的是,在发布该重大利空之时,*ST大地同时公告中标3836.85万元景观治理工程,疑似“对冲”

昆明检察院提出抗诉

在《刑事抗诉书》中,昆明检察院认为,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理由是,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该检察院表示,应当认定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首先,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绿大地公司在2007~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昆明检察院还认为官渡区人民法院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昆明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渡区人民法院(200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影响公司2011年年报

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到底作出了怎样的判决?

*ST大地的公告里也有提及,判决时间为2011年12月2日,判决结果如下: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也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昆明检察院今日突然提出抗诉,让外界惊讶。

2011年8月17日,该院决定起诉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等人,案件随即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9月6日开庭审理;当时昆明检察院并没有提出异议,如今判决结果已经下,该院却认为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违法,让人难以理解。

该抗诉也对*ST大地2011年年报带来影响,因为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如果*ST大地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从201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如果停牌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如果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交易。

有意思的是,在发布该重大利空之时,*ST大地今日同时披露中标“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清香湖片区巴江河沿线景观治理工程一期BT建设项目”中标价为3836.85万元;工期182日历天。该项目金额占公司2010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0.69%。

[责任编辑:xuzg] 标签:大地公司 判决结果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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