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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案7日重审 公诉人追加三宗罪何学葵当庭翻供

2012年05月08日 00:2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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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002200)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7日在昆明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昆明官渡区法院曾只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五名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而此次公诉人昆明市检察院另追加公诉三宗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合计共起诉四项罪名。

意外的是,何学葵当庭翻供,否认之前的有罪供述。而7日的庭审并未形成结果,8日法院将继续审理。

何学葵全盘翻供

7日上午9时30分,*ST大地的诉讼代理人王光中和五名被告悉数到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共聘请了12位律师辩护,其中不乏云南知名的大律师。公诉人指控公司和除赵海艳以外的四名被告涉嫌以上四项罪名,赵海艳则只被指控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公诉人将侦察机关获取的犯罪事实一一列明,并补充了一些新证据,如2008年至2009年公司的半年报及对该报告的司法鉴定等。

在法庭调查阶段,何学葵出人意料地对以上罪名全盘否认,并向法庭陈述六点理由:第一,所有四项指控所列事实,在2010年3月之前自己并不知情;第二,没有安排或指使赵海丽利用空白计账单伪造凭证,也没有安排或指使赵海丽替换或销毁60多份会计凭证,迄今为止,没有看到公诉人起诉书中所说的74份伪造的银行票据的原件;第三,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共谋策划虚增收入、伪造票据以及虚假披露等情况;第四,原来的口供是在巨大压力下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第五,认为公司账务的司法鉴定不符合事实;第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没有授权或指示过自己,实施与上述四项罪名相关的活动。

而何学葵在前两次庭审时都对股票欺诈发行罪供认不讳,此次庭审竟全盘翻供。在辩护律师追问在何“压力”下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口供时,何学葵称,在看守所时曾被“暗示”,只要作有罪供述,会得到减刑或轻判,而现在她要作无罪供述。

何学葵还称,在2009年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新的会计师进场后发现了一些虚假账务问题,并向她说明,她才知道问题的存在。随即,她向云南证监局做了专门汇报,并认为这是“自首”的表现。

其余几名被告也几乎不认罪。蒋凯西称,自己只是挂名的财务总监,公司的财务如何运转根本不知道,但因上市前自己签了字,所以只认欺诈发行股票罪。庞明星亦问什么都说不知情,坚称只负责公司的财务咨询和顾问。赵海丽和赵海艳则被公诉人认定为“拒绝如实回答问题”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当日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质证两个阶段,其中质证阶段由于证据较多,只把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证据列完,余下部分8日将继续进行庭审。

这已是公司涉嫌股票欺诈发行案第三次开庭。最初提起公诉的时间是2011年9月6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于12月2日下达判决书,何学葵等被告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判三缓四不等的刑期;2012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认定原审审级违法、一审量刑偏轻,要求重新审理。

2012年3月15日,昆明市中院开庭二审,但由于控辩双方对原审审级是否违法存在巨大争议,法庭决定请示最高院裁决。3月29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院《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判决,发回原审昆明市官渡区法院重新审理。最后,官渡区法院认定自己并无此案管辖权,又回到昆明市中院审理。

“曲折”的庭审却直接导致最高院出台关于证券期货类案件管辖权实施时间的司法解释。2010年4月27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指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但并未公布实施时间,困扰了本案的审级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14日下发通知:2012年1月1日后发生的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意见》第10条的规定。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提起公诉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不适用《意见》第10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何学葵 ST 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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