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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激辩庭审现场 *ST大地案将择日宣判

2012年05月09日 00:24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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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ST大地案继续开庭审理。在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法庭辩论之后,审判长宣布,鉴于案情重大,昆明市中院将组成合议庭合议,并报中院审判委员会批准后择日宣判。

当天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为虚增资产、虚增收入以达到上市目的,采用伪造金融票证等手段,虚构交易业务。公司上市后,披露包含虚假财务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证监会介入调查时,故意销毁相关会计凭证。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指控公司和五名被告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四项罪名。

何学葵和庞明星继续全盘否定犯罪事实,坚称不知情。蒋凯西、赵海丽、赵海艳等三被告只承认涉嫌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其余罪名与自己无关。

公诉人当日请来云南云审司法鉴定中心的会计师出庭作证,对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解释说明。但辩方对云审司法鉴定中心及其会计师是否有资格对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鉴定提出强烈质疑,也使检方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效成为影响本案判决的关键点。

辩方认为,首先是云审中心没有证券行业从业资格,不能对上市公司账目进行司法鉴定;其次是云审中心对月望基地和马鸣基地的虚增资产鉴定没有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对于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方认为被告伪造票据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公司内部做账,而且指出公诉方用作司法会计鉴定的74张票据中仅8张为原件,其余均为复印件,而复印件是不能作为庭审证据的。

就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控辩双方都进行了阐述。辩方称,既然公诉人认为我们销毁的都是假的会计单据,而不是真实的原始凭证,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就不应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公诉人认为我只要是会计凭证,不管是否真实,只要公司入账后再销毁,就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值得关注的是,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都一致否认犯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都认为跟自己无关。而辩护律师也认为在上市公司中,负责披露信息的直接责任人是董秘,其他人都不属于披露信息有关人员。公诉人当庭予以驳斥称,我国刑法对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规定的第一句话就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并没有直接说就是董秘。

公诉人指出,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云南某知名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广泛,而此次公诉人公诉四宗罪,并在法庭上表示希望法院数罪并罚,所以此次判决应该会比原审重。本报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公诉人 会计凭证罪 控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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