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细节被披露:内幕交易账面收益近4亿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通报了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最高法规定,内幕交易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还公布了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和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两起典型案例。
在黄光裕案中,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人民币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元。
知名律师宋一欣表示,这是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出台,但不是涉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仅可解决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最高法披露黄光裕案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了黄光裕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详情。
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9021万余元。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暂无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法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次以上的;具其他严重情节的。
律师宋一欣表示,这是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出台,但不是涉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呼吁最高法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宋一欣表示,由于黄光裕案内幕交易刑事案已宣判,此司法解释对该案无影响。而对于仍在北京二中院受理的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并没有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或许能够形成一定影响。
宋称,过去受理过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皆因无法可依而失利,这种情况的存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净化证券市场法制环境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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