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万亿:千万里,我追寻着你
“四万亿投资项目的详情必须依法公开”,基于这个理念,上海律师严义明数度赴京,历时逾半年,行程逾万里,直到他的行政诉讼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表一 四万亿投资的构成
资料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各项投资中,保障房落实情况最差,截至8月底,仅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23.6%
表二 四万亿投资的资金来源
资料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2008年11月9日,四万亿投资计划震撼出台,接下来的一个多月,国家发改委附近的酒店爆满,一批批项目迅速下达,许多人担心,如此短的时间内做出如此多的决策,公共资金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
有“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上海律师严义明就是众多担心者之一。为此,他提前启动了一项行动。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严义明打算,来年向财政部提出人代会召开前两周公开预算和决算信息的申请。
四万亿计划让严的申请名单多了发改委。
2009年1月7日,严义明离沪赴京,他赶到月坛南街发改委所在地,向发改委信息公开办公室递交公开四万亿项目详情的申请:第一,列表公开2008年11月5日以来向发改委递交申请的省市、项目名单,有些涉及国家机密项目可以不公开,但金额要公开。第二,公开四万亿资金来源以及目前已经审批通过的具体投资项目的名称,选择这些投建项目的原因、投建项目每个项目的预算资金金额,涉及机密的除外。第三,持续、实时的列表公开对这些投资项目责任主体所属的项目资金所用情况,以及招投标情况的监督措施,以及监督机构的名称。
等了一会,该处处长答复说,严申请的内容不可能公开,理由:第一,发改委尚未对这些项目列表;第二,按规定,一次只能申请公开一个信息,而他申请了三个,每个申请下面又包括了若干申请;第三,他的要求涉及他人的商业机密。
严义明说,我申请的都是发改委依法必须主动公开的内容,没有列表的话可以公布原始材料;一次只能申请公开一个是你们的内部规定;商业机密不公开可以理解,但要作为例外加以说明,况且这些项目使用的都是公共资金,纳税人有权知晓资金使用的流程和去向。
处长说,我们研究一下,你先回去。
2月19日,发改委书面回复严义明,对4万亿投资计划、原则等内容做了概述,但未直接涉及任何具体项目细节。
3月1日,全国人代会召开前夕,发改委副主任穆虹主动对媒体表示,四万亿投资的信息,公众可登录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查询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于非主动公开信息,则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网站等方式,向国家发改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国家发改委还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3月3日,严义明向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发改委对自己在1月7日提出的公开申请出具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
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了一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情况。严义明认为,这是一种“姿态上的进步”,但离法律要求还很远。
5月7日,发改委驳回了严的行政复议申请。
5月11日,严义明再赴北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发改委2月19日出具的回复,同时判令国家发改委出具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
5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公告,首次公布了“4万亿”中央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项目组成结构、项目保障体系、介绍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信息。这是到2009年年底为止四万亿信息最详尽的一次披露。(详见表一、表二)
严义明评论说,主动公开是一种进步,但这次公开仍然没有涉及具体项目的情况,不能完全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不足以解释公众对公正、科学的质疑。
5月31日,北京一中院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严义明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6月5日,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月13日,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维持一中院裁定不变。至此,严义明历时逾半年、行程逾万里,以公民身份要求国家发改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四万亿投资具体内容的行动告一段落。
12月15日,南方周末记者致电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及公开项目落实信息,所得答复和理由与年初严义明所获相差无几。
本报记者通过互联网搜索“发改投资 [2009]”、“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情况”等关键词,可以在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网和发改委网站看到各批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结构、进展状况、存在问题等等,但这些信息都是零散的碎片,鲜见成系统的定期公开。
“4万亿实施的时间紧,项目多且集中,它改变了传统重大项目投资的程序,对于这个非常举措,2009年年底中央政府有一个总体公示是非常必要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该稿同时规定,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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