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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铁路信号控制软硬件拟实施认证

2012年06月19日 05:06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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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拟设置新建改建道路与开行旅客列车的铁路立体交叉

我国拟对铁路信号控制软硬件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国务院认证认可的监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产品目录。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透露了上述铁路安全监管思路。

认证产品目录两部门制定

据国务院去年12月底发布的“7·23”动车事故调查结论,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就与通信信号有关,因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

《征求意见稿》写明:“国家对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实行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部分平交道口需改立交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许可: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维修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依据《征求意见稿》,新建、改建道路,如果与开行旅客列车的铁路相互交叉,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而目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也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分包

据新华社电《征求意见稿》规定,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负责。

工程主体结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和分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yangm] 标签:征求意见稿 铁路信号 铁路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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