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取消基金公司5%以下股东审核 或放行股权激励
昨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修改主要包括取消持股5%以下的股东审核,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可超过49%限制并延长持股期限至3年,主要股东派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总经理必须进入董事会)等等。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管理办法》及《实施通知》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股东资格条件过严、持股比例限制过严、存在股东不当干预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业务规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等。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上述修改适当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和业务管制,调动公司股东、基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着力优化股权政策、完善公司治理、增强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推动基金行业市场化,增强基金行业活力,同时加强业务规范,强化监管措施,防范潜在风险,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修订草案的说明书中,有几处提到了草案某些条款的修订是“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取消5%以下股东的审核
上述修订草案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意味着对高管5%以下股权激励的放行。而对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的,仍需进行审核,以防止非主要股东通过分散持股规避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审核。
该修订草案起草说明称,现行《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股东资格条件要求较高。随着市场发展,过高的股东资格条件妨碍了市场的充分竞争,也加剧了民间投资融资的难题。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参照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监管经验,将非主要股东区分为两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和持股5%以下的非主要股东。
“对于后一类股东,不再设定资格条件,对其变更也不再审核,改为事后备案。取消持股5%以下股东的资格条件,可以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健全资本约束、推进股权多元化,并可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充分发挥资产管理行业人力资本的积极作用。
“取消审核,也就是说(持股5%以下的)只要股东同意,就可以推行股权激励了。”某基金公司高管说,“但持股比例如果说是10%,那说出去也会好听一点。
另一方面,为了基金公司上市做准备。修订草案将现行《管理办法》中诸如“出资比例”、“处分出资”等特指有限公司的表述,调整为“持股比例”、“处分股权”等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可适用的表述。
上述修改草案还删掉了“自然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相关条款,自然人参股基金公司、基金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均可以按照修订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内资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可超49%
证监会还允许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可以取得更多的股权。
此前华夏基金因为中信证券100%持股,被迫停发新产品近两年。根据现行《管理办法》及《实施通知》要求,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且股东之间不得有关联关系,但合资基金公司中方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证监会称,“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由于主要股东无法对基金公司形成绝对控股,大大影响了主要股东对基金公司提供持续有力支持的积极性。一些主要股东出于获取控股权考虑而引入境外股东走合资道路,也容易造成合资理念的扭曲。
对此,在提高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的同时,《管理办法》还对主要股东的控制权进行了巩固。即“要求有关联关系的非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所有持股5%以下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
目前,已有27家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了50%。
《管理办法》还提及,为避免同业竞争,防止监管套利,拟要求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对此,证监会表示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前持股比例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0%的,不适用此项规定,但在原有持股比例基础上增持股权或股份比例的除外;《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申请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此项规定的要求。
上述草案还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同时,随着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的放宽,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
主要股东关联董事不超1/3
持股50%以上并不意味着该股东对基金公司的绝对控制。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为防止主要股东一股独大后带来的问题,拟在放开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同时,在公司治理方面作出相应安排,强化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强化权利制衡。
其中董事会的构成比例要求是,对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在现有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基础上,明确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而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为公司董事。
“基金经理进入董事会可以增加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某基金公司总经理说,现在基金公司总经理的大部分精力都花在了与股东的“周旋”上,其命运也控制在大股东的手中,而股东的考核往往是短期化的,不利于基金公司长期发展。
在监事会建设上,上述修订草案则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中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
伴随而来的约束还有,大股东控制的其他机构要避免同业竞争。
“目前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近年来,这些机构自身或者其子公司也在开展相应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其控股的基金公司之间形成同业竞争,不利于资源的整合,也容易出现监管套利。为此,拟要求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管理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上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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