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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宪忠:重新解读公平与效率的真实关系

2012年08月21日 09:33
来源:凤凰网财经 作者:俞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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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发展的核心要义是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和文明制度加速趋同,全球化竞争的首要内容是国家制度博弈,各种不同的国家制度之间通过全球化而展开比较和竞争,并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与融合变迁,在21世纪的全球化时代没有比制度现代化而更加重要的事情。制度既是社会发展的游戏规则和基础支撑,也是国民大众所共享的公共物品和发展平台。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就是制度成本,其交易效率也是制度效率,特定国家的制度效能结构显示着制度质量,制度效能设计的重要性,对任何国家发展都具有首要性、支撑性和优先性。世界银行提供的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所概括出的一个实证性普适原则就是:“当今富国和穷国间个人平均收入的差别主要归咎于制度的不同。”著名管理学家弗雷德里克•泰勒在《科学管理原理》一书中也曾高瞻远瞩地指出:全球化时代的“未来,制度是第一位的。”国家发展差异首先取决于其制度质量,而制度质量则又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公平程度和效率水平。著名经济学家鲁迪•多恩布什在《通向繁荣之路》一书中指出:“环顾这个世界,它看似不动、难以改变,实则不然。只要在最恰当的地方轻轻一推,就可能引爆一次变迁。”重新解读并科学定义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真实关系,对发展中国家的转型发展将会具有核心价值和重大意义。

一、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理论误读

在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并实现现代化的转轨发展进程中,对国民收入是选择“先增长后分配”还是选择“先分配后增长”,抑或是选择“增长与分配时序交替”的第三条道路,经济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企业家和政治家们就此展开了广泛而持久的争论,其争论的实质仍然是公平与效率这个永恒的发展主题。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在其《财产与自由》一书中认为:“不同的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赋予‘公平’这个词以不同的含义。有些人还使用诸如‘正义’等其他术语来表达类似的或者相关的概念。……这些概念注重个人之间的关系,以证明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国内外经济学界迄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主流理论主张和主导政策取向:一是以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自由主义者为代表的效率优先论,这种理论认为,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高效率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优先性,反对政府以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任何干预政策,否则就会造成对经济发展的重大损害;二是以罗尔斯(J.Rawls)等国家干预主义者为代表的公平优先论,这种理论认为,效率既来自不公平也不代表公平,国家应干预市场和推行社会福利事业,奉行公平优先的分配政策;三是以阿瑟·奥肯(Arthur Okun)为代表的公平与效率最优交替论,这种理论认为,效率与公平同等重要,既要以最小的不公平代价获得最大效率,又要以最小的效率损失获得最大公平,如果效率优先一段时间后,必须换之以公平优先,或者相反。

上述三种主流观点都隐含了一个显著而共同的基本理论前提,就是将公平与效率视为彼此对立或相互排斥的范畴,因而是一种公平与效率互不包容的对立观,其分析方法实质上是一种割裂因果互动关系的静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各界先是普遍认同和基本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导向,近年来又逐渐形成了“初次分配效率优先,二次分配(再分配)公平优先”的基本取向,实质上也是在坚持公平与效率对立观的前提条件下,来摇摆不定地讨论与之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变迁问题。就一般情形而言,政治家们大多是从政治稳定角度来建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企业家们多是从资源配置角度来对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理论家们大多是从伦理规范角度来描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就大多数偏好取向分析,政治家们似乎更强调公平偏好,企业家们似乎更注重效率偏好,理论家们似乎总是在两种偏好之间争论不休。

我们认为,国内外社会各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起始于对制度“公平与这一重要范畴内涵的定义、认知和解读,并由此引发了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长期争论不休。因而首先需要从根本内涵上界定公平与效率的内在含义,然后才能有效地展开相关讨论。经济运行“效率关属于标示稀缺资源配置、经济增长状态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产出范畴,经济运行是否具有效率及其效率高低,主要由其可统计感知的实际产出水平来衡量或显示,社会各界对效率认知和解读的分歧较少,基本上具有一致性,很少有是由于对某一实际产出水平效率高低的判断分歧而发生争论。争论分歧只能来自于对某种实际产出水平即效率产生原因的解读和描述,或者说争论的焦点在于:到底是由于公平还是不公平导致了某种或高或低效率水平。与效效率关对应的“公平与则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权界定、市场竞争、权利配置、机会分配、参与程度、介入水平、就业流动、收入差异、国民待遇、自由选择、责任承担和政策选择等方面的公正平等,因而公平是属于游戏规则等方面的制度范畴,公平总是指向制度公平,总是表达社会成员对某种制度质量或制度效能的主体感受和价值评价。因此,效率与公平的相互关系实质上是经济产出与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制度公平的基本含义

第一,公平首先是指发展权利平等而非物质或经济状况相同。公民之间在各方面均具有完全平等的自由选择权利,相互间不允许因性别、年龄、种族、出身、家庭、地区和职业差别等,而使一部分人得以歧视和排斥另一部分人。公民之间理应享有完全同质均等的国民待遇,这种无差异的主体权利配置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著名管理学家雷蒙德·A·诺伊在其《人力资源管理》曾明确指出:“禁止国家不给予所有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但制度公平的这项含义在此并不排斥不同主体之间物质条件或经济收入的差异。

第二,公平是指公民间均具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平等机会而非主体参与能力相同。尽管在各种各样的发展机会面前,公民均具有自由、自觉、自主和自愿的平等选择权利,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也都具有完全相同的发展渴望,但每个人的主体选择能力因血亲遗传、生命周期和教育程度等原因存在诸多悬殊,其努力程度、创新能力和风险意识也不尽相同,因而制度公平的这一重要含义在此并不排除公民之间存在辨识和获取机会的主体能力悬殊。

[责任编辑:jupeng] 标签:效率 制度 发展 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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