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宪忠:重新解读公平与效率的真实关系(2)
第三,公平是指公民之间能够公正平等地参与各项有利于个人发展的社会活动而非发展质量相同。公平不允许在区域和行业之间设置任何不利于公民进行自由流动和职业转换的制度障碍或规则壁垒,全社会各行业和各区域之间均具有较高的开放度和透明度,公民能够在遵守共同体统一规则的基础上而自由进入或退出,但制度公平的这一重要发展含义在此并不否定公民个人发展质态和社会分层的多样性。
第四,公平是指公民之间具有同质的生存发展权利而非与发展程度一致。尽管每个社会成员都期望进入较高的社会层级,由此实现由较低社会层级向较高社会层级代内或代际的社会垂直流动,通过获得更加富裕优越的生存发展条件而提升主体发展质态,在社会全面发展的宏观背景下,每个公民也完全能够在各个方面获得较为合理的全面发展,但制度公平的这项含义在此并不拒斥公民个人发展程度的异质化和认同差。
第五,公平是指在收入分配方面依据各种发展贡献而分割国民收入蛋糕而非平均化。任何优好的公平制度都不能容忍发展贡献少的一部分人通过平均主义分配的制度路径,而对发展贡献多的另一部分人劳动成果实行无偿占有和制度剥夺。公平分配要求公民贡献与个人收入之间的对称性,即拒绝两极分化也排斥平均主义,制度公平的游戏规则包含和允许游戏结果的收入差别,并对促进效率的绩效优异者给予奖赏,制度公平的这项含义在此允许发展后果的不相等和差异化。
第六,公平是文明社会中公民本身自然具有的发展权利而非政府赋予。因而是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理应内生具有的一种“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是人类社会的普适发展理念和重要原则。如果将此发展权利错误地理解为“政府赋予。的结果,那么政府在赋予此项公平发展权利后,也同样可以随时以各种方式和理由而加以收回和剥夺,但制度公平的这项含义并不否定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功能。
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吉利斯(Malcolm.Gillis)在其《发展经济学家中曾明确指出:“许多美国人相信的是机会上的均等,而认为结果上的极不平等是合理的,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能力上、努力程度上、冒险意愿上以及在生命周期阶段上的差别。即使是收入和财富更为均等的社会,也要对工作努力、受教育程度高、乐于储蓄和有能力的人给予额外的酬劳,以使经济得到增长。因此大多数公平概念都允许收入分配上有一定程度的不平等。”但国内外很多理论家和政治家大多都是在平均主义的数量相等、后果相同和经济一致的意义上使用公平概念,因而是一种无视发展效率和忽视主体差异的纯粹伦理主义,也是一种超现实主义和超理想主义的乌托邦。
政治家和企业家之间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不同态度,还会来自政府治理和公司治理的根本差异。民主政府的治理模式是一人一票,政府官员为了笼络尽可能多的民意选票和民众支持,其施政纲领通常是选择具有平均主义取向的“公平与效而公司治理模式则是一股一票,按照每位股东持有股票的多少来分配公司治理的决策权重和利润份额,因而企业家通常是强调和选择最有效率的管理模式(国有企业例外)。但是,没有经济效率支撑的政府也不会长久,而缺失管理公平的公司也会终将破产。为此而需要重新解读公平与效率的真实关系。
三、公平与效率之间高度正相关
我们认为,从一方面看效率决定公平,效率是公平建构的经济基础,因而公平是效率的增函数。低效率、无效率和负效率的社会产出状态,根本就不可能具有任何现代文明意义上的公平,缺乏效率内涵及其产出支撑的所谓“公平,效只能是共同贫穷,因而也就不是人类文明的追求目标。人类所持之以恒地追求的公平目标应当是富裕、繁荣和幸福,而不是普遍遭受贫困的共同折磨,因此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效率能够为真正公平提供可以接受的基本解释。但从另一方面看,公平也决定效率,公平是效率提供的制度平台,因而效率也是公平的增函数。如果没有权利同质、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普适正义、相互尊重、彼此包容和自由选择的公平制度安排,公众就没有主体发展的创新机会,人们就会失去其创新活力,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就不复存在,隐含于民众之中的发展潜力也就无法喷涌,因此也就没有任何发展效率,而且任何高效率或低效率的发展现象也就不能获得科学合理的真实解释。高效率只能来自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安排,而低效率则只能来自不公平的制度缺陷。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在其《社会的管理》著作中认为:“机会平等是更加正义和更加有效的……向收入的平等跨出的每一步,只要不是出于更大的机会平等,都意味着效率和生产力的损失。‘将馅饼切割成同等大小的份额的任何努力,都会使馅饼变小’。”因此没没有公平也就没有效率,如果有的话,那也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但这又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概而言之,经济产出的效率变化要求相应的制度安排调适,而制度质量差异则必定导致经济产出的效率不同,在一个长期经济的动态发展序列中,公平与效率之间具有持续稳定和相互包容的因果关系,也即具有可以彼此证明的内在一致性,或者说两者之间互为根本解释变量。任何一个长期持续繁荣的经济社会,必定是处于强公平与高效率之间良性互动的优质均衡状态,而任何一个长期停滞贫困的经济社会,也必定是陷入不公平和低效率之间恶性互扰的低质发展陷阱(劣性均衡)。公平与效率是发展的“车之两轮”和相鸟之两翼”,任何发展现象都能够用公平与效率的内在一致性而加以有效解释,发展中国家转轨发展的真实含义就是摆脱不公平和低效率的劣性均衡陷阱,而进入强公平和高效率的优质均衡轨道。
因此,公平与效率之间既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也不是单向度地谁决定谁的关系,而是互为解释变量的因果互动关系,从而具有高度的内在和谐性、一致性和统一性。高效率的发达国家也总是制度安排较为公平的国家,而低效率的发展中国家也总是那些制度安排不公平的国家,效率与公平之间具有显著的因果解释性、彼此互动性、效能对称性、内在关联性和和谐统一性。公平竞争能够增强经济活动的开放性和透明性,从而增进稀缺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率水平,换句话说,经济活动效率只能来自于公平竞争,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在其《发展与发展政策》的著作中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可能不存在真正的权衡。”公平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发展,而效率更有利于公平的升华和完善,绝不存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两难困境。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认为:“长期的繁荣则要求制度化,而不是寄托于掌握权力和具有能力的精英们偶然的反省和平衡”。如果社会运行在效率方面出现问题(低效率或负效率),那就绝不是由于过度公平所引起,而肯定是由于过度不公平所诱致,著名的科斯定理阐释的就是这种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必然联系。事实上,在制度运行中时时处处都体现出公平与效率的正相关性,而绝不是负相关性。优好制度所显示的一个显著特征之一就在于公平强和效率高,从而有一个持续繁荣发达的普适性幸福效应,发达的原因在于好制度富有;而劣坏制度所显示的一个显著特征就在于公平弱和效率低,从而只能有一个长期落后贫困的普遍性苦恼效应,落后的原因既在于不公平的坏制度过剩,也在于低效率的产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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