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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

2012年08月27日 21:38
来源: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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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以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请各会员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交易规则》()的转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 本所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撮合成交。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条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证券出借交易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证券出借人和证券借入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持有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

(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借人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自行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

第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第八条 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本所备案。

第九条 借入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等交易单元,用于证券出借交易,并将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相关证券账户分别指定于相应的交易单元。

[责任编辑:liuyf] 标签:标的证券 证券发行人 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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