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展警示录:手莫伸 伸手必被捉(4)
专家:司法解释“给老虎装钢牙”
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内幕交易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被证监会移交公安机关的第一人出现。
9月20日,华昌达发布公告称,9月19日华昌达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传真件《十堰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十堰公刑立字[2012]第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颜华涉嫌泄漏内幕信息案立案侦查。
内幕交易,一直是监管层重点打击的行为。但是,还是有人铤而走险,抱有侥幸心理,希望能从中获得不菲的收益。不过,随着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管层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可谓是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准绳。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据了解,《内幕交易解释》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解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内幕交易解释》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内容上既充分吸收了中外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又合理借鉴了国外成功司法经验;既保证了合法性,又力求有所突破,准确把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发展态势和规律。
同时,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次以上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于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业内人士也是更多的予以肯定。
业内人士表示,在现实中,内幕交易犯罪实际违法成本很低,而收益巨大,被发现的几率低主要在于举证难。而该司法解释在于对从事内幕交易人员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认定等方面做了适当放宽,即便当事人主观不承认,但从客观上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可推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降低了举证难度,有利于打击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认为,司法解释将相关人员动议、筹划或执行初始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有利于回击涉案人员对于购买相关股票是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的狡辩,从而压缩内幕交易的操作空间。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这是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内容基本上是过去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实践的总结,有效地补充了证券法的不足,尤其是在内幕信息涉及人员的范围上给出了合理界定。《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案件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的信息是,通过对近五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的研究和分析,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呈现出三方面特征:其一是社会危害大。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其二是专业性强。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犯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其三是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统计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内内幕交易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阶段性成果。”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它的出台,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司法解释的出台,被业界称之为“老虎装上了牙齿”,但是,业内人士认为,完善证券期货相关法规,长路仍漫漫。目前仍有四大缺憾,令业内人士略感惋惜并充满期待:第一大缺憾在于仅出台了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而与之同时开始讨论的操纵市场、老鼠仓司法解释未能出台;第二大缺憾在于证券期货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第三大缺憾在于证券期货司法专门化刚起步不久;第四大缺憾在于执法和解制度未能纳入相关法律。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认为,由于当前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导致证监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的“重罪轻判”案例,未能严惩违法者,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挫伤广大投资者信心。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关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老鼠仓的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司法解释,对案件的诉讼时效、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行为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损失认定等重要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建议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条件、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相关专题:内幕交易毒瘤难除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湖北一男子持刀拒捕捅伤多人被击毙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
频道推荐
商讯
48小时点击排行
-
2052232
1杭州某楼盘一夜每平大降数千元 老业主 -
992987
2杭州某楼盘一夜每平大降数千元 老业主 -
809366
3期《中国经营报》[ -
404290
4外媒关注刘汉涉黑案:由中共高层下令展 -
287058
5山东青岛住户不满强拆挂横幅抗议 -
284796
6实拍“史上最爽职业”的一天(图) -
175136
7媒体称冀文林将石油等系统串成网 最后 -
156453
8养老保险制度如何“更加公平可持续”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