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状告奥巴马背后:地方法院法官不满联邦政府越权(2)
叫停
7月11日,吴佳梁和公司的律师在华盛顿就TheButterCreek项目举行专门听证会,与CFIUS首次面对面。吴佳梁回忆,当时并没有想象中的剑拔弩张,整场听证会的气氛相当友好,会上没有任何一个人说这个项目不能建或者不该建,只是说让我们回去等结果。“律师让我们放心,根据他的经验,这个事情肯定能继续做。
从华盛顿回来后,吴佳梁就充满信心地等待着。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没有任何的征兆,7月25日,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发出临时命令—要求TheButterCreek项目立即停工,禁止存放或堆存任何设备,立即移走包括已经浇筑的基础环等全部设备。同时,禁止任何人进入,只允许CFIUS同意的美国人进入移走设备。
“完全没有想到,律师大概在7月18日打过一个电话,说我们风机上的红白的颜色要取掉,要变成统一的纯白色,当时我们照做了。”吴佳梁说,接到禁令后,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项目不想让中国公司持有,但美国公司应该可以继续做,于是三一集团决定将这个项目卖给美国公司。
吴佳梁说,实际上,当时出售这个项目经营权的时候就有一家美国公司在同亿城集团竞争,但是因为美国公司提的条件比较苛刻,且对中国设备不信任的态度,三一实在没有办法接受,最终这个项目被卖给了中国公司亿城集团,“如果是当时卖给美国公司的话,那CFIUS根本没权利来干涉。
始料未及的是,就在三一集团和美国公司就该项目谈判的过程中,8月2日,一道禁令又下发了,“这次是不让卖了,不能建、不能卖、还要无条件地撤走。”吴佳梁说,CFIUS的理由就是这个项目威胁到了国家安全。
对于这场诉讼,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主任沈丁立并不太认同,他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认为:“打官司,没有关系。但是要知道,不受人家的欢迎,这个事情可能美国没有什么道理,但这段时间美国的就业有很大损失,这也可以说是美国政府保护民众权益的做法,我们要理解。”沈丁立说。
不过马孝博并不这么认为,他认为三一集团因为美政府的“无端”禁令,其经济损失将十分巨大,通过法律途径和美国政府部门叫板,维护自身利益在美国是很正常的事。
“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在美国频繁的商业动作一直很警惕,现在正是美国总统候选人激战正酣之际,对华态度将影响一个月后大选的选情,两党候选人都以对华采取强硬措施作为争夺总统位置的主要砝码。”马孝博说。
根据公开资料,TheButterCreek的4个风电项目已签订了正常建设和运营必备的一系列商业合同,包括土地租赁、与电力公司的并网协议以及15年的售电协议。Ralls公司对这些项目也已投入了约1300万美元,后续预计投入8000万美元,总计高达9300万美元。
按此前计划,该项目在今年年底前并网发电,就售电协议关于电价的约定以及项目预计的发电量,项目第一年可实现收入超过600万美元,第二年开始实现收入超过800万美元。
未来
9月10日,三一集团和CFIUS第二次面对面谈判。最后的谈判结果让吴佳梁很失望,“美方说得很清楚,(什么)补偿也没有。
也就是这一次会谈,让三一集团决定要将CFIUS和美国财政部部长告上法庭,9月12日,三一集团向法庭提交了诉讼状,“从来没有企业挑战过CFIUS的权威,更多的企业选择的是撤退,但这次三一一定要讨个清白。
得知被告后,9月13日,CFIUS向美国总统奥巴马提交了一份有关TheButterCreek项目的评估报告。9月29日奥巴马签署了总统令,终止了该项目的建设。三一集团无法承受这样的不白之冤,于是用法律手段维护利益成了三一集团最后的选择。
美国锐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世雍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指出,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美国财政部部长以及CFIUS的理由,在起诉书中是这样陈述:
一、CFIUS越权。三一集团认为,根据721法案,CFIUS只能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涉及外资并购的项目进行审查,并谈判、签订和执行减少这种危害的协议或条件,而不能直接终止项目;二、武断随意的行政裁决;三、总统越权;四、违反宪法,未经正当程序剥夺私人财产权利;五、违反宪法,三一集团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而一名研究外资并购的专家称,作为美国来说,奥巴马政府依照美国现行的法律,是可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叫停并购的项目或者投资的项目,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法律授权总统有权作出这样的决定。
上述专家称,CFIUS的行为是正常的法律行为,应该没有特别针对某个企业或者国家。中国也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由商务部牵头来做这个事情,也有联席制度,由一些机构共同决定外资企业并购中国企业是否会影响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涉及得比较广,涉及到军事、社会公共利益等,都有可能启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审查的结果也是根据情况作出一个决定,有可能是批准审查通过,并购可以继续进行,不通过,并购或者投资就会被叫停。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这种类似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审查制度。
叶世雍认为,三一诉讼的难度很大。因为美国总统和CFIUS在国家安全方面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很大,法律也没有详细地规定CFIUS在举证和裁决方面的透明程序。根据相关法案,总统有权终止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项目。在总统没有介入之前,三一的越权之诉可能还有几分希望,现在胜诉的希望就更小,“法庭很可能会驳回起诉。
10月3日,主审法官就此案日程召开电话会议,初步确定了时间节点:10月29日,美国司法部会向法院递交驳回此案的动议;11月12日,Ralls公司会向法院递交对司法部驳回此案动议的回复;11月28日,法官杰克森就是否驳回此案举行双方会议,听取双方解除此案动议的意见。
对于这场诉讼,吴佳梁坦承有很大压力,“中国企业在其他的国家状告总统,这是史无前例的。”但他同时表示,当时给法院递交诉状后,联邦政府说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审查权,结果地方法院法官不乐意了,“那法官当时的回复是,‘我有没有审查权不是你说了算,我要举行听证会,让大家决定我有没有审查权’。
按此程序,11月28日,首先要举行的是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有没有审查资格听证会,“最坏的结果,无非是三一出一些律师费而已。”吴佳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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