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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银行卖高风险理财产品不符合监管要求

2013年06月29日 09:21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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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发表演讲。(来源:东方网,摄影:刘歆 曹子琛 曹磊 徐程)

凤凰财经讯 2013陆家嘴论坛于6月27日至29日在上海浦东香格里拉大酒店召开,6月29日上午,在“主题大会二:中国金融改革开放与经济转型升级(二)”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把一些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卖给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很低的这些投资者,这恐怕是不合适的,这不符合我们的监管要求,也不符合我们这些金融机构本身他服务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尚福林:在理财业务方面,截止到一季度末,理财资金账面余额是8.2万亿,70%以上是投入了实体经济,为了防止理财资金脱实向虚,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提出了总量控制的要求,我们年初有一个8号文,里边都有具体的规定,对它提出了总量控制的要求。再有,投项管理,也就是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同时还提出了审慎风险兜底管理的要求,也就是要比照自营贷款来管理,就是对于那些非标产品要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等等一系列的监管要求。

下一步,要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要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要公开透明,这样一个原则来继续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加强行为管理,严格风险管控。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的监督框架。要继续完善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有机结合的监管政策框架,提升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应对能力,要加快监管机制流程创新,改进监管工具方法,提高数据质量,加强行为纠偏和违规处罚,提高监管的权威性、针对性。统一把握监管标准和尺度,努力解决跨领域、跨行业监管交叉,空白和重复问题,防止监管套利,减少监管成本,降低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染性。

现在由于金融业在综合经营方面做了一些试点,有一些产品,特别是在财富管理方面有一些产品的开发,不同的监管部门在监管上标准是不统一的,这种情况就容易产生机构的套利,也容易产生风险相互转移,所以我们要健全监管的协调机制,统一把握监管标准和尺度,来防范风险的传染和转移。

第三,是要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把金融消费保护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放在突出的地位,要通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扩大市场约束和公众监管效益,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竞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加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积极主动的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在金融消费的产品应该讲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对个人的金融消费产品,我们是希望,第一,这些金融产品透明度要增加。你这个产品是什么产品就要明示给这些消费者,要告诉这个产品他收益可能的情况,同时特别重要的是要告诉消费者他的风险在哪。因为作为银行来讲,银行过去是做储蓄业务的,大家都认为把钱存在银行是没有风险的,过去我们宣传储蓄的时候有句口号,叫做“功在国家、利在个人”,现在银行在做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一种投资产品,做投资产品和储蓄就不一样了,投资,投资者就要担负一定的投资风险,银行在做这种产品的时候是不是把风险很明确的告诉了投资者,使投资者知情。再有,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就是要充分评估我们这些金融消费者他的风险承受程度,如果说把一些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卖给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很低的这些投资者,这恐怕是不合适的,这不符合我们的监管要求,也不符合我们这些金融机构本身他服务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所以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方面是要增强透明度,一方面是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一方面还要提高我们消费投资者自我保护的能力,要提高对风险识别的能力。

[责任编辑:yaoqt] 标签:理财产品 理财资金 尚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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