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化改革与推进文字实录
吴晓灵: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非常有幸能够参加第二届金融街论坛。本次我在论坛上讲话的题目是《完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为什么我选择这样一个题目呢?应该说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市场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行为主体,而货币政策能够顺利传导,能否实现目标,商业银行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也为我们金融市场能够创造一个稳健的环境。
第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自主权的缺失扭曲了气市场行为。
我们国家有存贷比的控制和贷款规模的控制,这两项指标的控制侵蚀了商业银行的金融自主权,当年制定75%的存贷比的时候,它的初衷是为了给新设立的交通银行以贷款的自主权。因为那个时代,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时候,我们在贷款方面是实行的计划的指令管理,而给交通银行75%的存贷比的管理,就可以使它按照这个比例的数字来有弹性的实现贷款规模。另外75%的比例,当时的设想也是对商业银行进行一定的流动性管理。
在2003年之前,我们国家的基础货币主要是中央银行主动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75%的存贷比例对于商业银行控制流动性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但是发展到了今天,特别是2003年之后,由于金融银行的基础货币主要通过外汇占款来提供。在这种情况下,75%的存贷比从数字上来说已经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很多的商业银行它的存贷比都远远的低于75%,因为外汇占款创造的货币过多,而我们国家在信贷方面就不得不进行一定的控制。除了全国性的一些股份制银行以外,存贷比就这个比例数字本身来说已经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坎儿了。但是因为有存贷比的这样一种考核,因而我们在这么多年以来形成了一种问题,非常注意存款的考核。这样的话,就使得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的管理方面,它的自主权受到了一定的侵蚀,成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桎梏。中央银行在被动退出基础货币的情况下,不得以采取了变相贷款规模的控制,因为是商业银行通过结汇首先得到了人民币的头寸,而中央银行是通过市场对冲的方式收回多余的头寸。在商业银行有极大的贷款冲动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如果不在贷款规模上加以控制的话,就会使整个的货币供应失去控制。所以从2003年以后,中央银行有的时候是明的贷款规模控制,有的时候是通过窗口指导的贷款控制。后来比较市场化了以后,做了一个和议贷款规模的公式,通过公式计算各家银行贷款增长的幅度,这些实际上都是在中央银行被动退出基础货币的情况下不得以而采取的一些措施。
除了行政管制的原因之外,在追逐市场反而排名的文化背景下,在资本回报的压力下,商业银行用扭曲的市场行为应对监管的行政控制。尽管有行政控制,但是这些行政控制也并不是说完全造成商业银行行为扭曲的原因。还有一些原因,有些行它的存款并不少,它的存贷比也并没有达到边界。但是它还有存款和贷款的扭曲行为,为什么呢?很重要的问题是大家注意市场的排名,为了市场的排名而采取了一些扭曲的行为。比如人所共知的存款充时点,贷款绕规模,这些都是商业银行行为扭曲的表现。而这种扭曲也扭曲了货币信贷的信号,对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市场稳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刚才胡晓炼行长在讲到货币政策问题的时候也讲到了这个问题,银行用理财产品来冲时点,使我们的货币供应链在短时间内剧烈的波动,实际上对货币信贷真实信号的反馈是不利的。
买存款的做法催生了金融掮客,为内外勾结,非法集资留下了漏洞。因为有各家银行都下达存款的指标和任务,为了完成存款的指标和任务,买存款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大家都知道,银行的人员会通过自己的私人关系到社会上拉存款,资金掮客的生意是非常兴隆的,正因为有这样一种潜规则的存在,银行内部有一些人员就利用这种方式搞自己的非法集资,以中国银行内蒙分行图雅的事件是是最典型的,涉案金额达到是27亿元,正因为有银行人员的参与,使得这些非法集资似乎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而这些合法的外衣,实际上都是我们过去一些不规则、扭曲的市场行为所造成的。
存款冲时点,贷款要规模的创新扭曲毒害了市场文化,恶化了市场环境,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说是因为商业银行没有资产负债的经营完全的自主权,因而产生了一定的行为扭曲。但是这个里面除了行政的原因以外,也有商业银行自身理念的原因。
第二认真贯彻巴塞尔协议三,给商业银行以经营自主权。
商业银行法存贷款75%比例的规定,是特定历史条件对商业银行控制的手段,用巴塞尔三的流动性覆盖比例和资金比例,能够更好的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PPT上表现的是这两个公式,尽管在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这个流动性比例两个公式的分子和分母现在还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制定这样两个比例实际上是大家的一个共识。有了这样一种新的流动性控制的比例,我们认为要比75%的存贷比例更科学一些。因为75%的这种硬性的存贷比例,无论从货币创造上还有流动性上都没有特别实质性的作用。新的指标直观性差一点,但是不易被操纵,关注的是整体的流动性,关注银行的核心存款与长期资金来源,银行资产负债的整体期限结构是商业银行很难去人为操纵的。新指标的计算,银行内部不仅有这样的数据,也有这样的系统支持能力,这个就是说很多人用这个新的指标来替代75%有一些顾虑,我们认为这些顾虑是应该打消的。存贷比直观好用,可以将其作为一个监测性的指标。我们查了一下国外的机构,世界上有那么几个国家有存贷比的指标,但是这个绝对不是法律规定的硬性指标。因而如果说存贷比比较直观,你作为一种监测指标也还是可以的。
巴塞尔三核心是约束商业银行的扩张行为,提高偿付能力,用流动性指标防范银行的支付风险。中央银行业资本的质量比较高,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有条件尽量实行流动指标管理,现在在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指标提出质疑的,据我了解是美国的银行业对这个问题担心比较多,西方国家的银行资产结构比较复杂,选用什么样的指标还有各种各样的争议。因为在座的有欧盟的专家,中国的银行业资产负债相对比较简单,要选取流动性指标,我认为并不是太困难的。在央行可以主动吐出基础货币和有操作自主权的情况下,有条件进行贷款规模控制。这张图上深颜色的是基础货币的需要量,浅颜色的是外汇占款,过去我们一直是外汇占款识的吐出多于基础货币的需要,中央银行是被动性的,一定要做流动性收回的对冲。从去年11月以后,中央银行在吐出基础货币上有了较多的主动权,只要中央银行有这个主动权,就可以保证整个金融货币信贷的供应不会超出控制的范围,这时候放弃贷款规模的控制我们认为是有条件的。而且从创造货币来说,商业银行不仅通过贷款创造货币,而且商业银行所有对社会的资产运用全部都是会创造货币的。因而,单纯控制贷款规模没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了。但是前提条件是中央银行必须有吐出基础货币的主动性。
既然是这样,我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第39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用流动性覆盖比例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替代75%的存贷比例。修法是一个过程,我想可以先发行同业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把这些存单的资金计入一般存款,并交纳存款准备金,允许商业银行用这样得来的资金去放贷款。我们国家由于第一次货币创造都是通过外汇占款吐出去的,特别是从2000年到现在,货币大量增长的情况下,这个时候第一次的货币创造都是通过外汇占款吐出去的,大银行结汇比较多,而中小银行得到的存款比较少,通过同业吸收存款是中小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我们应该放开这条来源,而且应该给它以正道,把它计入能够贷款的范围之内。我们要以紧头寸控制商业银行资产,取消贷款规模控制。最好的就是我们能够完成修法,把这个管理的方式做一定的改善。
第三正本清源,培育商业银行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市场文化。
商业银行是经营信用的企业,应该说是我们国家信用的模范遵守者和表率。但是非常遗憾,我们看到有一些银行他们为了要这些规模,做的一些事情说实话并不是特别诚信的。有些事情是在制度制约下的无奈,有一些我认为是理念的问题。为了消除制度上的缺陷,我想应该明确同业业务的内涵,我这个PPT上写的是2012年的数字,今天上午胡晓炼行长讲的时候已经讲出来了更新的数字。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这几年无论是从资产方和负债方来说都有极大的增长。这几年我认为主要的原因还是适应了我们新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形势的需要。但是不可否认,在这个过程当中也有一些不好的,不诚信的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做以引导,堵住斜门,严惩失信。
首先应该明确同业业务的内涵,同业业务的发展基于存款分布的不均衡,刚才我已经解释过了。同业业务目前的这种发展模式缺陷与危害就是通过同业互存,放大资产负债规模,我认为这不是一件好事。如果说经济需要你去做什么样的业务,你从同业那里借到了钱去做这样的业务,而被迫的把这个事情没有作为贷款规模,而是作为表外的业务来做,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单纯为了业绩几家行来回倒,我认为这是不诚信的。还有我们同业业务的盈利主要依赖期限错配来逐利,从农业市场上短期参与资金,然后长期去用,固然来说这个是我们银行盈利的一个根本原因。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在流动性的控制方面,要加以改善。现在同业的这种做法短负债、长资产的过度运用,对于流动性的管理是有问题的。同业业务现在也成为绕开存贷比监管的主要渠道,这个我认为也并不是太好的,尽管也制度的无奈。
我认为应该是除用于清算、结算及头寸参与的同业往来,均应视为一般存款和一般贷款,给它以资产负债的自主权,应该真实的反映你的资金的用途,不要再遮遮掩掩了,给了你资产负债经营的自主权,你就必须真实透明的把你的资产负债的状况显示出来。要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银行发行的保本的负债产品一律计入表内,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的产品,凡是有地区收益率的均应纳入表内。这句话我说的可能有点武断了,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文化下必须这样说。首先理财产品就不应该有预期收益率,风险自担,收益是他的。但是我们给了这种预期,而且会用一些不太好的一些手段来确保这些预期,还有暗含的保本保收益的一种隐含的担保,这些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银行不保本的理财产品要注明信托关系,且不得有预期收益率的宣传,如果能够做到这两点,明确是信托关系,而且不标明收益率的话,才可以列入表外。我认为在目前的这种市场文化下,必须要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现在很多的人都说银行理财产品不是信托产品,是委托代理产品,我认为在法律关系上是绝对错误的。只要理财产品不是以客户的名义在运作,而是以银行的名义在运作,绝对就是信托关系。如果在金融市场上不明确法律关系,那么这个市场是混乱的。
相关专题:2013金融街论坛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湖北一男子持刀拒捕捅伤多人被击毙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
频道推荐
商讯
48小时点击排行
-
2052232
1杭州某楼盘一夜每平大降数千元 老业主 -
992987
2杭州某楼盘一夜每平大降数千元 老业主 -
809366
3期《中国经营报》[ -
404290
4外媒关注刘汉涉黑案:由中共高层下令展 -
287058
5山东青岛住户不满强拆挂横幅抗议 -
284796
6实拍“史上最爽职业”的一天(图) -
175136
7媒体称冀文林将石油等系统串成网 最后 -
156453
8养老保险制度如何“更加公平可持续”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