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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忠:内幕交易民诉艰难 黄光裕案斗了两年落荒而逃

2013年09月11日 18:34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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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为了帮助投资者争取维护自己权益,由凤凰财经举办的“光大事件投资者权益保护大讨论”9月11日在北京举办。讨论会的议题包括“1、光大证券的责任和处罚;2、投资者的权益保护;3、市场创新与监管”。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在研讨会上表示,成立维权基金从光大证券的角度想也有它的难处。他解释说,光大事件跟万福生科的投资者界定还不太一样,比如说补偿对象要如何界定,不能补偿了甲,不补偿乙,而且赔偿金额的确定也相当有难度。此外,张远忠律师还表示,想要把光大“乌龙指”维权事件当做自己研究的标本。

对于此次光大“乌龙指”事件,张远忠律师称有几点需要特别关注。第一,此次乌龙指涉及400多亿资金,这么大量的资金是如何通过光大的通道参与到市场中去的,光大是否意识到如此集中的资金优势将给市场带来多大的影响。第二点,光大证券和光大期货应该分别在不同的隔离墙制度内,那他们是如何知晓彼此的操作信息?其中跨墙人员是否泄露了相关信息?金融集团兄弟公司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和关注。第三,中国股市在有了做空工具之后,监管层应该如何平衡股指期货和现货的监管跷跷板。

光大“乌龙指”投资者维权之路接下来又将走向何方?张远忠律师表示,目前来看光大是想让股民进行民事诉讼的,毕竟光大的各种资源都远远优于个体投资者,而且时间越长也就对光大越有利,“因此我认为光大从民事方面对抗到底的概率比较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张远忠:首先感谢凤凰网给我这个交流和学习的机会。这件事情发生到现在时间的确比较长了。媒体采访等讨论的时间也非常长了。经过这段时间思考,我要表明一个态度,这件事情投资者产生损失是客观的事实,投资者应当获得一定补偿,哪种途径可以商量。第二点,我想光大证券事件是能够推动法制或者证券市场建设的一个案例。因为我代理过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件,由此深刻体会到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投资者获得救济的概率还是很低,并且坚持这点。但是大家要努力我也不反对,但是确实很困难。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我跟法庭斗争两年多时间,最后我自己落荒而逃。

第二点,我注意到有律师提出倡议,要比照平安证券成立一个赔偿基金,开始觉得有道理,后来我觉得这个基金站在光大证券的角度想,它的确有它的难处。市场把我定义为维权律师,但上述并不表明我为光大证券说话,这件事跟万福生科投资者的界定还是不太一样。比如说补偿对象应该如何界定,不能补偿了甲,不补偿乙,并且设多少赔偿金额也是很麻烦的。本来是我参加了光大证券的维权律师团,但是我觉得更应该把这件事做一个推动。今天会议之前我跟凤凰网特别讲如果今天发起什么签名活动也不参与,因为我更希望把这件事作为研究的一个标本。

通过观察,我觉得有几个问题需要思考。第一,光大“乌龙指”涉及如此大的资金量,证监会应该给一个说法。并且我觉得这个问题比公司后来在期指交易做对冲更严重。400多亿的资金通过光大证券通道来拉升市场,那么光大的风控应该意识到如此集中的资金优势将会给整个证券市场带来多大的影响。如果说不知道,那说明光大证券绕过了风控。

主持人:光大这一块没有纳入风控。

张远忠:按照证监会规定券商风控机制,重大投资行为是要进入风控的,包括分管副总是应该知道这件事的。光大发生这么大的“乌龙指”事件,涉及这么大的资金量,并且对市场股价影响重大,我首先就强烈质疑光大证券的风控制度。前不久我参加证监会座谈会的时候就提到过现在的隔离墙制度有问题。有什么问题?证券公司内部有自己的相关制度,但是现在很多金融集团,比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下属有自己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等,那兄弟公司之间的隔离墙怎么办,这是我们在监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点,对于光大证券我们要问的问题是,“乌龙指”造成了股价的重大波动,那么这个信息就属于内幕信息。证券法中规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证监会所规定的引起股价波动的重大信息,都属于内幕信息。那么我想问,光大证券和光大期货是在不同的隔离墙内,你们是如何知道这个事情的?我们知道有跨墙人员,但按道理说,跨墙人员是不能泄露这种信息的,而且墙内人员也不能向墙外泄露信息,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之后把内部信息泄露出去的行为的严重程度,要远远大于利用期指进行对冲的行为。光大证券跨墙人员进行对冲确实是想减少公司损失,但我不知道证监会对于这块的处罚是不是在回避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个是需要监管机构答复或者回应的。

第三点,是关于证监会没有把这个案件移送司法的问题。我的个人判断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是出于对证券公司的保护;其次是它还在告知期间,光大证券有权申请听证;再次,证监会考虑到这次的内幕交易跟传统的黄光裕内幕案件稍有不同,光大进行期指对冲是为了公司而不是自己获益,而黄光裕是为了自己利益,不是为公司减少损失,主观恶性程度肯定略小于黄光裕案。当然,证监会之所以采取重罚的标准,其实也是想通过行政最高处罚从而使光大避开刑事处罚。所以这件事的处罚结果我觉得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此前中国股市没有股指期货没有做空机制的时候,曾经很多海外资金通过操纵新加坡50指数、香港恒生指数及港股的一些板块来操纵A股市场。而中国有了股指期货工具之后,证监会在股指期货和现货之间监管跷跷板的制度建设上还是落后一些。金融集团兄弟公司之间的隔离墙问题,以及内幕交易问题,大家在认知度上还是有所不足。所以我觉得这件事既在考验监管者智慧,当然也在考验光大的智慧。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法特别提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即除了集团诉讼机制之外还主张调节机制,由一类调解机构对个案投资者进行协商,但调解也是出于自愿。美国的这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实是弱小投资者对抗强者金融机构时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效率。我知道证券业协会现在也有一个中心,刚成立,而且证监会也在强调,在金融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主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分析下现在光大证券的心理状态,证监会反正处罚了,我无话可说,而且也不会提出任何异议,提的话也就是象征性表示下证监会处罚重了,这也是一种姿态。再次就是光大想让股民进行诉讼,毕竟光大的各种资源肯定远远优于个体股民,而且很可能借助于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这一点。而且诉讼时间越长对光大越有利,投资者时间越长伤疤也就忘了。因此我认为光大从民事方面对抗到底的概率比较高。

[责任编辑:liu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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