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薛洪增:呼吁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司法解释

2013年09月11日 20:18
来源:凤凰财经

人参与条评论

正在加载中...

凤凰财经讯 凤凰财经11日在北京举办“光大事件投资者权益讨论会”。律师薛洪增在会上呼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

以下是演讲实录:

薛洪增:谢谢凤凰网这次的机会。让我跟几位老朋友再次相聚。光大证券这个事件出来以后影响很大,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思考。

第一个问题,我想谈一下证券公司。实际上在光大证券这个事件上,短时间内出现了234个亿委托单,然后成交72个亿,是一个大委托单。当然他现在走的自营业,出现这个异常委托以后他就采取了套保的方式,想通过这种方式降低风险。这个风险谁来承担?显然不是光大证券,而是其他投资者。那么作为证券公司做自营业务的时候也许在做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如果做自营业务,就会以别人都不知道的信息赚取自己的利益或者规避自己的风险。在这次光大证券事件中,如果从证券市场的业务配制和监管角度,我个人的观点是:证券公司要么就做自营业务,要么做经纪业务,不要混营。证券公司混营,对其他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是我在光大证券事件上一个看法和观点。

第二个问题,是不是保留行政处罚牵制程序。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有时候会多次提到这个问题。对于行政处罚,我总体感觉有利有弊,是利大于弊。表面上看,好像是限制了这些投资者的诉权,密谋这样一个前置程序就不能诉,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有了这个前置程序而增加了投资者起诉后胜诉的可能性,胜诉的几率更大。这一点在司法实践当中,因为十几年来一直代理这样的案件,多起案件得到的印证,没有一个司法解释、没有一个前置程序,投资者起诉,有的法院受理,但是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驳回你的起诉。这个投资者不但没有挽回自己损失反而扩大自己了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公正费用都要自己承担。总体感觉,对前置费用和诉讼程序,我个人意见目前状况下还是保留为好。

下边结合光大证券事件,我还要谈三个呼吁。第一个呼吁,就是呼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刚才我看了基金这个呼吁书上提到这一点,这个呼吁实际上我们已经谈了好几年。并且一直以实际行动通过诉讼的案例,来推动这项工作的进展。虽然很艰难,刚才张远忠律师提到,黄光裕案件历时两年多最后落荒而逃,我也参与了,我不是落荒而逃是知难而退。我为这个事到北京跑了7、8趟,到北京一中院、二中院两个地方立案,哪个都立不了。为什么,说黄光裕在押属于被羁押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应由原告所在地管辖,我们受理的案件没有一个股民是在北京的,都是外地的。

对于光大证券事件,证监会现在只认定了内幕交易,但是这几天的误导性陈述就是虚假陈述这一点是不是应当认定?我个人认为,应当认为光大证券董秘的发言,构成了误导性事件,这是我个人的认为。因为它确实否认他们自己委托这样一个事实。还有一个就是,光大证券的巨额委托,从客观上造成了对证券市场的股价和交易量的影响。

虽然说由于操作系统造成,主观没有过错。但是我个人认为这种行为仍然属于光大证券实施的,并且这种行为确实造成了其他投资者损失的结果。这个交易系统的采购,也是光大证券自己采购的。可能为省钱,致系统不太完善。但是我认为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让投资者自己买单。操纵证券市场这一点,我认为即使光大证券没有故意,但是主观上应该有过失。应该承担责任。我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司法实践上没有这个司法解释我们步履更艰难。

第二个呼吁,其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一个帐户短期内出现巨额申报委托,并且这个委托直接众多大盘蓝筹涨停,这种交易是异常的。那么出现这种异常交易,证券交易所发现了,及时查到了是光大证券的这个帐户,并且打电话向他们核实,派人去看。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这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风险控制这方面,实际上是不是做得到位。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采取了积极的挽救措施,这方面是不是有过错。这是我认为证券交易所应当给予说明或者澄清。第二,上交所涉及到的问题,就是发现光大证券异常委托以后,下午根据光大证券申请停止了光大证券股票自营帐户交易。但是他没有停止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和股指基金交易。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光大证券在下午1点左右,利用股指期货和股指基金进行了内幕交易。实际上我认为在这方面,上交所是有过错的。因为他是知道,未停止其股指期货和股指基金相关操作,给了光大证券这样套保的机会。如果下午开盘之前,停止了光大证券股指基金的交易,实际上8月16日下午,光大证券就不会出现下午的那一阵了。所以我认为,上交所实际上还是有过错的。但是这个过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该对其处罚,我认为证监会应当给一个说明。让广大投资者给一个明白。

第三个呼吁,以多年诉讼实践,广大投资者应该更多的来参与到民事赔偿诉讼中来,以前我们代理的案件,东方电子案参与诉讼的人数目前为止应该是最多的,涉案金额也是最大的,但是即使这样,我们统计参加诉讼的股民人数,仍然没有达到5%,上次算了以后大约3.5%参与进来。那么其他大部分案件连1%都不到。像五粮液的案件,也没有多少人。涉及到的金额好像也很少。散户投资者参与很多,民事赔偿基金参与的人数更多。当然这里面肯定会有多方面的原因,如果说广大的投资者积极的参与到证券民事赔偿中来,就会加大违法成本,就会加大赔偿额,进一步惩戒这样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有违法意图或者违法计划的上市公司,那么有可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所以广大投资者参与诉讼不但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实际上对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借这个机会,我就谈这三点建议。

[责任编辑:liuqiang]
打印转发
 

相关专题:光大乌龙指维权大讨论

凤凰网官方推荐:玩模拟炒股大赛 天天赢现金大奖    炒股大赛指定安全炒股卫士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凤凰财经”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或音视频),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凤凰网财经频道(010-60676000)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

凤凰新闻客户端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