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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5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中国经济网

南方中证 5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5 年 08 月 06 日

南方中证 5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绪言.............................................................................................................................................. 5

§2 释义.............................................................................................................................................. 6

§3 基金管理人................................................................................................................................ 10

§4 基金托管人................................................................................................................................ 19

§5 相关服务机构............................................................................................................................ 25

§6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7 基金份额折算............................................................................................................................ 33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4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6

§10 基金的投资.............................................................................................................................. 48

§11 基金的财产 .............................................................................................................................. 58

§12 基金资产估值.......................................................................................................................... 59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17 风险揭示.................................................................................................................................. 71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11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4

§24 备查文件................................................................................................................................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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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2]1727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6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

500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

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

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

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

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中证 500 指数”,因此,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与中证 500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

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

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 500 指数成份

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

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

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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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南方中证 5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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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4、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

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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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基金销售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1、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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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上交所《业务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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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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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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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

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

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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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

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2012 年加

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

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

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

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

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

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

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

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曾任职香

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毕业于财

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

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

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

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

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入华泰证

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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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市建

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

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

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

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

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

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

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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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

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罗文杰,女,美国南加州大学数学金融硕士、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具有中国

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美国 Open Link Financial 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从事量化

分析工作。2008 年 9 月加入南方基金,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至今,任南方 500 基金经理;2013 年 4 月至今,任南方 500ETF 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

今,任南方 300 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开元沪深 300ETF 基金经理;2013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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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今,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至今,任 500 医药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至今,

任南方恒生 ETF 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

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投资部总监

陈键先生,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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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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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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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

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

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

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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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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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287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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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

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

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

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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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

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

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

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

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

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

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

南方中证 5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

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

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

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原材料指数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寿安保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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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

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信息

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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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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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电话:021-23219000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1-23219100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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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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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栋9层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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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1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2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2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2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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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2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2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010-57398062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2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5.1.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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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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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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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上市前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

数,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份额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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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13】83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 3 月 15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500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50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500 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50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公司将适时增加

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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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

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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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9.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9.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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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

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

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

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

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

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

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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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

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

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9.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6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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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9.7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 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 “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

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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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N+2 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N+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N+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现金替代比例(%) i 1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价格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

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以

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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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

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

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N+2 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确

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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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N+2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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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2013 年 08 月 01 日

基金名称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50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708.1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926,092.16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0.9630

T 日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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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1,027.84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9.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

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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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

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9.10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

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11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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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9.13 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将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特

殊申购仅开通一日,联接基金以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所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联接基金进行特殊申购的股票按照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和现金总额/特

殊申购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特殊申购股票总市值 第i只股票T日收盘价 用于特殊申购的股票数量

i 1

(1)i代表提交特殊申购的第i只股票,n代表特殊申购提交的股票总只数。

(2)T日为特殊申购当日。

(3)“第i只股票T日收盘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

计算。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

等权益变动,则由于联接基金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收盘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

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

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特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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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申购份额按照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之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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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

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10.3 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力求获得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以使

投资者可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10.4 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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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

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

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

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

重大风险的发生。

研究支持:指数化投资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

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

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化投资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基金经理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

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投资绩效评估:投资绩效评估:指数化投资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以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

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5 投资组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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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适当替代和逐步购入。

本基金采取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其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

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采用合理方法寻

求替代。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踪误差各种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

整、股本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

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自动化指数

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制作并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以 T 日标的指数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可能发生的

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并实施;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

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指数化投资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

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

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

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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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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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0.7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 500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 500 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

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

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10.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10.9 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待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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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

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

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10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977,584,959.98 93.72

其中:股票 5,977,584,959.98 93.72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1,373,704.86 5.82

7 其他资产 29,452,876.56 0.46

8 合计 6,378,411,541.40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二)1 的合计项中不含可退替代款

估值增值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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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93,615,900.59 1.51

B 采矿业 162,128,443.52 2.61

C 制造业 3,516,037,713.81 56.5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178,608,880.27 2.87

E 建筑业 141,805,408.12 2.28

F 批发和零售业 400,022,283.94 6.4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5,394,273.39 2.98

H 住宿和餐饮业 6,941,671.60 0.1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7,179,921.68 5.59

J 金融业 44,132,203.99 0.71

K 房地产业 428,205,699.81 6.8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8,934,261.16 3.0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5,566,960.00 0.5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679,402.07 0.5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350,588.66 0.2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7,601,859.93 1.89

S 综合 81,645,495.10 1.31

合计 5,976,850,967.64 96.20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积极投资。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1 002183 怡亚通 1,040,640 76,122,816.00 1.23

2 600410 华胜天成 1,007,083 48,178,850.72 0.78

3 002405 四维图新 688,301 30,147,583.80 0.49

4 000748 长城信息 832,364 29,032,856.32 0.47

5 600879 航天电子 1,168,246 28,622,027.00 0.46

6 002018 华信国际 640,907 28,251,180.56 0.45

7 600881 亚泰集团 2,196,476 27,917,209.96 0.45

8 600645 中源协和 348,300 27,634,122.00 0.44

9 000566 海南海药 551,659 27,566,400.23 0.44

10 600895 张江高科 938,791 27,328,206.01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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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积极投资。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持仓量(买 公允价值变动

代码 名称 合约市值(元) 风险说明

/卖) (元)

IC1507 IC1507 64 106,798,080.00 -23,044,027.58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23,044,027.58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58,047,932.42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23,044,027.58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

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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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1 存出保证金 11,983,670.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408,591.64

3 应收股利 9,601.50

4 应收利息 51,012.93

9 合计 29,452,876.5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号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1 002183 怡亚通 76,122,816.00 1.23 临时停牌

2 600410 华胜天成 48,178,850.72 0.78 临时停牌

3 000748 长城信息 29,032,856.32 0.47 临时停牌

4 600879 航天电子 28,622,027.00 0.46 临时停牌

5 002018 华信国际 28,251,180.56 0.45 临时停牌

6 600645 中源协和 27,634,122.00 0.44 临时停牌

7 000566 海南海药 27,566,400.23 0.44 临时停牌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除上述股票外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积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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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 (1)- (2)-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

率(1) (3) (4)

(2) 率(3) 标准差

(4)

2013.2.6-2013.12.31 7.17% 1.40% 8.03% 1.46% -0.86% -0.05%

2014.1.1-2014.12.31 39.20% 1.23% 39.01% 1.24% 0.19% -0.01%

2015.1.1-2015.6.30 68.07% 2.29% 67.32% 2.28% 0.75%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50.73% 1.57% 151.27% 1.58% -0.54%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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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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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估值方法进行调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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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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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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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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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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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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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一季度

计算。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年 1 月、

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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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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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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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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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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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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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风险揭示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但

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

摘牌、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

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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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

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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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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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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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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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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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4)发售和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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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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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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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

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

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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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

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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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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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

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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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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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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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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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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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

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

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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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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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估值方法进行调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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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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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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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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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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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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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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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

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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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1-2 项以及 4-5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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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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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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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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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

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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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

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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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对估值方法进行调整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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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估值

方法进行调整。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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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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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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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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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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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

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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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

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询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为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热点问答、市场波

动点评、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在

线提问或留言。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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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小康 ETF、380ETF、 2015-07-29

500ETF、500 医药和恒指 ETF 增加东吴证券

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500ETF 增加西南证券

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07-20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 2015-05-2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 2015-05-07

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等 2015-04-28

信息变更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2015-04-23

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04-2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 2015-04-18

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关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15-04-15

金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和申购赎回公告

关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15-04-15

金恢复交易的公告

关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15-04-13

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相关业务安排的第五

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15-04-10

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相关业务安排的第四

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15-04-09

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相关业务安排的第三

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15-04-08

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相关业务安排的第二

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15-04-07

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相关业务安排的第一

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15-04-03

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南方中证 5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015-04-03

金暂停交易的公告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 2015-04-03

份额折算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26

2014 年年度报告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26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 2015-03-17

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 500ETF 增加安信证券为申购 2015-02-16

赎回代理券商、理财金 H 增加中投证券为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 2015-02-12

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南方中证 5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中证 5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3、《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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