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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回应上交所:虫草停产问题不存在隐瞒行为


来源:凤凰财经

 凤凰财经讯 青海春天今日发布公告,回应上交所此前质疑其瞒而不报虫草停产问题,称不存在隐瞒行为。

此前,青海春天于2016 年3月31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上交所质疑青海春天在收到《告知书》前,是否曾收到国家是否曾收到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青海春天《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 的函》,是否知晓函件内容,是否存在隐瞒行为。

青海春天回应称,公司于 2016 年3月28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前,未收到过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发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不知晓该函内容,不存在 隐瞒行为。

青海春天表示,2016 年4月1日,公司分别向公司前十大股东(基金除外)西藏荣恩科技有限 公司、肖融、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卢义萍、上海镕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疆益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盛基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登投资管理事务所发出《询证函》,对相关事项进行询证, 并于4月5日收到相关回复。上述股东均确认 2016 年3月 28日前未收到《停止试点 产品的函》,不知晓该函内容,不存在隐瞒行为。

针对《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中指出,截至 2015 年 7 月 11 日,“青海春天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上交所质疑青海春天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青海春天回应称,公司是在 2016 年 3 月 28 日首次知晓《停止试点产品的函》的相关内容及内容 中指出的“青海春天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 的信息,并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予以披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青海春天同时表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春天药用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 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并停止了主要产品冬虫夏草纯 粉片的生产。春天药用在公司收到《告知书》之日前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目前继续正常销售。

青海春天披露称,公司重组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正在就上述事项预约相关方访谈、 核实,相关工作预计于 2016 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披露。

此前报道

上交所四问青海春天 质疑其瞒而不报虫草停产问题

凤凰财经讯 青海春天昨日发布公告,称收到上交所《监管问询函》,列出四大问题,就虫草产品停产一事,上交所质疑公司是否存在隐瞒行为。要求公司4月6日之前回复。

上交所四问青海春天

2015年7月11 日,国家食药总局曾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称,自2015 年10 月15 日起,停止青海春天的极草产品试点,撤销此前的试点文件,并请青海省督促公司提出符合保健食品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如届时不能提出符合要求的试点产品,国家食药监局将适时中止公司的试点。

3月30日,青海春天公告,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因公司冬虫夏草产品作为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以及冬虫夏草用于保健品试点工作均已停止, 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相关媒体报道,公司可能存在隐瞒主要产品试点身份被停止等重大信息。

上交所据此问询,青海春天及相关股东在2016 年3 月28 日收到《告知书》前,是否曾收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是否知晓函件内容,是否存在隐瞒行为。

国家食药总局此前指出,“青海春天未能按照要求展开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上交所据此要求青海春天核实并披露公司知晓该信息的具体时间,并结合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包括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说明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同时要求青海春天回复目前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包括销售)情况是否正常。并请公司重组财务顾问核实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青海春天主打产品被叫停 或面临ST风险

2015年6月,青海春天借壳贤成矿业上市,“极草”牌口服冬虫夏草含片是其主打产品。公告显示,青海春天极草产品的营收占公司总营收的90%以上。以2014年数据为例,公司总营收20.63亿元,其中“冬虫夏草纯分片”的营收为18.9亿元。

青海春天昨日同时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春天药用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试点,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青海春天此前表示,“春天药用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也将导致我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措施(即ST)的可能并产生巨额亏损。”

股票继续停牌 绝处还有生路?

青海春天昨日表示,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董事会将尽快对相关事项作 出判断、决策并申请股票复牌。

同时公告称,子公司春天药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获换发,需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经申请自 2016 年2 月2日开市起停牌。 2016 年3月31日下午,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春天药用发出《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批复》,同意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这是否意味着青海春天还有一线生机,能绝处逢生?凤凰证券将继续关注。

以下为《监管问询函》全文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2016 年3 月30 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因公司冬虫夏草产品作为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以及冬虫夏草用于保健品试点工作均已停止, 公司应立即停止,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相关媒体报道,公司可能存在隐瞒主要产品试点身份被停止等重大信息。现请公司对照前期信息披露情况,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告知书》载明,2015 年7 月11 日,国家食药总局曾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 (以下简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函﹝2015﹞96 号)称,自2015 年10 月15 日起,停止公司的极草产品试点,撤销此前的试点文件(食药监药化管函【2014】79 号),并请青海省督促公司提出符合保健食品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如届时不能提出符合要求的试点产品,国家食药监局将适时中止公司的试点。请核实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股东在2016 年3 月28 日收到《告知书》前,是否曾收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是否知晓函件内容,是否存在隐瞒行为。

二、《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中指出,截至2015 年7 月11 日,“青海春天未能按照要求展开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请核实并披露,公司知晓该信息的具体时间,并结合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包括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说明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目前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包括销售)情况是否正常。

四、请公司重组财务顾问核实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鉴于《告知书》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请公司及时评估由此引发的重大风险,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于2016 年4 月1 日披露本函,于2016 年4 月6 日前披露对本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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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涛 PF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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