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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昌:有的机构为监管套利而生 缺少前置性准入环节


来源:凤凰财经

天津金融工作局局长孔德昌参加凤凰财经午餐会

凤凰财经讯 第十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于6月26日至28日出席在天津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第四次工业革命——转型的力量”,来自90多个国家的政要、企业家、学者和媒体代表约1700余人将参会。凤凰财经全程报道。

在凤凰财经午餐会上,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局长孔德昌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认为,从金融本质出发,互联网金融有三种形态,其中第三种是从诞生开始就是要监管套利,对这种形态的所谓互联网金融应从严监管,尤其在市场准入环节,即便有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只是信息中介,在我国信息中介本身也应有一定的信用级别。

以下为孔德昌发言文字实录:

孔德昌:首先从地方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觉得还是要改变监管理念。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什么?本质还是金融,要回归到对金融本质的监管,其实这个问题就显得不那么复杂了,该归谁监管就归谁监管,这是一个理念的问题。

如何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小视。在实践中,可以把互联网金融大致分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是健康的正常的互联网金融,或者是其它的创新金融,是专门为实体经济和广大消费者服务的、健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这是属于这个本质范畴里的创新,这是正常的形态。

第二种是一开始也属于这个本质范畴,但可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风险,不可控制,它就跑路,就脱离了这个本质。也就是说后期到一定阶段控制不了的时候就脱离了这个本质。

第三种,它本身就不属于这个本质。它从一开始诞生就是要监管套利,它的目的不属于这个本质的范畴。我们监管怎么平衡这种关系,我觉得可能要好好分清这三类。

对于第三种形态,我认为还是要严加监管,否则对广大消费者、投资者是不负责任的。比如,在老百姓眼里我们吃的东西都应该是健康的,如果吃到的东西是不健康的,就应该讨个说法。金融也是这样,如果对第三种机构没有管好,或者市场准入没有管好,我想老百姓应该是有权利讨个说法。所以说就应加强监管,但如何管好?难度确实相当大,因为它没有任何前置性的准入环节。特别是在我国,它只是一个信息中介,或者支付中介,或信用中介。如果它的定位只是信息中介的话,第一,它究竟是不是只是一个信息中介。第二,信息中介本身,只要是我国法律认可的,本身就带有一种信用。比如说上交所、深交所,如果这两家交易所不是中国证监会的所属机构,不是在中国证监会的严格管理之下,如果它只是几个人搞的一个交易所,大家可以想想它有没有那么多股民去买股票。我想这样的认可本身就带有一种信用。

[责任编辑:刘玉芳 PF012]

责任编辑:刘玉芳 PF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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