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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科技财务造假手段曝光:两个账套、利润数据靠“策划”


来源:中国网财经

原标题:金亚科技财务造假手段曝光:两个账套、利润数据靠“策划”   金亚科技财务造假案终于落锤。3月

原标题:金亚科技财务造假手段曝光:两个账套、利润数据靠“策划”

  金亚科技财务造假案终于落锤。3月7日,金亚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于3月6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对实控人周旭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法德、丁勇和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董事罗进、何苗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随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金亚科技财务造假手段被曝光。

  金亚科技 2013 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周旭辉在 2014 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利润为 3,000 万元左右的目标。每个季末,金亚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2014 年 6 月 20 日之前是张法德,之后是丁勇和)会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周旭辉,最后由周旭辉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

  在周旭辉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张法德、丁勇和于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数据告诉金亚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帐,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 入每个月的账中。参与伪造财务数据的人员包括周旭辉、张法德、丁勇和、李国 路、刘红、张晓庆、舒稚寒、曾兵。

  金亚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 006 和 003 两个账套。003 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06 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 006 账套。

  2015 年 4 月 1 日,金亚科技依据 006 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 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 经核实,金亚科技 2014 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 表共 计虚增营业收入 73,635,141.10 元,虚增营业成本 19,253,313.84 元,少计销售费用 3,685,014 元,少计管理费用 1,320,835.10 元,少计财务费用 7,952,968.46 元 , 少 计 营 业 外 收 入 19,050.00 元 , 少 记 营 业 外 支 出 13,173,937.58 元,虚增利润总额 80,495,532.40 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 比例为 335.14%,上述会计处理使金亚科技 2014 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同时,2014 年末,金亚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 219,301,259.06 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 1,389,423.51 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 217,911,835.55 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6.46%。

  另外,2014 年,金亚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由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面积 385,133 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 元,按 40%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 3.1亿元。为此金亚科技制作了假的 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 3.1 亿元,减少银行存款 3.1 亿元,同 时增加 3.1 亿元预付工程款。

  中国证监会认为,金亚科技披露的 2014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金亚科技的 上述违法行为,周旭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法德、丁勇和、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刘红、曾兵、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曾兴勇、张世 杰、刘志宏、舒稚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对周良超另案处理。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对张法德、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对罗进、何苗、李国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的罚款;对刘红、曾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 万元的罚款;对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对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 罚款。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33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周旭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法德、丁勇和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罗进、何苗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责任编辑:刘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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