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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散奔走相告,投服中心这个官司打得很有历史深度


来源: 上海证券报

此文必看!小散奔走相告,打赢这场官司意义非同一般

昨天有个消息,值得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们重视!投服中心起诉上市公司海利生物的一审判决下来啦,投服中心获胜。这是投服中心的首次股东诉讼。为什么说这个消息值得关注呢?听小编细细道来。

首次股东诉讼为了啥

首先,这个案例,其实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野蛮人举牌与反收购)市场会产生影响。

让我们先简单理一下案由。投服中心的首次股东诉讼,到底为了啥?

2017年4月17日,作为海利生物的普通股股东,投服中心向海利生物发出《股东质询建议函》,就海利生物《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对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增加“持股90日以上”的条件提出质询,认为该条款涉嫌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建议取消此限制类条款。

2017年4月24日,海利生物回复认为,《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017年6月26日,投服中心以海利生物《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限制股东董事提名权,涉嫌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这是投服中心提起的第五单诉讼,更是投服中心首次以股东身份打官司。

为啥要打这官司

投服中心这个官司打得很有历史深度。

2016年至2017年间,野蛮人举牌此起彼伏,上市公司群起反击,武器是忙着修改公司章程,以此反收购。最热闹时,两市有几百家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引入反收购条款,具体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简单说,比起以前的那种改一条两条,这一次是大范围的上市公司投入到这种“章程防御”之中,而且手段全面升级,堪称“天罗地网”。

比如,抬高股东行权门槛,股东行使“改选董监高提案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权”所需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要求都提高了。例如,要求股东连续持股时间为270日以上的、12个月以上的,甚至还有要求连续持股两年以上、且持股比例在15%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出改选提案。

还有给现任管理层设置“保护条款”、所谓“金色降落伞”条款等等,这里就不展开了。

这种做法,尤其是针对股东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基本权利的修改,明显在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时间上的要求高于《公司法》的规定。

虽然明确违背了《公司法》,但是上市公司不这么看呀,上市公司法律顾问给出的意见却几乎都是“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但这么做的害处却很明显,上市公司可能给自身赋予了过多的权利,如果放任不管,收购的成本被不当抬高,会影响到收购制度的功能发挥。

看上去只是一个条款修订的问题,其实,这是一个事关资本市场的基础性问题。所以市场、学界,对这个问题是十分关注的。

填补司法空白

当时,投服中心也早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针对这个市场现象,投服中心曾经特别发文,明确表示了“六类不当反收购条款当属无效”。哪六类呢?

提高持股比例或设置持股期限限制股东权利;增设股东的披露义务;增加公司收购特别决议、设置超级多数条款;限制董事结构调整;赋予大股东特别权利;设置金色降落伞计划等等。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取找找那篇文章,应该可以很清楚表明投服中心的态度和逻辑。

虽然各方都有发声音,交易所一线监管也介入过,一些公司也撤回了相关提议,不改章程了,但其实,这个问题的合法合规,需要在司法层面给个说法。

所以,结合这个背景,再来看这个胜诉,就很有意思了。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要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就有选择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内的管理者的权利,在权利的行使上并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被告海利生物在有关《公司章程》中设定“连续90天以上”的条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限制了部分股东就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相关条款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这是一个大突破。投服中心说,本案的获胜,标志着首例反收购条款司法确认案件的形成,为解决反收购条款的合规性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实现了突破,弥补了司法层面的空白。

以此类推,其他违反公司法的不当设置反收购条款,其合法合规性其实很明显了。

所以说,这个判决重不重要呢?

中小股东们,法律维权跟上!

再来说第二层意义。除了对于收购市场的意义,投服中心的这次首例股东诉讼也是一个很好的示范。

为什么?因为投服中心现在是近3500家上市公司的股东。他第一次以股东身份打官司赢了,显然会激励鼓舞其他中小股东。

而且,这个诉讼是紧跟市场热点、难点的。先是发声质询,再是通过诉讼等手段,这种“组合拳”无疑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权维权之路树立了标杆,指明了方向。

一个题外话,现在,海利生物的公司章程是2018年4月26日修订的版本,其中第82条第二款第一项还是有“90日以上”的要求,被法院判定了无效之后,公司是会“从善如流”地修改呢,还是不服继续打官司呢,值得关注。

[责任编辑:刘玉芳 PF012]

责任编辑:刘玉芳 PF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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