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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用内幕消息交易文山电力 证监会罚没2人逾500万元


来源: 证监会网站

5月17日,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对石朝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石朝辉处以30万元罚款,因立勇内幕消息效益文山电力。同时对南方电网副总经理王良友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王良友违法所得1,737,692.27元,并处以3,475,384.54元罚款。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朝辉)  

〔2018〕35号

当事人:石朝辉,1972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石朝辉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石朝辉未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石朝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5年7月8日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财务部主任陈某要求该部门资产税务处处长周某文从财务角度准备《南方电网公司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稳定资本市场的请示》,陈某向南方电网总会计师李某中口头汇报。7月9日上午,陈某带领周某文向南方电网时任董事长赵某国、时任总经理钟某、时任董事王某玲做汇报,并分发了材料,材料提及“公司正在筹划将优质供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内容。会议纪要提出涉及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电力)的重大事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网)应及时向南方电网报告。7月9日下午,南方电网召开董事会、党组会,会上临时增加了关于稳定证券市场的议题,陈某在会上口头简单汇报相关情况,主要涉及增持文山电力股票的内容。

7月中下旬,南方电网财务部副主任周某举电话要求云南电网财务部主任高某酝酿资产注入文山电力的事情,先制定一个初步方案。8月初,周某举电话通知高某要求找标的物做重组,云南电网考虑将之前收购的电力资产注入上市公司。8月20日,高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李某中提交了《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整合文山电网资源情况汇报》,详细汇报文山电力资产重组计划、审批程序等,汇报提及整合方式是:云南电网以马关、麻栗坡、广南及文山平远供电公司的净资产,认购文山电力定向增发的股份。

8月21日,高某到周某举办公室汇报了文山电力资产重组的想法,周某举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做了口头汇报,李某中表示同意。

8月24日至26日,高某与国泰君安并购融资部凌某斌电话沟通云南电网资本运作事项。8月27日,高某、云南电网财务部副主任宁某稳向国泰君安凌某斌、滕某、宁某科介绍了重组意向,双方就标的公司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8月31日,宁某科发送重组建议书初稿给云南电网财务部杨某,并转交宁某稳。9月16日,宁某科向宁某稳发送重组初步方案修订稿。

9月22日上午,云南电网向周某举电话汇报,表明云南电网要召开董事会,决定9月22日收盘后文山电力股票停牌,周某举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汇报。

9月23日,文山电力停牌并公告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文山电力筹划进行资产重组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文山电力发布公告前,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8月21日形成,9月23日公开。周某文知悉文山电力重组事项推进进度,不晚于8月21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石朝辉内幕交易“文山电力”情况

(一)石朝辉与周某文系亲属关系,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频繁联络

石朝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南方电网财务部资产税务处处长周某文为亲属关系,石朝辉为周某文的表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石朝辉与周某文之间存在频繁通讯联系,分别通话9次,短信18条。

(二)“石朝辉”账户由石朝辉本人控制使用

“石朝辉”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郑某茜(石朝辉妻妹)和郑某芳(石朝辉妻子)银行账户,并于卖出“文山电力”后流向项某伟(郑某茜丈夫)银行账户。

“石朝辉”账户交易“文山电力”的IP地址显示为广东省中山市,与石朝辉住址一致。交易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指向石朝辉家中笔记本电脑。

此外,石朝辉承认其本人实际控制自己证券账户。

(三)“石朝辉”账户交易情况

2015年9月1日至9月14日,“石朝辉”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73,600股,买入成交金额4,014,002元,2015年9月8日、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9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3,915,654元,累计亏损104,813.97元。

(四)“石朝辉”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石朝辉”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持续放量买入“文山电力”473,600股,其中2015年9月11日上午9点55分,石朝辉主叫周某文15秒,之后石朝辉于10点30分后开始委托买入“文山电力”;9月14日上午10点22分,石朝辉主叫周某文,同时互有短信往来,石朝辉随后大量委托买入“文山电力”,该两天买入“文山电力”量占总买入量的39.53%。“石朝辉”账户买入“文山电力”时间与两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此外,存在借入资金买入“文山电力”、卖出“文山电力”时间与调查组进场调查时间吻合等情形,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石朝辉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情形。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石朝辉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杨胜忠 PF090]

责任编辑:杨胜忠 PF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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