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星化工董事长陈学敏对媒体称,该公司两年前获得建行3年期3000万元贷款,不到两年,新星化工提前清偿了贷款,但就在其紧锣密鼓谋划上市期间,却与深圳建行陷入一项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纠纷,或将使得新星化工背负6918万元的巨额债务。 基于此,陈称建行是“全球最大的高利贷公司”,而建行对陈的这一说法予以否认。[网友评论]
新星化工表示深圳总商会与建行深圳分行的“互保金贷款”,事实上为公司的长足发展发挥了关键而积极的作用。同时否认曾经公开指责建行深圳分行为“全球最大高利贷公司”。 [详细]
建行称该文章在细节描述上转述新星化工一面之词,并作出一些有失偏颇的判断,该行与新星化工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签署真实性毋庸置疑,“贷3000万需还6900万”无事实依据。 [详细]
建行深圳分行可直接获取的利润为2688.82万元,加上296.79万元的常规利息,再加上建行深圳分行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中要求新星化工公司支付投资入股总价款两倍的违约金835.3228万元,新星化工公司总共需要向建行贷款两年期3000万元支付的金额竟为6918.13万元的天价。 [详细]
新星化工董事长陈学敏和卢现友仔细回忆了当天签约的情景后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只是觉得有一页纸很奇怪,没有内容只有签名。记者把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翻到最后一页,果然发现那一页只有孤零零的签字和盖章,无任何条款内容,且日期显示为2010年10月13日。 [详细]
那么到底建行深圳分行和深商会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隐秘呢?这份期权财务顾问协议是否是双方利益均沾的一个纽带? 深商会副会长陈主曾在多个公开场合演讲称,互保金制度有多么优越,很多企业为了支持这个项目自愿签署期权财务顾问协议。 陈学敏却表示越有实力的企业,签署期权合同的杀伤力就越大。 [详细]
2688.82万元的股权性收益是新星化工董事长陈学敏按自己单方面的股权叫价(1%对应1000万元),视同银行自己入股后的溢价部分,而深圳建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更谈不上实际取得这部分收益。而另一部分835.32万元违约金,是根据有效期权协议的约定计算得出,扣除这两项,其贷款3000万两年支付成本不足300万。 [详细]
据了解,新星公司陈学敏总经理在任何场合从未否认过其签署权财务顾问协议的真实性。2009年深圳分行在收到新星公司签章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后,因约见不到股东沟通服务事项,并未正式签章。 直到2010年下半年建行与对方当面核实了签署的真实性后,才正式办理了签章手续。 [详细]
建行方面否认期权业务与深商会的互保金相关联,该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也谈不上实际取得2688.82万元收益。“此业务未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银行的回报间接来自于企业上市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认可。”建行称。 据悉,截至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发放互保金贷款99户,其中与该行签署了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14户。 [详细]
"银行会对公司要求一个期权的权力,银行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买入约定份额的股权,一旦公司上市,银行可以通过中介机构代持股份,股价到理想点位时抛售股份,这部分收益代持人会分给银行一部分,这部分收入是算作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的。”某大行深圳分行的公司业务人士表示,现在有很多银行在做这种业务。 [详细]
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衍生品委员会秘书长谷树元律师认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这类关系怎么界定,关键是要看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不能做投资,如果由第三方来投,银行从中分利,要看他们之间是什么样的合同安排,以什么形式来做。” [详细]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人士对记者称,去年以来银行大力推进投行业务,建行曾广泛宣传其投行产品“期权通”,该产品提供的服务之一为提供适合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信息,协助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融资财务顾问的利润率较高,许多银行都会大力做,但大银行往往会比较保守,建行的做法如果属实,那属于相当激进。” [详细]
记者从多家商业银行了解到,开展直投业务一直是银行心中的一个梦。虽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但事实上,不少商业银行采取了曲线方式,试探性地在做股权投资。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国银行,借道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多笔股权直接投资。 [详细]
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限制商业银行向一般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以及从事非金融资产交易。 [详细]
据了解,银行开展PE业务一般采取迂回“直投”模式和间接模式。直投模式是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开展PE业务。目前,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等都在香港设立了从事直投业务的子公司。 [详细]
凤凰网 理财频道 出品,欢迎收藏
制作: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