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行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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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料:新星化工

公司成立于1992年,现已成全球最大的铝钛硼合金生产商之一,铝钛硼合金生产量可达2000吨/月。 [详细]

财经百科:期权财务顾问协议

银行以贷款为由换取公司股权的一种做法,过程较为复杂,但依然是以企业获得贷款为条件进行。[详细]

深圳建行回应:贷3000万还6900万无事实依据

其中2688.82万元的股权性收益,是视同银行自己入股后的溢价部分,建行深圳分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更谈不上实际取得这部分收益。[详细]
简介

日前,新星化工董事长陈学敏对媒体称,该公司两年前获得建行3年期3000万元贷款,不到两年,新星化工提前清偿了贷款,但就在其紧锣密鼓谋划上市期间,却与深圳建行陷入一项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纠纷,或将使得新星化工背负6918万元的巨额债务。 基于此,陈称建行是“全球最大的高利贷公司”,而建行对陈的这一说法予以否认。[网友评论]

深圳建行被指最大高利贷公司续:当事公司望和解

新星化工表示深圳总商会与建行深圳分行的“互保金贷款”,事实上为公司的长足发展发挥了关键而积极的作用。同时否认曾经公开指责建行深圳分行为“全球最大高利贷公司”。 [详细]

深圳建行被指最大高利贷银行 回应称有失偏颇

  建行称该文章在细节描述上转述新星化工一面之词,并作出一些有失偏颇的判断,该行与新星化工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签署真实性毋庸置疑,“贷3000万需还6900万”无事实依据。 [详细]

凤凰网理财调查

1.你觉得建行股权财务顾问协议是店大欺客
是,以此来分享企业上市后的红利
不是,银行不是慈善机构,这是正常的金融创新
说不清
2.你觉得中小企业的贷款环境如何
良好,小企业贷款渠道畅通
一般,有竞争力的企业融资渠道畅通
很差,银行嫌贫爱富,小企业融资难
3.您是否支持企业用股权换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支持,可以通过贷款壮大企业
不支持,银行因此获利太大
说不清

新闻当事人

建行天价利息背后隐藏着什么

这一事件中,一份神秘的期权协议成为焦点。伴随这份期权协议的还有互保池项目。[详细]

深圳建行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引纠纷

新星化工指建行是“全球最大高利贷公司”
深圳建行回应:新星化工所指无事实依据

一、新兴化工质疑建行高利贷:两年贷款3000万却要支付6918万

建行深圳分行可直接获取的利润为2688.82万元,加上296.79万元的常规利息,再加上建行深圳分行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中要求新星化工公司支付投资入股总价款两倍的违约金835.3228万元,新星化工公司总共需要向建行贷款两年期3000万元支付的金额竟为6918.13万元的天价。 [详细]

二、新星化工称期权合同莫名其妙 怀疑建行做局

新星化工董事长陈学敏和卢现友仔细回忆了当天签约的情景后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只是觉得有一页纸很奇怪,没有内容只有签名。记者把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翻到最后一页,果然发现那一页只有孤零零的签字和盖章,无任何条款内容,且日期显示为2010年10月13日。 [详细]

三、新星化工怀疑建行与深圳商会在期权合同上有猫腻

那么到底建行深圳分行和深商会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隐秘呢?这份期权财务顾问协议是否是双方利益均沾的一个纽带? 深商会副会长陈主曾在多个公开场合演讲称,互保金制度有多么优越,很多企业为了支持这个项目自愿签署期权财务顾问协议。 陈学敏却表示越有实力的企业,签署期权合同的杀伤力就越大。 [详细]

一、深圳建行:“贷3000万还6900万”无事实依据

2688.82万元的股权性收益是新星化工董事长陈学敏按自己单方面的股权叫价(1%对应1000万元),视同银行自己入股后的溢价部分,而深圳建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更谈不上实际取得这部分收益。而另一部分835.32万元违约金,是根据有效期权协议的约定计算得出,扣除这两项,其贷款3000万两年支付成本不足300万。 [详细]

二、深圳建行: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真实性毋庸置疑

据了解,新星公司陈学敏总经理在任何场合从未否认过其签署权财务顾问协议的真实性。2009年深圳分行在收到新星公司签章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后,因约见不到股东沟通服务事项,并未正式签章。 直到2010年下半年建行与对方当面核实了签署的真实性后,才正式办理了签章手续。 [详细]

三、深圳建行否认和深商会的互保金相关联

建行方面否认期权业务与深商会的互保金相关联,该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也谈不上实际取得2688.82万元收益。“此业务未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银行的回报间接来自于企业上市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认可。”建行称。 据悉,截至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发放互保金贷款99户,其中与该行签署了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14户。 [详细]

纠纷焦点:期权财务顾问协议是否合规

建设银行

一、银行用贷款换股权的做法很普遍

"银行会对公司要求一个期权的权力,银行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买入约定份额的股权,一旦公司上市,银行可以通过中介机构代持股份,股价到理想点位时抛售股份,这部分收益代持人会分给银行一部分,这部分收入是算作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的。”某大行深圳分行的公司业务人士表示,现在有很多银行在做这种业务。 [详细]

二、期权财务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关键

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衍生品委员会秘书长谷树元律师认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这类关系怎么界定,关键是要看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不能做投资,如果由第三方来投,银行从中分利,要看他们之间是什么样的合同安排,以什么形式来做。” [详细]

三、深圳建行可能涉嫌直投违规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人士对记者称,去年以来银行大力推进投行业务,建行曾广泛宣传其投行产品“期权通”,该产品提供的服务之一为提供适合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信息,协助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融资财务顾问的利润率较高,许多银行都会大力做,但大银行往往会比较保守,建行的做法如果属实,那属于相当激进。” [详细]

违规VS创新:银行业探路直投业务

直投业务--中国商业银行心中的一个梦

记者从多家商业银行了解到,开展直投业务一直是银行心中的一个梦。虽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但事实上,不少商业银行采取了曲线方式,试探性地在做股权投资。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国银行,借道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多笔股权直接投资。 [详细]

监管禁令: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限制商业银行向一般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以及从事非金融资产交易。 [详细]

曲线前行:巧妙规避直投禁令 商业银行PE急行军

据了解,银行开展PE业务一般采取迂回“直投”模式和间接模式。直投模式是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开展PE业务。目前,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等都在香港设立了从事直投业务的子公司。 [详细]

商业银行探索直投模式

1、商行、投行互动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下属直接投资机构,再由该机构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投资于国内非上市公司股权,如工银国际、建银国际等等。 [详细]

2、财务顾问+托管

“因为银行自身的风险很小,财务顾问模式是比较谨慎的银行PE业务模式”,一位国有大行投行部副总记者表示。一些银行以战略合作方式与PE建立联系。 [详细]

3、认股权贷款

一国有大行人士表示银行开展认股权贷款应是得到了监管层的认可。判断此项创新的业务最终还是要看是否能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最终风险如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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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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