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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自由受到侵害,法律保护不周,流氓就是这样炼成的。
语言发达的今天,“流氓”这个词的界定,竟然成了问题。
法官不承认“流氓”这个词可以用在软件上。反流氓软件一再败诉。流氓软件们欢欣鼓舞之余,开始反攻倒算,杀毒软件惶惶然不可终日。网民在失去法律保护后惊惶失措。这件事终于挤压出黑色幽默结果:反流氓软件们准备“适彼乐土”,寻求美国法律保护。
一国国民受不到本国法律保护,转而寻求他国法律保护,古汉语谓之“流氓”,意思是流民、迁移之民,或者转换“国籍”(如从宋国转向鲁国)。中国公民在虚拟世界上向美国去“流氓”,这是一个重大警示。意义已超过法官不可承受之轻。
网民自由,饱受侵害;盗贼猖獗,守土失责。流氓就是这样炼成的。
流氓软件本不足虑
流氓软件闹到声势如此之大,是件挺可笑的事。我就从来没被流氓软件治住过,根本不需要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一个Ghost镜像覆盖,一分钟内,流氓软件就成白忙软件。这是所有流氓软件都躲不过去的简单一刀。
当然不是所有人都懂技术、会操作,所以现在厂商杀流氓,协会治流氓,联盟告流氓,政府反流氓……热闹成一锅粥。流氓软件这只过街老鼠走投无路,被赶进法院死胡同。本来大功告成,却被法官意外放跑。
大家终于重视起来,坐到一块进行会诊。在听了许多法律专家的分析后,我的印象是,我们打了一个无准备之仗。流氓软件既简单,又不简单。我们必须透彻理解这件事的含义,才能下得去手,聚得起力量,打得准七寸。
如今看来,这件事比我们想像的要复杂。要联系更广泛的背景,才能把这件事看清楚。当事人不能太自以为是。我们不妨先把话题扯得远一点。
流氓是一个植根于历史的变种问题
我发现一个有趣的事情:古代法官在处理以“流氓”为主题的案件时,都十分轻松,手到擒来,像玩一样。
如韦应物《新理西斋》:“方将氓讼理,久翳西斋居。草木无行次,闲暇一芟除。”轻轻松松打发了案子,回大别墅整理草坪去了。又如钱起《县内水亭晨兴听讼》:“晨光起宿露,池上判黎氓。借问秋泉色,何如拙宦情。”判案时还诗兴大发,触景生情,思想开小差。
“黎氓”这个词,是指黎民,更准确说,是黎民中的外来人口,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农民工或流动人口,古代管他们叫“流氓”,初时并无贬义,就是指流民。
比如白居易在《北亭卧》中的“明朝吏呼起,还复视黎”,这个黎,就是黎氓,即黎民。有意思的是,我发现网上许多人将后句误用为“还复视黎无氓”,五言诗里竟蹦出一句六言,还把意思搞反了,以讹传讹,流传甚广。“氓”,《周礼》称作“”。知道这个典,就不会把排成无氓,遗笑大方。白居易有“青紫行将吏,班白列黎氓”的同样用法,可以为证。在《周礼》中,民是泛称,是“民”众,在外围田野工作的那一部分,故称“野民”。“”,古本或作“萌”,如《周礼》“以兴锄利萌”。
人们一般了解“氓”的出处,是诗经中著名的《氓》:“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说的是一个看上去挺老实的外来小伙子(氓),做布丝生意。他不是(“匪”通“非”)真的想换丝,而是来谈恋爱的(没有互联网和QQ时,谈恋爱就这么麻烦)。如今的流氓软件,真的是“匪”来贸丝了—像土匪似地强迫别人看广告、接受服务。他们整个一个《死魂灵》里的诺兹德廖夫,强迫客人摸了狗耳朵还不算,还逼人家摸狗鼻子。
我猜想,古代官员判案轻松,是因为他们了解流氓问题的所以然,有明确的判断依据。
首先,孟子说,“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意思是外来流动人口听说国家领导人实行以人为本的方针,只要给他们一套经济适用房,就愿意过来当移民(廛,读如缠,指平民住房。战国时期没有房地产商,所以住房还不甚紧张)。为什么呢,因为仁政可以使人感到安全。
其次,孟子说,“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不抠字眼儿翻译,大意是,如果政策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则天下之民,都会高高兴兴地愿意为此迁徙过来。大概就是由此而来。我还猜想,反过来,如果到处政策都不好,流民就会渐成今天意义的流氓。后世将流氓视为无业游民,可能是由于无业使人游手好闲之故。可见经济基础十分重要。
中国古代王朝之末,流氓居业不保,大量成为流寇。不仅如此,流氓蜂起,政府不管,复使此流氓成为彼流氓。
网上基本的安全和经济权利
人的基本权利,不应因为网上世界而丧失。如果真的“以人为本”,此乃第一要务。农业社会“氓”的原理,对信息社会“氓”的现实,同样有借鉴作用。
流氓软件象征的恶势力破坏的,是作为基本权利的人的消极自由。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ies)指人免于做他不想做的事情的自由。相对于积极自由(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现代社会认为消极自由是一种更为基本的自由。政府能否保护公民的消极自由,关系到公民对政府的认同。
流氓软件的一般本质,是侵害网民的消极自由(侵害被动选择权,即“损人”),让他们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流氓软件死光光了,这种行为也不会消失,它将是信息社会长期的基本的矛盾。与流氓软件的斗争,矛头不光是指向流氓软件,而是针对一切,破坏网民基本权利的潜在。这样的立法才有意义。否则一事一议地立法,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流氓软件的特殊本质,在于通过软件或IT服务形式侵害网民的消极自由。可以按性质分为:通过“损人不利己”的黑客手段和“损人不利他”的病毒手段,侵害安全权利(安居权利);通过“损人利己”的广告、间谍、服务形式和“损人利他”的共享软件、公有软件、自由软件形式,侵害经济权利(乐业权利)。
针对流氓软件的特点,我认为反流氓软件的策略需要调整。首先,纠缠于流氓软件定义,是不智行为。因为流氓软件只是现象,要抓的是孙猴子,而不是孙猴子变出的各种东西。针对提出诉求,才是正解。其次,建议区分安全权利和经济权利,分别缓急确定法律对象。经济权利方面,在没有分清利弊前(我认为有些人头脑不清楚、不成熟),不宜妄动,宜采疏导之策;安全权利方面,应积极采取阻塞之策。首先要把目标定位于利用现有法律资源,通过判例向数字领域延伸;其次才是在条件成熟时寻求立法支持。在这种通盘考虑下,谋定而动,所谓证据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流氓软件看似一个不起眼的小事情,但包含着信息社会的大问题,即人的基本权利的网上延伸问题。对于流氓软件,人们的真正诉求在于,需要一个成功判例,建立数字时代自由的新标准。可惜这一机会,由于法官的官僚主义,正处于丧失的危险中。而其中得失,超乎人们的想像。这是法官一方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作者:
姜奇平
编辑:
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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