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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业再获政策“红包”
节能法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新草案还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推进“节能型”结构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抓好节能工作,根本上还是要靠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
草案规定,国家推进有利于节能的工业行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的工业生产能力,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
发展改革委测算,如我国服务业占GDP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工业比重降低1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可降低约1个百分点;如工业中高技术产业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高耗能行业比重下降1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可降低约1.3个百分点。
草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草案还规定,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税费、信贷、电价、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傅志寰说,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节能法的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他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编辑:
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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