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个公司样本揭示IPO实质性障碍
有中介机构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证监会拟就上市公司“200人股东”问题征求中介机构意见。其中除了直接持股股东超过200不可行这一“红线”外,某些拟上市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代持及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等情况,这些也都构成公司IPO的实质性障碍。
近日,某券商投行部门对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了统计。
“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而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拟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构成实质性障碍的
四种股东瑕疵
该投行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将上述23家拟上市公司分为四种情形。
一是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这样的公司一共有8家,包括全聚德(002186.SZ)、烟台氨纶(002254.SZ)、粤传媒(002181.SZ)、九鼎新材(002201.SZ)、恒邦冶炼(002237.SZ)、南京红宝丽(002165.SZ) 、济宁如意(002193.SZ)和江特电机(002176.SZ)、均已成功上市。
二是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该投行内部人士称,“此类公司发生在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职工又有持股的意愿,所以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
但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据上述投行统计,这样的公司一共有10家。其中,塔牌集团(002233.SZ)、海亮股份(002203.SZ) 、恩华药业(002262.SZ)、 宏达经编(002144.SZ) 、辰州矿业(002155.SZ)、 云海金属(002182.SZ) 和华昌化工(002274.SZ)等7家公司已经成功上市,而桂林三金药业虽已经获得发审委批准,但仍未在深交所上市,江苏江阴港和云变电器等3家公司的上市申请则被证监会否决。
三是委托个人持股。该投行认为,“通过委托持股形式来实现职工持股的案例与工会、持股会代持不同的只是受托人由一个团体变成了1个或数个自然人,实质上还是一种‘以一拖N’的代持方式。
“由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拟发行上市时,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上市后可能会产生纠纷,故须在发行前进行规范和清理。”该投行人士认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据该投行统计,共有3家公司存在上述情况,包括联合化工(002217.SZ)、金风科技(002202.SZ) 和太阳纸业(002078.SZ)三家公司,并且都已经成功上市。
四是信托持股。
这种类型的案例较少,只有准油股份(002207.SZ)和福建星网锐捷两家公司,其中后者已经过会但还未上市。
托管与转让成主要清障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23家拟上市公司所存在的情况都对其上市构成了实质性障碍。这些公司最后是如何过关的呢?
对于第一种情况,上述投行人士认为,如在上报前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直处于托管状态,股份转让相关情况也予以了充分披露,且获得有关部门的确认批文,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内部职工股就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以全聚德为例,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显示,1993年,全聚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7000 万股,其中向内部职工募集17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
1994 年4 月19 日,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与公司筹建处签订了《内部股权证登记管理协议书》,前者分别于1994 年4 月19 日和1996 年11 月8 日出具了《内部股权证登记托管证明书》。此后,为规范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托管工作,公司于2001年6 月20 日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署了《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协议书》,对公司的全部股份(包括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
对于第二种情况,该投行人士认为,“通过以合理的价格向外转让股权,或在股东人数的规定范围内以股权还原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比如宏达经编于1997年实行公司制改制时,公司员工持股会持股498.82万元。2001年7月,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98.82万元予以转让,其中33%股权转由11名工会持股会会员个人直接持有,16%分别转让给天通股份、钱江生化、宏源投资;持股会2002年完成清算,2004年予以注销。
但是,“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如何估值是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形成矛盾。”某证券公司的一位分析师表示。
对于第三种情况,该投行人士认为,“案例显示,委托持股的方式主要通过股权转让(且这种股权转让主要在自然人之间进行),实现实际股东人数少于200人,审核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方面。
对于第四种情况,该投行人士认为,“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比如准油股份,2001年公司成立时向职工借入经济补偿金;2004年,公司改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与在册股东签署《资产信托合同书》,委托在册股东持有,2006年9月,公司解除全部的信托持股协议,同时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不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股份合作制企业
是否清理尚无法律规定
在上述四种情况之外,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案例。
如中国南车(601766.SH)在上市之前,共有11家三级企业和1家四级企业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以及信托持股问题,中国南车通过全部转让的方式进行解决。
而根据江苏通润(002150.SZ)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的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成立于1980年,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全部由职工持股,千斤顶厂目前有股东1326名,全部为自然人。而公司在上市之前,并未对此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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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题: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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