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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009年05月14日 04:10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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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基金老鼠仓 漫画

文 /记者吴倩

官方首度表态:

此前市场上传得沸沸扬扬的融通基金疑似“老鼠仓”事件终获官方的首度表态。日前,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媒体表示,目前的调查结果显示,确实有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可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从事了不当的行为,证监会已就此立案并掌握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案件将进入后期审理程序。经初步调查,案件属基金从业人员个人行为,证监会虽未公布涉案人员姓名,但强调对“老鼠仓”需追究刑事责任。

性质:涉嫌两方面违法行为

上月初,有媒体报道,融通基金公开持仓信息“佐证”散户“周蔷”可能存在“老鼠仓”行为。自2006年以来,“周蔷”与融通旗下融通新蓝筹基金、通乾基金共同出现在新中基(000972.SZ)、海南海药(000566.SZ)、川化股份(000155.SZ)和广州冷机(000893.SZ)的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获利近2000万元。“周蔷”入市时机非常蹊跷:要么其买入某股后不久融通系便大举进驻,随后股价拉升;要么精准抄底融通系被套股,被套股随后出现补仓拉升迹象。

该负责人介绍,经过前期核查,13日即对其进行正式立案调查。现在前期调查阶段工作已经完成。

“调查显示,确实有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可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了不当的行为。”该负责人说。该负某从业人员”涉嫌违法的行为有两个方面,一是基金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做交易,违反相关规定,在不该交易的情况下做了交易;二是违背了作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从事了一些“不当行为”

结果: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融通基金“老鼠仓”事件目前的前期调查工作已完成,行政处罚委员会正在进行后续审理,很快就会发布具体决定。

证监会人士介绍,2月28日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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