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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副院长传书休庭"事件:合法履职还是干预司法?


来源:华龙网

新华网合肥5月18日新媒体专电 题:安徽“法院副院长传书休庭”事件:合法履职还是干预司法?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徐海涛证人准备出庭,旁听席上的法院副院长却“当庭传书”,法官随即宣布审理中止延期。5月11日发生在安徽淮南市大通区法院的“不寻常”一幕,连日来引起多方争议,并引发公众对司法程序公正的深层次探讨。延期审理是否有法可依?“院长传话”是否涉嫌干预司法?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界专家认为,大通区法院“延期审理”是对法律的曲解,副院长“当庭传书”的行为是用司法行政管理权干扰司法裁判权,与当前司法改革“让审理者

【摘要】 5月12日,大通区法院通报解释称,副院长柴国武旁听时发现,法庭同意新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可能程序违法,遂安排法警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递交合议庭。

本案“延期审理”引发各界激烈讨论大通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是否准确?法院副院长“当庭传书”的行为是否妥当?连日来引发各界激烈讨论。有网友表示理解,认为“可能确实是办案需要”,但应该有上级机构进一步查明事实。网友“你好孙佳豪”说:“也许是法院本该延迟审理,没来及通告,一张纸条暂时还证明不了什么。”也有网友认为,不能罔顾司法程序。“那合议庭是听领导的还是听法律?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干涉司法,无论他的本意如何!”网友“一行脚印”说。网友“变相”认为,哪怕传的是张白纸,都有干预司法之嫌。公开发表观点的律师普遍认为,副院长“当庭传书”的行为不妥。安徽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王亚林认为,大通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而且存在证人受到压力、影响再次开庭作证的可能。“本案合议庭‘延期审理’的决定,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违背了法治精神和社会常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前置条件是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而本案的情形并无必要。据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介绍,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新证人即时到庭不便,比如法庭通知证人、证人赶到需要时间等,因此延期审理是必要的。“而这个案件的情况是,证人已经到庭,法庭正在核实证人身份。因此第一,延期审理完全是多此一举。第二,浪费了法庭审理时间和司法资源。第三,这位副院长的行为存在嫌疑,在旁听席阻止法庭审理,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与剥夺,是对司法解释机械、错误的理解。”他表示。专家:“当庭传书”背离司改精神 建议深入调查对于大通区法院认为副院长“当庭传书”是“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的说法,专家们认为,这是在混淆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作为法院行政领导,行使的是司法行政管理权,只负责对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司法裁判权则由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行使。”陈瑞华说。专家强调,法院合议庭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干预,旁听者不能提问、发言,更不能“递书、传话”。外界如对审理程序存在疑问,可以有三种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一是当事人在判决后提起上诉;二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三是由法院院长通过审委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除此之外,任何人无论是在法庭之上还是在法庭之外,都不能对审理进行干预。姜明安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因此对于副院长递书传话的行为,本案审判长应该警告制止。”姜明安认为。陈瑞华建议,上级法院对该副院长的行为进行调查,如存在违法违纪,应给予法律惩戒。据悉,该案将于5月25日上午9:30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同步网络视频直播。上一页12 上一页12

标签:合议庭 潘集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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